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山西省襄汾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在襄汾“9·8”溃坝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的首批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临汾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原科长、临汾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原办公室主任李炳麟等12名被告人在对襄汾新塔矿业有限公司的监管中,明知该公司存在非法开采、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及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对“9·8”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法律责任。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山西省襄汾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在襄汾“9·8”溃坝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的首批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临汾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原科长、临汾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原办公室主任李炳麟等12名被告人在对襄汾新塔矿业有限公司的监管中,明知该公司存在非法开采、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及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对“9·8”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