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政法机关要强化人权意识 严防冤错案件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25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他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抓紧做好实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25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他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更好地依法惩罚犯罪、维护人民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单位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汇报了学习贯彻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情况和工作安排,与会同志进行了讨论。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周永康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来,中央政法各单位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广泛宣讲法律精神,研究制定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制度措施,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周永康指出,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次修改刑诉法,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作了重要补充修改,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以及特别程序等方面进行了重要完善。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结合,对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周永康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一要强化人权意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既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依法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二要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严格执行刑诉法,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倾向,切实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把程序公正的要求落实到刑事司法活动全过程。三要强化证据意识,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认真吸取有的地方发生刑讯逼供行为、出现冤错案件的教训,坚持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有相应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已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努力把每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四要强化时效意识,确保刑事司法活动公正高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用好刑诉法赋予的程序、措施和手段,着力提高司法效率,做到能快则快、又好又快,决不要拖到法定的最后期限才结案,决不能随意使用延长期限的规定,决不许超期羁押,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五要强化监督意识,防止刑事司法权滥用。政法各单位既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又要加强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的违法行为,确保法律正确实施,防止司法腐败。检察机关要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周永康强调,政法各单位要对照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现有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抓紧废止,该修改的抓紧修改,该制定的抓紧制定。要加大培训力度,使政法干警熟练掌握刑诉法和各项操作规程。要把修改后的刑诉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点内容,使广大群众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都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约束没有特权、程序规范没有例外的观念,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孟建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政法各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