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同:杨佳案的悖论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上海警方现在最后悔的,恐怕就是当初没有在案发现场直接击毙杨佳了。如果当时就击毙了案犯,哪会有今天的麻烦?至少不会有律师介入,不会有公开的审判,也不会有媒体的追根问

    上海警方现在最后悔的,恐怕就是当初没有在案发现场直接击毙杨佳了。如果当时就击毙了案犯,哪会有今天的麻烦?至少不会有律师介入,不会有公开的审判,也不会有媒体的追根问底了。

    近十几年来,中国发生过不少起恶性的暴力杀人案,破案后,案犯的作案动机和理由媒体大致能理出个头绪,或恶意报复,或心理变态,或黑社会的亡命之徒,总之人们还能够理解。唯独杨佳案除非被刻意掩盖,至今没有任何能够让人理解作案动机。案发初期,有媒体试图在杨佳的父母离异上做文章,暗示他可能因此有心理疾患,不过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成千上万,和杀人实在没有任何联系。媒体的寻找真是很厉害,结果证明了杨佳很小就具有强烈的公德意识,对父亲随手扔在马路上的烟头他会捡起来扔进垃圾筒,对母亲不走人行道也很不满,就是在游戏中,也“从不作弊耍赖”。网民们甚至搜索出了杨佳的博客,笔者仔细读过之后,没有看到一点反社会的痕迹,相反,他想的是“社交,约会,认真交往,交友”,他很享受徒步远足的疲劳感;作为一个单身青年,他也想“结交美女”。一句话,他很正常。然而他的经历中确实与警察有关:前年他去山西旅游,在火车站无端被警察打断门牙,经向公安部投诉,获得赔偿3万元。
   
    杨佳被审讯时已经说出了他的动机:“有些委屈如果要一辈子背在身上,那我宁愿犯法。任何事情,你要给我一个说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这个委屈是不是确实存在,杨佳的律师谢有明在听完杨佳的陈述后表示:“自己完全可以理解。”我想这已经说明了问题。
   
    其实,审判的结果如何对杨佳已经不重要,他不是去上海讨说法的,而是以一死去给说法的。然而杨佳是否能够得到公平的审判,对中国社会很重要。
   
    案情目前疑点太多:杨佳案发前多次向上海公安局和公安部投诉,他投诉的文本为何不予公开?杨佳被留置派出所的6个小时内究竟发生了什麼,警方只公布了几分钟的街头录音,录音显示杨佳虽态度强硬,却并非无理取闹。杨佳的母亲案发后突然失踪,北京的亲人都找不到,可上海的律师却可以轻易获得他母亲的授权,这些都正常吗?
   
    笔者的经验里,从来没有见过对这样一个严重的袭警案犯,公众给予了如此强烈的同情,甚至给杨佳的行为以完全正面的评价,著名教授邓正来著文,称以美国宪法衡量,“杨佳杀警是在实现他的自卫权!”
    
    这是正常的社会心理吗?如果正常,证明这个社会的警察系统已彻底丧失公的信任,非法却合乎正义;如果不正常,那麼将一个没有任何前科的良民逼上暴力之途的原因又是什麼呢?这是一个难解的悖论。笔者谨希望,对杨佳的审判不至於再加深这种悖论。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