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原副局长、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分中心原主任刘宝,因收受购地企业名牌手表,被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6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宝有期徒刑十年。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刘宝在2009年9月收受北京某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潘某送给他的一块瑞士产积家牌手表,经鉴定价值17.9万元,并为该公司在顺义区购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庭上,刘宝全面翻供,始终回避陈述收受手表的关键情节。公诉人告诫其这关系到他的认罪态度问题,他才勉强说:“她(指潘某)把一个袋子放在我办公室的沙发上就走了。”同时,他还坚称在随后1年多时间里从没打开过袋子,也不知道里面装的是什么东西。
公诉人问刘宝是如何处理袋中东西的?他回答记不清了。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证明去年8月刘宝得知行贿者潘某被抓后,匆忙将该袋中的名表上交顺义区纪委。接着问他:“不知道是什么东西,为什么要上交?并且是这么长时间后才上交?”刘宝回答:“一直想退还潘某,因为联系不上她,没退成。”
公诉人出示的潘某证词显示,200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她认识了刘宝,告之其公司想在顺义购地建设厂房。后刘宝多次为该公司介绍地块,并与出让方领导打招呼,还违反正常程序提前和出让方协商相关事宜。当该地块顺利进入挂牌交易和确认阶段,刘宝又利用其职权为该公司顺利拿下该地块提供便利。为感谢刘宝在购地过程中居中撮合,潘某送给刘宝一块积家牌手表。
刘宝辩解说:“不管怎样,那块表案发前我已上交,不能算是受贿。”辩护律师也做了如此辩护。公诉人说,潘某落网后检举出刘宝,刘宝虽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上交了那块表,但其受贿行为已完成。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记者提出的“受贿后观望”问题,办案检察官张启明说:这种情况在受贿者中普遍存在。对于上交是否“及时”,应从行为人的主、客观两方面表现综合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确实具有上交意思;客观上其行为表现是积极、主动的,且时间上做到不拖延。主观上是否具有受贿故意,要以客观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来体现和证明,关键在于收受请托人财物后退还的及时性。本案中刘宝受贿后1年多才上交,绝不能算“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