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高校主管副院长采购病死猪肉被免职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受昆明市五华区查获的王家桥林家院18号病死猪肉案牵连,在昆某高校食堂因采购该处病死猪肉已获查处,学院主管副院长立即免职,学校食堂连夜整体置换厨房。昨日,从云南省学校

   受昆明市五华区查获的王家桥“林家院18号病死猪肉案”牵连,在昆某高校食堂因采购该处病死猪肉已获查处,“学院主管副院长立即免职,学校食堂连夜整体置换厨房”。昨日,从云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现场工作会上获得上述消息。

  目前虽正值高校和中小学放假,省教育厅召开学校食品安全现场工作会,要求寒假中,高校食堂同样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警示全省高校和中小学校,2011年一开年,就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予以高度重视。现场会昨在护苗学生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召开。

  读者可能会对“林家院病死猪肉案”记忆犹新,这是2010年在昆明查获、报道的最大规模收购和销售病死猪肉案,单是查获的库存现货病死猪肉就达到9.6吨之多。

  据了解,2010年11月3日,五华区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出动70余人,在王家桥附近的林家院村两个加工点和一个冷库内查获9625公斤利用病死猪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加工的半成品。黑作坊的门牌号是林家院18号,经工商部门调查,其老板是王光平,主要进行病死猪肉的生产、加工和销售,隔壁的田成有夫妇则从王光平手里购买病死猪肉后,加工成腌腊制品进行销售。

  在昨天的全省学校食品安全现场工作会上,并没有明确是哪家高校食堂采购了林家院18号的病死猪肉并受到查处。但据之前有关林家院18号病死猪肉案相关报道,“林家院18号”加工的病死猪肉购买者中,有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三食堂。

  另据了解,津桥学院三食堂被查获,缘于五华工商部门从加工病死肉腌腊制品的田成有手上数量众多的购货欠条中,发现了一张欠条,欠款人落款为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三食堂,欠款金额3363元,落款日期为9月17日。另外,三食堂的一本账本显示,2009年4月7日至5月21日,病死猪肉加工点老板王光平也曾向津桥学院三食堂供过货。津桥学院三食堂的承包人还承包了该校二食堂的经营权,病死猪肉事件曝光后,两食堂均被查封。

  在昨日的会议上,省疾控中心的专家再次强调,学校食堂和经营学生餐的企业,原料采购要规范,在大宗食品采购时,要求索证采购,小量食品实行定点采购,要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另外,要实施仓库分类管理,建立台账,营养餐要进行留样。

  疾控中心的专家表示,当前食品安全卫生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源于一些企业没有道德底线,另一方面也与监管乏力甚至失职有关,应对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疾控中心的专家还介绍,病死猪死因各种各样,其肉质、脂肪等都发生了变质变性,人吃了后所受影响当然很大,后果有的已清楚,有的还不清楚,是严禁销售的。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