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滕彪实名举报上虞市官抢民财

2012-08-24 08:27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记者 朱瑞峰 | 浏览:
滕彪博士陪同企业家王苗珍,前往县、市、省三级公安、检察、纪律、人大等监督、执法部门控告上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警察吴炳洋;原上虞市百官镇工业镇长兼百官机电集团副董事长梁小芳;

图:法学博士滕彪(右一)、访民王苗珍(中)、调查记者朱瑞峰(右三)在中共上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图:法学博士滕彪(右一)、访民王苗珍(中)、调查记者朱瑞峰(右三)到中共上虞市政法委员会

    人民监督网2012年8月17日报道了【浙江上虞官抢民财 女企业家血泪控诉】,法学博士滕彪;北京律师周世锋;公民记者吴淦——网名:超级低俗屠夫、人民监督网调查记者朱瑞峰;纪录片编导许评修前往浙江上虞市调查企业家王苗珍被“官抢民财”案件。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滕彪在上虞市接受人民监督网记者采访时说:“要把作恶之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身上。”

    2012年8月22日、23日,滕彪博士陪同企业家王苗珍,前往县、市、省三级公安、检察、纪律、人大等监督、执法部门控告上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警察吴炳洋;原上虞市百官镇工业镇长兼百官机电集团副董事长梁小芳;原上虞市外贸公司退休经理施文华;原上虞市百官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百尧;原上虞市百官机电集团厂长李永泰等责任人。人民监督网记者朱瑞峰与纪录片摄制组见证、记录了“控告”全程。

图:法学博士滕彪(右一)、访民王苗珍(中)、调查记者朱瑞峰(右三)在上虞市检察院

图:法学博士滕彪(左一)、访民王苗珍(中)、调查记者朱瑞峰(右一)到绍兴市公安局纪检委

图:法学博士滕彪(右一)、访民王苗珍(中)、调查记者朱瑞峰(右三)到浙江省检察院递交控告材料

附:

控  吿  信


控告人:
王苗珍,女,1946年,3月,5日生,住:浙江省上虞市龙山路庵弄26号,401室,电话13757549833。

被控告人:
吴炳洋,男,上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警察;
梁小芳,男,原上虞市百官镇工业镇长兼百官机电集团副董事长;
施文华,男,原上虞市外贸公司退休经理;
陈百尧,男,原上虞市百官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永泰,男,原上虞市百官机电集团厂长。

事实与理由;

    1999年4月22日晚,上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警察吴炳洋,将我叫至经侦大队的办公室,吴炳洋问我,我的企业是什么性质?我说:我的企业是我个人承包的,是东关镇的产权,与百官镇没有关系,他说:你嘴巴还要硬,这个企业是百机集团集体企业,不是你个人承包的,我们证据已经搜集齐了,你已经犯了侵占罪,再嘴硬今天就不让你回家!

    因我承包手续齐全,该企业由我个人承包,我不能承认该企业是集体承包,并且我也不能捏造并虚构与其他人共同承包该企业的。(我有个人经营承包协议为凭)。

    吴炳洋把我推进他的办公室用脚踢我,一直到深夜,外面叫来两个年轻人,叫他们把我看管起来,自己睡觉去了。我在吴炳洋的办公室坐到天亮。第二天早上吴炳洋说我犯了罪被刑事拘留了,我说你沒有证件违法拘禁我,我犯了什么罪?他说,你要拘留证可以马上给你,他就叫另一个警察开来了刑事拘留证。当天把我送到绍兴看守所,十多天之后,吴炳洋把我带回上虞市看守所,然后多次逼我承认我的企业是集体承包。我决不答应。同年5月28日我被取保侯审,回厂生产。1999年8月19日,吴炳洋叫警察陶海强骗我到公安局签字,我就跟陶去了公安局,结果陶拿岀来叫我签字的是逮捕证,我拒绝签字。他们强行把我拖进看守所。吴炳洋造成我工厂第二次停产。

     一天晚上吴炳洋拿着预先写好的笔录叫我签字,他说:“我已调查过了,你做人也好的,我爱人又是你的同事,你只要承认是集体承包,在这笔录上签上你的名字,责任就是百机集团的了,你就没事,我就放你回去,厂里还等着你呢。”我想他老婆是我同事,他应该不会骗我。为了厂里,我就在他写好的笔录上签了名,因为是晩上,我眼睛都看不清笔录写的是什么。

