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茵们”凭什么不担“兼善天下”之重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全国政协委员张茵准备向政协会议提交要求《劳动合同法》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降低富人税负、鼓励企业进口先进节能环保设备的三份提案。消息一出,引起一场轩然大波。 一方

全国政协委员张茵准备向政协会议提交要求《劳动合同法》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降低富人税负、鼓励企业进口先进节能环保设备的三份提案。消息一出,引起一场轩然大波。

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从普通网友、评论人、到正在与会的一些政协委员对张茵的强烈批评。他们一致认为,作为政协委员,张茵的屁股不应该仅坐在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上,而应该“兼善天下”;一方面,也有一些评论人出来为张茵辩白。比如著名评论人刘洪波先生3月6日在南方都市报撰文称,“人大代表就是按地区选举的,政协会议就是按党派和界别组成的,如果代表和委员不从地区和界别角度来提议案和提案,那简直可以认为是失职。”而同为著名评论人的杨耕身先生3月7日在中国青年报撰文称,“兼善天下”只能是一种制度情怀,即一个好的机制可以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最终达成妥协与共识。所以,“张茵们”担不起“兼善天下”之重!

坦率地说,这个问题在笔者看来非常复杂。而对于批评张茵的那些人来说,他们的想法无疑太过天真。不过,笔者也坚决反对刘洪波、杨耕身两先生的说法!

我想,目前人大和政协存在的问题在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兼职化,使人大和政协这两个机构在制度设计上的许多要求都无法达到。它并造成了一些更严重的问题,即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职能定位的错误认识。比如我们或者可以承认按地区选举的人大代表应该从地区的角度来提议案——这也是当今世界成熟的议会政治中议员们也必须遵守的规则——,然而,委员们从其界别角度来提提案,就未必可以。

有些人可能不理解本人的这种表述,那么笔者在这里指出两点:

首先,人大代表不是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最起码他们不应该是。有人要说,他们是地方选举出来的,代表地区去说话,自然代表了他所在地区的某些利益集团。但是,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这里有一个概念首先要明确,什么叫利益集团?那么它显然是和公众直接对立的一个概念。而对于任何一个经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来说,他显然代表的是公众。当然,你可以说它代表的是某个地方的公众,然而无论如何,那绝不是利益集团。而且,有一个现实你必须承认,利益集团的诉求与公众的诉求一般有极大的距离,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诉求也常常有极大的距离,但不同地区的公众之诉求却并不一定有多大的距离。比如目前河北的公众会要求平抑物价、提高工资,恐怕广东的公众不会反对吧。而既然如此,当一个人大代表能实实在在的代表某个地区的公众时,我认为他也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天下之公众。

其次,政协虽然按界别来划分,但似乎不应该把它理解为“委员们就是代表其所在界别的利益”。那么我有一种也许理想化的想法,即所有成为政协委员者都应该是所在界别的佼佼者,而他们的职责却毫无疑问只在于“善天下”——这种制度设计应该意在保证有一个“精英阶层”能参与公共政治,并化解公共选举可能产生的某些问题。而至如李、杨两先生的说法,我恐怕要有一个疑问,即我们目前的政协各界别是否包括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利益集团,当它不能包括所有的利益集团时怎么办?——似乎从张茵和穆麒茹两委员迄今在本次政协会议上造成的影响,就已经让人们感觉到“劳工”和“钉子户”两个界别的缺失!

而在笔者看来,说到现实生活中的利益集团,那无疑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一方面,利益集团在不断的变化,随时会有新的利益集团产生出来;同时,每一个利益集团内部,其实也还有子系统的利益集团。所以,诚如李、杨两先生所认同的那种制度设计,让所有政协委员都不必抱“善天下”之理想而一味去政协大会上去争取利益集团的利益,如何会达成制度上的“善天下”啊!

所以,“张茵们”必须承担起“兼善天下”之责,否则,便是不称职!

但是,我最后要表明的态度甚至是:我连“兼善天下”这种说法也是要反对的。那么也就是说,我首先认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必须专职化,那时他们自然要“唯善天下”,否则,他就要失去那个职业了;而即使在目前的兼职状态下,每一个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应该做到“唯善天下”。因为恐怕没有哪位代表和委员会否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是他个人最尊崇的一种荣誉和身份!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