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疫苗事件系制度性人祸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公权力,在其行为过程中只要第一个环节发生错误,后面的环节将自动出现制度性护短行为,这就是公权力在实际运作中的罪错递增规则 制度性人 举国关注的山

    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公权力,在其行为过程中只要第一个环节发生错误,后面的环节将自动出现制度性护短行为,这就是公权力在实际运作中的罪错递增规则

  制度性人

  举国关注的山西疫苗事件,事涉近百名致病、致残、致死者及其家属的权利救济,关系千万人的健康 
 
。至今各方报道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集中在山西省卫生厅、疾控中心等行政部门涉嫌渎职、官商勾结、垄断疫苗市场,涉嫌违规存储、运送、销售疫苗,涉嫌自辩自裁回避监督,涉嫌垄断信息蒙蔽公众等问题上——它们再次清晰展示权力场域中的罪错递增现象。

  在这个以行政垄断市场为基调的链条中,本以管理、配送疫苗为职责内容之一,以实现公益目标的疾控中心,成了问题中心。山西省疾控中心前中心主任栗文元利用权力,变相开办垄断性企业(生物制品配送中心),任命毫无疫苗生产经营资质的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田建国为生物制品配送中心主任,垄断山西全省二类疫苗市场。

  华卫时代公司号称“卫生部部属企业”,田建国还挂着“卫生部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的头衔,在经营中层层违规,以致管理、存储、运送时疫苗高温暴露。

  市场垄断必然导致劣质产品和劣质服务,甚至引发灾难,这是千百年来古今中外屡验不爽的基本公理,而以权力垄断为前提的市场垄断则更加邪恶。

  因陈涛安的举报,2007年10月,山西省纪委参与省卫生厅成立调查组之后,田建国神秘失踪,而调查结果却“对栗文元、田建国制售高温疫苗问题置之不理”,这无法不让人对权力的官官相护浮想联翩。高温曝光疫苗与患者病残死之间究竟有无病理因果关系?在后续的三年中,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卫生厅的种种作为,如“专家鉴定违反回避原则”“改动患儿接种史”“虚构卫生部调查结果”等,从反面佐证着人们怀疑的理由。

  而在有关媒体报道之后,3月17日当晚,山西省卫生厅慌不择言地声明:“报道基本不属实”。与此同时,“讨说法家长卫生厅门前被推倒”“家长申请立案被拒”“举报人遭恐吓”“疾控中心主任栗文元出国旅游不归”“山西卫生厅记者会只开20分钟,当场指责记者”等诸多事件连续发生。

  此外,不但山西本地的医界权威人物“封口”,就是远在北京的医界似乎也欲言又止。山西本省除了高平法院,其他法院迄今没有敢受理疫苗致死致残致病索赔案。检察机关似乎从未启动原本属于其管辖的渎职罪的侦查工作,在此问题上一直无所作为。山西省纪委的工作似乎也已停顿,没有对外通报任何新的进展,甚至当记者采访时还质问其采访目的。至此,公权力垄断并掩盖信息,各项权力之间互相配合,阻断几乎所有公共性、权力性的救济渠道,受害者取证困难,投诉无门。

  虽然卫生部在相关报道发表之后的第二天,即派出八人专家组入晋“指导”调查,但具体效果还需拭目以待。

  全世界的行政机构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科层等级制下的权力集中,中国也不例外。但在权力分立的宪政国家,这种科层等级制中的庞大权力,受到议员、上级行政首脑、自由媒体、司法等一系列政府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外部制约和监督,通常不大敢为所欲为。其行政官员一旦渎职,就可能遭到解职甚至司法清算。

  但在中国各级政府目前的制度性权力结构中,行政权一权独大、权力不分立、缺乏有效制衡是不争事实。再结合行政权的集权本性,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在受到上级行政长官以及上级纪检部门的内部调查之前,往往能在本系统一手遮天、胡作非为,利用手中权力设租、寻租,并与上下各级行政官员和外部利益体交换利益。

  与上述相应,权力腐败制造灾难也有其特定的规律性现象。缺乏制度性、常态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公权力,在其行为过程中只要第一个环节发生错误,后面的环节将自动出现制度性护短行为。于是,在连环谎言的护卫下,连环侵权一路畅通,直到最后公民权益遭到灭顶之灾,这就是缺乏监督和制衡的公权力在实际运作中的罪错递增规则。

  山西疫苗事件几乎完整地演示了中国当代公权力的罪错递增定律。可以断定,公权力缺乏制衡与监督的制度现状不变,这条定律必是制度性人祸的主要原因。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新世纪》周刊编辑部首席法律顾问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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