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虞官抢民财 女企业家血泪控诉

2012-08-17 00:02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王苗珍 摄影/记者朱瑞峰 | 浏览:
王苗珍申诉信

  ——王苗珍申诉信

 

    图:法学博士滕彪(右二);北京律师周世锋(右四);公民记者吴淦——网名:超级低俗屠夫(左二)、调查记者朱瑞峰(右一);纪录片编导许评修(左一)前往浙江上虞市调查企业家王苗珍(右三)被“官抢民财”案件

    我叫王苗珍,浙江省上虞市人,我的冤狱案件得到法学泰斗江平、贺卫方等教授的关注。浙江省委政法委组织相关部门,终于重新对案件进行了评查,但至今仍未得到解决。

    事实

    1996年,我承包上虞市东关镇一家倒闭多年的中外合资企业,新辰装饰材料公司,合同约定承包期三年。由于该合资企业尚欠中国银行上虞支行贷款,时任中国银行上虞市支行的金一中行长为了能回收“死帐”,同意贷给我100万元作为该企业的启动资金,银行贷款的条件是我的企业必须“戴红帽”(找一乡镇企业挂靠)。

    于是,我经过浙江百官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百尧的同意,挂靠在浙江百官机电集团有限公司。1996年8月28日,百官机电集团向东关镇政府租赁承包,然后我再向百官机电集团承包。9月1日,我与百官机电集团签订个人经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承包费为65万元。

    经过我的努力,产品在市场销路全部打开,公司出现了市场发展前景。百官机电集团总经理陈百尧看到我的生意红火眼红,要求我终止与其公司承包协议,遭到我的拒绝。

    随着业务的逐步做大,人才和资金出现短缺。1997年7月经过上虞市百官镇副镇长、浙江百官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梁小芳介绍,上虞市外贸公司原经理施文华(己退休)承诺给我的企业引进30万美元贷款,要求来我厂上班,我聘用了此人。

    施文华到我的企业上班拿月薪2000元,但并未履行承诺。

    1997年9月,我催促施文华履行承诺引进贷款,第二天,施文华就不来我厂上班,去了百官镇政府,勾结梁小芳对我进行陷害。

    1997年9月16日下午,梁小芳、施文华等人在陈百尧的办公室里密谋关闭我厂,梁小芳强调不能透露关厂消息,谁透露给王苗珍谁承担责任。

    9月17日一大早,我厂夜班工人还未下班,百官机电集团总经理陈百尧,手拿着梁小芳签发的停产通知书,带来百官镇一大帮人切断供电电源,将工人赶出车间,强行关厂。并将我的杭州客户赶走,抢走我企业全部账册。陈百尧宣布:“只留承包人王苗珍一个人看守厂区,其余都回家。”陈百尧逼我在停产书上签名被我拒绝。

    强行关厂导致大量材料报废、己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法兑现、巨额货款无法收回, 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关厂后,我向上虞市政府举报了长梁小芳、陈百尧侵权关厂的违法行为。

    1998年10月14日,上虞市政府召开了四方(东关镇两位副镇长,百官镇副镇长,百官机电集团总经理陈百尧,承包人王苗珍) 参加的协调会。市政府协调会议决定:“企业以300万元转资给承包人王苗珍个人经营,百官机电集团与王苗珍承包关系终止,四方一致认可 (市政府[1998]50号协调会议纪要) 。”

图:浙江上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警察吴炳洋

图:被当地百姓称为“恶警”的上虞市公安局警察吴炳洋对摄影记者施暴

图:上虞市公安局警察吴炳洋对记者施暴

    在我办理转资手续过程中,梁小芳、陈百尧通过关系勾结上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警察吴炳洋,共同捏造假证、伪证,诬告我王苗珍盗卖集体资产100多万并立案。1999年4月23日,上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突然将我王苗珍刑事拘留,吴炳洋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我拘禁一天,并且不让睡觉。吴炳洋对我拳打脚踢,逼供骗供做假笔录让我签字。(吴炳洋对我说,“你承认是集体承包的,保证让你回去。你不承认就让你牢底坐穿!”)吴炳洋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带人去工厂里撬门抢财物。