    事后我才知道被骗了。有一天吴炳洋半夜还在逼我,要我承认集体承包,约凌晨一点左右,百机集团的司机上来对吴炳洋说, 他们去过吴炳洋家就走了, 半夜三更天去吴炳洋家干什么,一定是给他送礼。 吴炳洋对我先搜查、后开证,先骗、后逮捕,把我的企业,工厂包括办公室内保险箱全部财物搜括一空。并捏造了起诉意见书。

    在上虞看守所9个月后,上虞市检察院第二次再起诉。2000年6月,上虞市人民法院以吴炳洋诱供的笔录及一份未履行过的作废无效协议作为证据,判我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7年。法院开庭审理时,我要求把34万元说我侵占款事实说清楚,法官只采信伪证、假证,把我受法律保护的证据拒之门外。

     我2004年9月我岀狱回家才知道,被吴炳洋搜去房产证二本、土地证一本,一套住房已被法院拍卖,一套住房一半被封,房产证被扣押5年。保险箱(内有祖传玉镯等珍贵珠宝首饰)、银行存款20万、我的私章、帳册等等财物,都被吴炳洋等抄走,我丈夫被活活气死。

    现在已搞淸楚,当时我聘用施文华是因为他承诺有30万美金贷给我公司,但来我公司2个月后没有坚守承诺,我催他借资,他第二天(1997年9月16日)就不来我厂上班,去串通百官镇工业镇长兼百机集团副董事长梁小芳,当天下午5点在总经理陈百尧的办公室密谋关闭我厂,参加密谋人员有叶成尧、李永泰、赵亚军等。

    第二天早上7点,我厂夜班工人还未下班,陈百尧手拿着梁小芳滥用职权签发的停产通知书,带来一大帮人强行切断电源,把工人赶岀车间,赶走我杭州客户,全厂贴上封条,当天人为造成材料报废等直接损失38万。逼我在关厂书上签名,被我拒绝。陈百尧侵权宣布全厂只留承包人王苗珍一人,其余都回家,把工人赶岀厂外,抢走全厂钥匙。我一个弱妇被一帮当官有权的非法侵权,劫夺财产,上天无路,叫地无声。事后我向绍兴与上虞政府汇报了梁小芳、陈百尧的侵权行为,1998年10月经上虞市政府协调,将东关镇政府的22亩土地、所有机器厂房以300佰万元转资给承包人王苗珍个人经营,承包关系解除 (市政府1998-50号文)。我在办理转资手续过程中,梁小芳、陈百尧眼红,勾结公安局吴炳洋利用手中公权力对我进行非法陷害,共同捏造伪证,抢夺我的财产,害的我家破人亡。

     2010年1月6日,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组织著名法学家对我的冤狱案件进行了研讨。经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北京教授、刑法专家陈兴良教授等十多位法学家的论证和分析,形成的《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王苗珍的行为不构成法院判定的侵占罪。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条件。”

    2011年3月,浙江省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评查组,对王苗珍案涉法涉诉信访进行评查,认为案件办理存在瑕疵。同年7月法院已归还了我的房产和补偿款。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之相应条文,我在此对上述吴炳洋、施文华等人提出刑事控告。我的遭遇,已经被《人民监督网》等众多网络媒体、被江平、贺卫方、陈兴良、展江等知名学者所关注,正在引起广泛反响。为严肃国家法纪,切实保障人权,请有关部门追究吴炳洋、施文华等人的行政责任,并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他们相应的徇私枉法罪、伪证罪、刑讯逼供罪等刑事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呈:

浙江上虞市公安局
浙江上虞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上虞市纪委
浙江上虞市政法委
浙江上虞市人大
浙江绍兴市公安局
浙江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绍兴市纪委
浙江绍兴市政法委
浙江绍兴市人大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纪检委
浙江省人大


              控告检举人 : 王苗珍

控告检举代理人:滕彪(法学博士)

联系电话:13910006592  18938026372
                
                                 2012年8月21日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