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于2007年9月5日,向卫生部快递邮寄了《关于卫生部部属疫苗批发企业垄断地方疫苗市场的质询书》。至今已有70余天。卫生部表态并应答《质询书》是解决好山西疫苗腐败案的关键环节。目前,千万网民拭目以待,有必要面向社会公开《质询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关于卫生部部属疫苗批发企业垄断地方疫苗市场的质询书
卫生部并陈竺部长:
我国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卫生部部属疫苗批发企业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日承租了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生物制品配送中心,负责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的疫苗配送及二类疫苗的供应和管理,每年交山西疾控中心380万元,每季度交一次,另交5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见附件:该公司法人名片、中心例会纪要及下发的红头文件)。
该公司执掌山西疾控生物制品配送中心以来,首先下发了货款结算告知函,列出了该公司的北京帐户。我省基层单位欠山西疾控中心的疫苗款总额近3千万元(29044340.6元),这个北京帐户收取国有债权已达18个月之久;其次利用山西疾控中心生物配送中心的名义,与长治、晋城、临汾、吕梁、忻州、朔州等地市疾控中心签订了疫苗供需合作协议,合作方成了由北京华卫执掌的生物制品配送分中心;再次将疫苗包装盒上张贴山西专供、专用标签,强制逐级配送经营。该公司既能使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调控、引导市场,又能以疫苗批发企业的身份向社会倾销疫苗,在我省已具有了特殊的角色和悬殊的地位,这样不仅会逐渐失去生物制品市场质量、价格竞争机制的制约,而且还有能力逃脱相关执法监督检查。在我省其他疫苗生产、批发企业难以与该公司平等竞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非营利性全额事业单位,该机构的冷链系统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设施,为此本人向卫生部提出以下质询:
1、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是否是卫生部部属公司?
2、卫生部部属疫苗批发企业是否可以使用各地国有冷链设施进行公司经营?
3、卫生部部属疫苗批发企业是否可以承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生物制品配送中心进行疫苗供应和管理?
4、卫生部部属疫苗批发企业的银行帐户是否可以收入疫苗国有债权并出据公司发票?
5、卫生部部属疫苗批发企业是否有权在疫苗包装盒上张贴专供标签?
6、卫生部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每年交山西疾控中心380万元的科室出租费是:专项资金?财政拨款?还是提高疫苗价格造成山西人民经济损失的年度金额合计?
7、卫生部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交山西疾控中心5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是怎样计算的?根据人口面积计算?还是以省为单位都是50万元?该公司将这50万元购买了广本2.4排量的小汽车(车牌号:京JD7033)供山西疾控中心法人使用,这样处理风险抵押金,一旦出现风险如何使用抵押金?
总之,将一个承担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疾病的机构出租给公司,是一严重的卫生安全隐患,一旦出现重大疫情,不知一向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司能否担当重任?
本人是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现年47岁,中共党员,副主任技师,山西省劳动模范。我以公民身份提出以上质询,请卫生部尽快对本质询给以书面答复。必要时将通过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质询人:陈涛安
电 话:13834568060
2007年9月5日
附件:
1、卫生部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名片
2、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例会纪要(5页)
3、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生物制品配送中心的下发文件(2页)
4、北京华卫利用配送中心收入国有疫苗债权的告知函件(1页)
5、北京华卫收入各地还山西疾控欠款凭证(2页)
6、北京华卫与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合作协议(2页)
7、北京华卫与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补充协议(2页)
8、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制品配送中心门照(1页)
9、卫生部北京华卫公司给山西疾控中心主任栗文元购买的小汽车(1页)
10、卫生部北京华卫公司在狂犬疫苗上张贴“山西疾控专用”的CDC标签
本人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寇庄西路7号 邮编0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