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城原广电局长酒驾被拘 关闭警用通信泄愤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据新华社电 湖北省纪委监察厅16日通报,湖北通城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原副局长徐某无证醉酒驾驶被警方查获后,要求广电局工作人员拔掉无线警用通信转信基地台电源。通城县纪委给予

据新华社电 湖北省纪委监察厅16日通报,湖北通城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原副局长徐某无证醉酒驾驶被警方查获后,要求广电局工作人员拔掉无线警用通信转信基地台电源。通城县纪委给予行政乱作为的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县监察局给予撤职处分。

据通报,今年3月12日晚8时许,徐某酒后驾驶本单位一辆无牌照小型货车,行至县城民主路与新粮道街交叉路段时,被巡逻大队值勤民警查获,检测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为每100毫升241毫克,属醉酒驾驶。

13日零时,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徐某刑拘。送至看守所后,徐某使用自己的手机给县广电局锡山电视转播站值班人员打电话,要求将县公安局放置在锡山电视转播站机房的350兆无线警用通信转信基地台电源拔掉。直到当日11时许,锡山电视转播站机房的警用通信转信基地台电源才得以恢复。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