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私卖罚没樟树 韶关市纪委启动调查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南都讯 记者谢亮辉 实习生嵇雅静韶关市曲江区森林派出所转卖没收樟树一事经本报报道(4月11日A 11版),引起巨大反响。派出所相关人员是否要负刑事责任,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

  南都讯 记者谢亮辉 实习生嵇雅静韶关市曲江区森林派出所转卖没收樟树一事经本报报道(4月11日A 11版),引起巨大反响。派出所相关人员是否要负刑事责任,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梁家禄称纪委等部门正在调查。

  香樟应交由林业部门处理

  香樟作为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违反保护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所长苏开君告诉南都记者,对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一般由当地林业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森林派出所有执法权,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但相应植物还是要交给林业部门处理。派出所没有权力进行转卖,而应该配合林业部门进行保护。

  派出所是否需负刑责待查

  韶关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梁家禄称,盗卖的香樟直径约1米,高13米多,属于大型的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按照立案标准,属重大刑事案件。涉嫌盗挖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嫌疑人潘卫国暂时已被刑事拘留,因为办案程序较为复杂,具体拘留多久则要看案件的进展。

  昨日,记者电话联系曲江区森林派出所所长谢振球,他称自己已被停职检查,不便多说。

  派出所在对樟树进行没收后,同样进行了转卖。同样的行为,派出所是否也要负担刑事责任?梁家禄表示目前森林公安局以办案为主,派出所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要由纪委、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现在纪委已有工作组对此事进行调查,看哪个环节出了差错。按照部门规定,森林公安机关都有林业局的授权,可以查处林业刑事案件,派出所在对潘卫国的处罚过程中没有不妥。

  律师:派出所未走法定程序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继承表示,目前潘卫国涉嫌的具体罪名并不清楚,但从报道中公安局提到盗伐、盗挖等表述来看,可能涉及盗伐林木罪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而这两个罪名似乎都不能成立。首先,潘是与村民签订的合同购买树木,是征得村民同意后采伐,并不是一种盗伐行为;其次,潘也不构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因为从现有报道来看,没有证据表明潘知道该树是香樟,就连派出所鉴定结果也认为是大叶樟,而构成非法采伐罪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主观上知道该树为珍贵树木。

  对于派出所处理罚没树木的问题。刘继承称,罚没物品的处理必须公开,派出所显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才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转卖。

  而在非法运输问题上,后手买方的性质与潘卫国无异,在未办运输证的前提下运输树木,不管是移到曲江区沙溪镇还是运回南海,都属无证运输,派出所的说法与法律法规不符。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