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平:拒绝配合习惯性谎言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摘要:为了这次人口普查,国家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从中央到地方都召开了声势浩大的动员会,要招募和培训600万名入户调查员。国家不仅颁发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摘要:为了这次人口普查,国家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从中央到地方都召开了声势浩大的动员会,要招募和培训600万名入户调查员。国家不仅颁发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还出台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对人口普查的目的、任务和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朋友老李正在家中休息,逢人口普查员上门登记。“请问你的户籍在广东吗?”“不在。”于是人口普查员给他一个表格,其中一栏是“出租屋地址”。老李说,“你弄错了,我这不是出租屋。”普查员解释说,“我们只有两种表格,一种是常住人口的,一种是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的表格中,不管你是自己购房还是租房,这一栏都叫‘出租屋地址’。这是政府统一规定的。”

    老李说,“对不起,这十多年来我一直在广州工作,不是流动人口;我住的是自己购买的房屋,不是出租屋。”普查员加重语气说,“这是人口普查,国家统一规定的,全国都是这样。”老李回答,“不管是谁规定的,我只想如实填写。”普查员说,“那我就写你拒绝登记。”老李说,“请你写清我不能把自购房写成出租房,否则我就是在撒谎。”普查员说,“没有这样的项目,我只能写你拒绝登记。”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11月1日。我查了一下,老李遇到的情况,应该是“广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入户调查”,属于人口普查的前奏,可以看做是整个人口普查工作的一部分。根据相关规定,人口普查的内容也包括住房情况。

    为了这次人口普查,国家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从中央到地方都召开了声势浩大的动员会,要招募和培训600万名入户调查员。国家不仅颁发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还出台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对人口普查的目的、任务和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个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据此,假如老李将自购住房填写在“出租屋地址”一栏下,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了。但该条例同时又规定,普查对象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那么老李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再往下看,该条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这条规定的本意是防止地方官员为了“提升”政绩,篡改人口普查数据,但是强迫普查对象将自购房填写为出租屋,显然也是一种要求个人伪造资料的行为。(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我知道有人会说,这只是有关部门为了调查和管理的方便,并不会对调查对象有什么利益损害,老李没有必要较这个真。广州市各街办都有专职的“出租屋管理员”,他们“管理”的对象,不仅包括真正的出租屋居住者,还包括非本地户口但一直住在自己购买的房子里的人。这些人士中,有的已经在广州生活二三十年,拥有稳定的事业,甚至购买了多套住房,既非“暂时”,也不“流动”。但是他们被认为是“暂住人口”,需要办理暂住证。要办理暂住证,他们就必须去找出租屋管理员来管理自己。尽管他们感到很别扭,但是有关部门为了自己的“管理方便”,从来也没打算去矫正。到了人口普查的时候,他们还要接受“户口整顿”。

    比他们更别扭的,是那些工厂里的劳动者。不管他们在工厂里干了多长时间,早已经脱离了农村生活,但是他们仍然被叫做“农民工”。他们的子女,哪怕生在城市、长在城市,完全分不清麦苗和韭菜,身份仍然叫“农民”。如果他们到父母的工厂去工作,就叫“第二代农民工”。没有人感觉到这其中的荒谬。假如把干部家庭出身的工程师叫“干部工程师”,把户籍在北京的记者叫“北京记者”,感觉又是如何呢?

    在上述例子中,“出租屋”、“流动人口”、“暂住”、“农民工”等都是体制性的谎言,这些谎言的存在都是为了“管理方便”。为此,有关部门强制人们习惯使用谎言,直到对它毫无感觉,甚至觉得合情合理。但是,另一方面,他们又会通过法律法规强调“如实填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而且还无微不至地培训普查员的言谈举止、仪容仪表及礼节礼貌,好像整个工作都精细无比。在某种程度上,这又构成了另外一种谎言。

    因此,我完全赞同朋友老李的较真,拒绝配合任何人说谎,尤其是权力部门的谎言,哪怕它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哪怕它看起来无关大碍。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