    5月28日,由于证据不足,我被“取保候审”。粱小芳、陈百尧还不死心,收买浙江省检察院钱仲贤检察官对此案予以干涉。8月18日,吴炳洋骗我王苗珍去结案签字,再次将我拘捕。

    2000年6月21日,本是简单的个人承包合同经济纠纷,却被上虞市法院把从没履行过的“技术聘用协议”当作重要证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我王苗珍有期徒刑7年,在服刑期间和释放后,我不停的申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理由

    2010年1月6日,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组织著名法学家对我的冤狱案件进行了研讨。

    经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张文教授、甘培忠教授、汪建成教授、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施天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沈四宝教授等多位法学家的论证和分析,形成了专家论证意见书:

    一、 王苗珍与百机集团之间个人承包关系成立。
    二、 王苗珍的行为不构成法院判定的侵占罪。
    三、 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条件。

    我带着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等著名法学家给我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多次往返省城和北京进行上访。

    2011年3月,在中纪委书记贺国强等中央领导的多次批示和关注下,浙江省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评查组,对我王苗珍案涉法涉诉信访进行评查并认为案件办理存在瑕疵,责令予以纠正化解、稳控工作。

    在上虞市政法委的调解下,我听取了政法委监督科阮科长的劝说。2011年6月29日签具了“息访承诺”。可是上虞市法院推翻了该承诺书,要我在法院写好的承诺书上签名或一字不差的重抄,否则不予解决。

    7月20日,无奈之下我就按法院写好的重抄了(其中“服判”等三点决不抄上),但该承诺书指的是刑事案。

    2011年7月27日,上虞市委的“维稳纪要”中,也只是解决我的刑事案,并不包括1997年百官镇政府侵权强行关厂以及1999年被公安局吴炳洋抢占去的一切财物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内。

    由于法院对我的刑事案件采取暗箱操作,导致了我与原百官镇政府侵权关厂的民事案难以协调,致使现在更名为百官街道的领导混淆视听,给我连续下发《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单》。

    梁小芳与其他人恶意串通诬告造成我三次停产关厂,人为地造成了我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1年7月,上虞市人民法院归还了我在2000年被法院拍卖的房产, 法院是以“救助款”形式支付的。

    2011年12月,我找百官街道办事处(即:百官镇政府),要求归还我被百官机电集团霸占去的财物和违约金及百官镇政府强行关厂的一切经济损失。

    百官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范书记说:“法院‘补偿’给你的钱里面有镇政府的60万(维稳经费)。你到法院去告好了,等法院判决下来,别说是你直接损失800多万,就是判赔你2000万,也没的说,政府不差钱。”

    当时强行关厂的是百官镇乡镇企业总公司,审计是百官镇副镇长梁小芳叫审计局审计的,报告是给百官镇政府的,百官镇改为百官街道办事处,百官镇又是百机集团的92.47%的大股东、是镇办企业。我投入的固定资产和庫存铝材及我公司内所有财物都被百机集团霸占。

    我所承包企业属原东关镇政府产权,经济独立核算并自负盈亏,而原百官镇政府官员梁小芳利用职务侵犯公民权利和承包企业的财物,哪有人民政府侵占公民财产不与赔偿的道理?

    为此请求社会各界对这起官抢民财的案件予以关注!监督上虞市地方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公正、透明、实事求是的给予返还被上虞市百官镇政府抢劫去的企业与个人财物。

  我个人请求三点


    1、 依法清算企业在承包期内的帐目(凭审计报告为证)。
    2、 承担违约关厂的责任(停产通知书和百官镇投资92.47%股权比例表)。
    3、 归还我企业1999年被百官镇政府及公安局经侦大队吴炳洋等人抢去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财物。

申诉人:王苗珍

代理人:滕  彪 (法学博士)
         周世锋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006592;18938026372
            

2012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rmj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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