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集资修路借2万18年未还 回应称等文件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借款凭证。 家住金坛的孙师傅反映,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集资修建常州市外环路,孙师傅当时借款两万元给政府,政府向其发放了两万元的借款凭证,凭证上写
借款凭证。
借款凭证。

  家住金坛的孙师傅反映,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集资修建常州市外环路,孙师傅当时借款两万元给政府,政府向其发放了两万元的借款凭证,凭证上写3年以后开始归还借款,但是18年过去了,孙师傅至今没收到还款。记者向负责还款的金坛市财政局了解此事,财政局的工作人员称还要等上面的文件下来才能够兑付借款。

  起因

  市政修路资金不足 向每辆车主借款一万

  孙师傅告诉记者,在1993年,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在建设常州市外环路时遇到资金不足的困难,为了弥补资金的不足,当时的政府便下达文件,要求当时拥有汽车的车主按拥有汽车车辆数借钱给政府,每有一辆汽车就要借款一万元,孙师傅家在金坛,所以这笔钱由金坛市养路站收取。据孙师傅介绍,当时他有一辆小货车和一辆小轿车,所以他要借款两万元给政府。

  曲折

  两辆车均挂靠在单位名下 借款不属个人借款

  但由于孙师傅的这两辆车分别挂靠在当地的一家印刷厂和尧塘镇政府名下,所以孙师傅的这两万块钱不属于个人借款,而属于集体借款,当地政府发给他的借款凭证上的交款单位也分别是这家印刷厂和尧塘镇政府。“后来,属于个人的借款,政府都还了,但属于集体的借款至今都没有归还,早知如此,我当初就不把车挂在这两个单位的名下了。”孙师傅懊悔地说。

  昨日,孙师傅从金坛赶到本报常州记者站,向记者展示了当时政府借款后发给他的借款凭证,这种借款凭证很特别,共有100元、200元和1000元等三种面额,共计18800元。孙师傅告诉记者,原来一共是有两万元的借款凭证的,但中间有一年,政府同意可以用这些借款凭证抵消车辆的道路检测费,共用去1200元面额的借款凭证,所以还剩18800元。

  催款

  凭证上写3年后开始还 如今等了十五年都没还

  记者仔细地看了一下孙师傅提供的借款凭证,只见借款凭证后面印有“三年后开始归还”的字样,也就是说从1996年开始,政府就应该向孙师傅归还这笔借款,时间过去了15年,孙师傅仍然没有拿到这笔还款。

  孙师傅告诉记者,为了拿回这笔钱,他先后来到了金坛市政府、金坛市财政局以及金坛市养路站等单位,答复是常州市政府还没有相关文件,也没有拨款下来,没办法还钱。后来,孙师傅又找到了常州市市政管理处,得到的解释是,政府首先要还清银行贷款、其次是还清属于私人的借款,最后才轮到属于集体单位的借款,所以孙师傅还得等。

  回应

  等文件下来 才可兑现借款

  记者联系了金坛市财政局,财政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1996年借款到期时,常州市市政府就下达了相关文件,要求把属于个人的借款全部归还,而对于属于集体借款的归还日期,则是另行通知。这位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不只是金坛,武进、溧阳等地的借款也都没有还清。

  “到我们这里来反映这件事情的人比较多,我们已经向上面反映这个问题,但是具体的还款事宜,还得等上面下发具体的文件才可以。”这位工作人员如是说。

  律师

  可以上法院起诉讨钱 但谁有资格当原告呢

  孙师傅想讨回这笔钱,可不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要回呢?为此,记者咨询了多位律师。常联律师事务所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这是一种借贷关系,如果借款凭证上写的是3年后开始归还,那应该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依照《合同法》,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但是,该案例中,孙师傅的借款凭证交款单位分别是印刷厂和尧塘镇政府,孙师傅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尚不明确。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