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法院今天对成都醉酒驾车撞死4人案(本报曾多次报道)作出一审判决。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察机关指控,从去年5月起,孙伟铭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去年12月14日,孙伟铭在中午大量饮酒后,驾车在成都市区内穿行往来。17时许,孙伟铭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逃逸。在往龙泉驿方向行驶的过程中,孙伟铭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
经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时速134公里至138公里,大大超过行驶路段时速60公里的限速;孙伟铭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35.8“g/100“1,属醉酒驾驶。
检察机关认为,孙伟铭醉酒驾车,在与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处罚,以高达134公里至138公里的时速在限速60公里的市区道路上高速驾车,当日正值周末,车流和人流量都很大,此时的孙伟铭对自己的危险行为已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对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孙伟铭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