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一杀人嫌犯4次被判死缓 4次被发回重审

2011-11-07 08:16 来源于:中国青年报 | 作者:记者 李丽 | 浏览:
胡电杰今年40岁,在过去的10年里,将近9年的时间他是在看守所里度过的。 这9年中,胡电杰一共收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4个死刑判决,直到今年1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这场上

    胡电杰今年40岁,在过去的10年里,将近9年的时间他是在看守所里度过的。

    这9年中,胡电杰一共收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4个死刑判决,直到今年1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这场上诉与发回重审之间的轮回才画上了休止符。

    离开看守所,他被监视居住已有9个多月,大大超出了法定期限。这个河南人一直说自己“确确实实是冤枉的”,可公安、检察院、法院这些法律上“说了算”的地方,至今没有一个明确表态认同他的说法。

    对胡电杰来说,向法律求证无罪的这条路走得异常艰难。

    一个晚上的两种表述

    2002年3月4日,胡电杰的命运就在这一天改写。

    那天是正月二十一,天冷夜长,胡电杰去同村的胡现选家打麻将,直到电视剧《黑洞》结束,第一圈还没打完。这桌麻将散场时,已是夜里11时10分了。

    农闲时,农民大都在走亲访友,胡电杰回家后见到了等在家里的胡国占,两个人说了会儿话。当晚11时50分,胡电杰上床睡了。

    在胡电杰的描述中,这是一句话就能概括的一晚:在朋友家打完麻将回家睡觉。如果不是第二天村里发现有人被杀,他可能用不着清清楚楚地回忆出那个晚上自己干了什么。

    死者是南乐县张果屯乡赵胡行村胡电胜的妻子郭瑞英和一双儿女,论起来,胡电胜还是胡电杰的堂弟。胡电杰前去帮忙,在现场守了7天7夜,直至死者入棺才回家。

    3月20日,胡电杰被叫到了南乐县公安局,自此,被锁定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

    警方的侦查结果显示,2002年3月4日,胡电杰的“夜生活”并不是打麻将那么简单。

    “2001年秋,30岁的南乐县张果屯乡赵胡行村村民胡电杰与同村妇女郭瑞英发生不正当关系后,郭曾多次要求胡去其家,胡怕长期交往被人发现,为摆脱纠缠,遂起了杀郭的念头。

    “2002年3月4日晚,胡电杰携带刀子先到本村一村民家中打麻将,夜里11时许,胡翻墙进入郭瑞英家中,将房门用肩膀撞开,与郭进行了简短对话后,抽出刀子刺割郭颈部,将其杀死,又将郭的女儿、儿子二人扼颈杀死。

    “胡电杰怕3人死后眼里留下自己的影像,又用尖刀将3具尸体的眼球全部扎破,后又用钥匙打开堂屋门锁,将院内电话线、电灯线挑断,翻墙跳出后,用锁锁住外门。

    “为掩盖罪行,胡电杰将其上衣袖口处带有血迹的地方剪破焚烧,将刀子的塑料把烧掉,将刀头扔到村东麦田一机井内。”

    凶器在哪里

    胡电杰还记得,那年的3月25日下午5时多,他被拉到南乐县县城游街示众。

    “事发后,因此案影响巨大,南乐县公安机关迅速介入,经多方取证,最终锁定胡电杰为杀人凶手。”南乐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游街示众是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我真没有杀人”是胡电杰在看守所里对民警和检察官说得最多的话,“我是被打得没法,根据他们的提示编的”,可是,他的这番说辞没有任何效果,那份供词带来的后果远远超出了他的预想。

    据报道,因在短时间内成功破案,南乐县委对破案有功人员披红戴花,并予以一定奖励。

    2002年7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胡电杰犯故意杀人罪,向濮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9项证据中,有这样一项,“提取胡电杰供述作案用同类刀子一把,经侦查实验,此刀可形成被害人眼部伤”。

    至于被害人颈部的十余处创伤,是什么样的凶器造成的,却未有清晰的表述。

    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是因颈部的大量创伤造成左侧颈总动脉离断,从而导致大出血死亡。

    “最关键的杀人凶器至今未起获,证据严重不足。”胡电杰的表兄、此案辩护人之一魏国省说。

    然而,辩护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并未被采纳。2003年10月15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电杰死刑,不立即执行,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两家法院间“固执”的拉锯战

    胡电杰提出上诉,随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与辩护人同样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4年5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下达一审判决,称“鉴于本案确无固定不变的直接证据”,可对被告人胡电杰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警方提交补充侦查笔录,根据胡电杰所供称“作案后先把刀子放在院门南侧的水道眼里”,经勘查发现,水道眼内放有一砖,将砖抽出,砖上有放过东西的痕迹。

    据此,2006年10月24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胡电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19万余元。

    对此,胡电杰仍称自己被冤枉,再次提出上诉。2007年10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次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现出了同样的“固执”,2008年9月,该院不公开审理了本案,至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已经增至14项,判决结果依然相同,胡电杰再此被判死缓。

    2009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次作出裁定,结论与上次无异。

    “有罪没罪给句痛快话”

    为这场拉锯战按下“暂停键”的是检察院。

    第五次审理时,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2011年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准许撤诉。

    如果不是这个“意外枝节”,胡电杰是否会被第五次判处死缓,结果不得而知。此时,距离胡电杰被抓已近9年。

    不过,撤诉不等于无罪,胡电杰离开看守所,是因此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经南乐县公安局决定,对胡电杰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2011年7月19日,是胡电杰被监视居住到期的日子。

    “我去找南乐县公安局要求解除监视居住,但公安局要求改办取保候审。”魏国省说,“有罪没罪给句痛快话”,要是被取保候审1年后再被监视居住,那可真就“没完没了”了。

    11月4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南乐县公安局副局长冯亚宁。他表示,变更强制措施是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联合意见”,“县里是按照市里意见办”。

    不过,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长虹否认了冯亚宁的说法,他表示,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县里采取的,具体应该问县里。记者试图进一步了解情况,马长虹以有“电话里不说案件”的规定拒绝。

    根据刑事诉讼法设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就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然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是法定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一位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往往成为审判机关反复发回重审的套话,事实哪里不清,证据有什么不足,一纸裁定却是语焉不详。案件往往因此陷入上下级法院之间反复发回重审、反复一审的怪圈中,审而不决,案件超审限,嫌疑人长期被羁押,合法权利救济无从谈起。

    “都9年了,查什么也该查清楚了,就差这一年半的侦查时间?”魏国省坚信胡电杰无罪,但没有公安机关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书,胡电杰就无法提出国家赔偿。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