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达姆被处决:美国式“法治”名义下的强权暴

2007-02-11 08:40 来源于:博客 | 作者:听雨庄主 | 浏览:
2006年年底的12月30日凌晨,曾经统治伊拉克长达24年之久的萨达姆被绞死了。这一页写下了现代国际政治、民主政治与法治文明的诸多悖论:萨达姆是伊拉克人民“民主”选举的总统

 

     2006年年底的12月30日凌晨,曾经统治伊拉克长达24年之久的萨达姆被绞死了。这一页写下了现代国际政治、民主政治与法治文明的诸多悖论:萨达姆是伊拉克人民“民主”选举的总统,直到其垮台前,还是全国“一致选举通过”产生的“民选”总统,却被标榜世界“民主典范”的美国以军事侵略暴力征服的方式所推翻。这让我想起了美军于1989年以巴拿马时任总统诺力加参与毒品交易为由,向巴拿马发动袭击,逮捕了诺力加,并将其转移到美国进行审判后关押在美国。这充分表明了在当今国际社会,美国绝对不是什么现代民主与法治国家,而是典型的以美国式民主为口号实行现代专制恐怖的霸权主义国家,而且这种霸权与强权政治却始终以法律的名义进行实施,使法律和法治成为将这种强权政治的“合法化”的遮羞布。

    应当说,先以暴力政变后以“民主选举”方式执政伊拉克几十年的独裁专制者萨达姆,也曾经拥有法律的学历。他同样将法律当作推行其国内专制暴政的工具,他执政期间曾经制定了非常“先进”的宪法和民商法,但他实际上从来就没有实施过宪政和民主政治,使得“先进”的立法实际上成为专制独裁“豪华的外衣”。而美国侵略军在对其进行攻击过程中,由于萨达姆长期的专制独裁统治与胡作非为,其亲属子女过着穷奢极侈的奢糜生活。这种专制政体带来的必然是普遍存在的政治腐败和民众的普遍不满,由此波及军队腐败和丧失战斗力,使得美军轻易得手。那几十万曾经在伊朗和科威特耀武扬威的伊拉克军队不堪一击,迅速土崩瓦解。2003年12月13日,萨达姆在其家乡提克里特被美军生擒。2004年7月1日,现伊拉克政府组成特别法庭开始对萨达姆进行审判。2006年11月5日,伊拉克高等法庭以萨达姆在杜贾尔村案中犯有反人类罪而“依法”判处其绞刑。应当说,作为独裁者的萨达姆找到了自己的应有下场,他应当要为自己犯下的罪行承担法律和正义的审判与处罚,但问题在于,这种审判是在美国一手策划和导演下的审判,而不是伊拉克人民自主审判或是本国法律正义的实现。美国这次在对萨达姆所进行的审判和处决,与1989年对待诺力加一样,都是披着法治的外衣,实施着国际恐怖,践踏着国际社会的民族主权尊严和法律公正,并且实际上让巴拿马和伊拉克这两个国家蒙受了莫大的耻辱。所以,在国际社会,我们并不能将法律及其正义的实现抽象化,更不能认为美国乃是民主和法治的象征。恰恰相反,它是当今国际社会非常危险和凶狠的恐怖主义者,它只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推行它的价值观和对外政策,而且常常披着民主和法治的外衣。它现在已经以法律的名义将巴拿马、伊拉克和前南斯拉夫等国家蹂躏了,下一个会是谁呢?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