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煤气泄漏111人中毒 工厂未获环评资质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发生事故的轧钢厂煤气管道穿过居民区。新华社发 广西贵港一家轧钢厂7月28日发生煤气泄漏,111名居民中毒后被紧急送医。据调查,2009年以来,这家工厂在未获得环评资质下运营至今

 

广西贵港煤气泄漏111人中毒 企业违法生产2年

发生事故的轧钢厂煤气管道穿过居民区。新华社发

广西贵港一家轧钢厂7月28日发生煤气泄漏,111名居民中毒后被紧急送医。据调查,2009年以来,这家工厂在未获得环评资质下运营至今,煤气泄漏事件才让违法生产“意外”曝光。

111名群众因中毒入院

7月28日晚间,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轧钢厂内一处输气管道发生泄漏,截至7月30日,有111名群众因中毒被送往医院。

“当天晚上刮东风,下风向有好几百人。幸好泄漏发生时间早,如果发生在后半夜,后果不堪设想。”紧邻工厂居住的李殷基告诉记者,当晚有多位亲人中毒。他说,28日19时左右,闻到空气中有股辛辣的刺激性味道,“听到楼下有人喊叫,我跑下来看到,二哥家的2个孙子不停地呕吐,神志也不清醒了。”在拨打120后,李殷基的家人被送往医院。

在贵港市人民医院急诊室大楼门口,在此住院的中毒人员名单已全部张贴出来。副院长黄向华说,医院共接收66名中毒群众,其中两名是重症患者,在医院抢救下,“目前恢复状况良好”。

“我现在很庆幸,庆幸昨天事情发生得早。小孩放暑假,晚饭后都在外面玩,我们也还没有休息。如果再晚两个小时,大家都睡了,不知道会有多少人出事。”在贵港市人民医院病房里照料儿子的覃女士说,知道煤气泄漏后,大家纷纷逃离,“像打仗一样”。

曾与居民达成私下协商

记者采访了解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轧钢厂自2009年投产以来,在没有通过环评的情况下,违法生产持续了两年。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覃北钊说,公司原为国有企业,于2009年改制为纯民营企业,现有职工1000多人,以炼铁、炼钢、轧钢等为主营业务。他坦承,轧钢厂尚未通过环评程序。

贵港市环境监察支队提供的材料显示,2009年12月,监察支队进行了调查,轧钢厂在生产项目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监察支队在2009年、2010年先后两次下发《限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通知》。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居民说,轧钢厂架设管道时,居民因担心会对自身健康、安全造成损害,曾阻挠施工。

居民李殷基说,为架设输送煤气管道,贵港市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2009年与其亲人达成私下协议。记者在这份盖有“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居民签名的协议书上看到,“乙方(居民)认为甲方(贵港市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煤气架设是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是合法正当的”;在给予一定的补偿后,“乙方保证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涉甲方煤气管道架设,如甲方轧钢项目施工和今后生产有泄漏、爆炸、噪音、污染(经安全环保部门鉴定造成对乙方损害的),后果一概由甲方负责。”

安监部门称“人员不够”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一份材料称,根据初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为:输送煤气的管道内聚集大量煤气,因压力过大导致输气管道发生煤气泄漏。

环境监察支队队长李赞相说,尽管多次下发责令停产通知、采取罚款等方式,勒令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却难以有效阻止轧钢厂进行生产。

贵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宋首新说,市安监部门以前从未接到过群众反映轧钢厂煤气泄漏问题,“冶金行业不是高危行业,平时的安全生产活动主要靠企业自律。”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李典才说,原则上,企业未通过环评是不允许开工生产的。按照相关规定,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轧钢厂的环评审批手续应在自治区环保局办理,根据“谁审批谁处罚”的原则,处罚权在自治区一级,市环保局有责任将企业的监管情况上报。

贵港市环保、安监等部门干部透露,执法权限有限和执法力量不足是导致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轧钢厂违法运营两年却没有遭到查处的原因。宋首新说,市安监局现在只有两名负责全市大行业安监工作的干部,“人员不够”。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