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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评论
    文章标题 浙江上虞:官抢民财千万富婆成穷光蛋
    评论情况 共有 188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4 分,总得分:15896
    用户名:09322232418  打分:85 时间:2010-06-23 20:47:48 
    并非官枪民财,是与狗官构结夺人之财。与黑势力无异,
    用户名:上虞人  打分:85 时间:2010-06-13 20:41:48 
    中共中央对弱势群众的关心,当地腐败官站不住脚,看谁来解决
    用户名:网民  打分:85 时间:2010-06-02 20:09:47 
    这种蛀虫自讨骂,骂得好
    用户名:上虞人  打分:85 时间:2010-06-02 20:02:53 
    吃东西的孙子,你当心浭死,是爹娘养的把真名实姓报岀来,你这个蛀虫有永气报岀名來吗
    用户名:真理  打分:85 时间:2010-06-02 19:44:21 
    真理永远不为倒,腐败贪官长不了,害国,害民,灭子孙
    用户名:假如  打分:85 时间:2010-05-29 09:38:03 
    假如官民绝对对立,媒体的作用怎么样?中国的关系,杨乃武和小白菜的案例已很透彻了,还是台湾民主选举制好一点啊。做中国的老百姓,苦
    用户名:学生证  打分:1 时间:2010-05-17 13:29:38 
    吃东西
    用户名:上虞人  打分:85 时间:2010-04-02 09:37:21 
    坚持到底
    用户名:上虞人  打分:100 时间:2010-03-25 14:47:44 
    对王苗珍老太表示支持
    用户名:小人得势只手遮天  打分:85 时间:2010-03-24 18:06:20 
    小人得势只手遮天  官官相护狼狈为奸

    投  诉  信

    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
    我们投诉都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黄福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覃志凌,二法官在审理投诉人与都安县人民医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中,有颠倒是非、枉法裁判、官官相护的行为。
    投诉请求:
        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高法2009(61)号《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3条的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依法对制造冤假错案、人情案的腐败分子,司法败类清除司法队伍!别让一颗老鼠屎搞坏一锅汤!让冤死的灵魂得到安息,让伤痕累累的心别再流泪。
    事实与理由:
    2007年2月8日,投诉人的父亲韦启生因上消化道出血,被120送入被告都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医方未经任何检查即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冠心病未除外、慢性胃炎未除外,予一级护理,后因消化道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2月11日死亡。死亡原因,上消化道大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
    2007年8月23日河池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患者的死亡与患者突发上消化道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有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2008年9月25日,一审都安法院依法委托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08医鉴字第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审查意见认为:1、都安县人民医院在诊治被鉴定人韦启生的过程中,存在误诊和漏诊患者上消化道出血和失血性休克的过错;2、都安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使被鉴定人韦启生丧失了被对症救治的机会;3、被鉴定人韦启生为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但死亡前未行消化道病因方面的检查,死亡后未行尸检,不能明确上消化道出血的具体病因。因此,不能评定都安县人民医院的过错责任比例。
    2008年12月28日,一审都安县法院以“原告不同意尸检,患者上消化道出血的确切病因不能明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由判由投诉人承担80%的过错责任比例,而被告医方只承担20%的责任,投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2009年6月16日,二审河池中院以“患者韦启生已年满75周岁,身患多种疾病,死亡后未行尸检,不好确认医方的过错责任”为由判由投诉人承担60%的过错责任的比例,被告医方承担40%的责任。
    一二审法院判决依据均以“患者年纪大,身患多种疾病,死亡后未行尸检,不好确认医方过错责任比例”为由,判决结果大同小异,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投诉人无任何过错承担80%—60%的过错责任比例,而被告医方有过错只承担40%—20%的责任!一审都安法院判决书前面认定采信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2008医鉴第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而判决结果却是投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真是岂有此理?欺人太甚!二审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医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韦启生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河池中院判决书第12页)“河池市医学会河池医鉴(2007)1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回避了医方误诊误治和漏诊的事实,所得结论不正确,不应采信,医方的其它证据均不足以否定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08年医鉴字第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故医方对其主张举不出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河池中院判决书第13页),但判决结果却是投诉人承担60%的不利后果,这不是颠倒黑白、颠倒是非、枉法裁判、官官相护吗?这不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自己打自己嘴巴吗?
    颠倒是非,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还有:
    1、投诉人在二审开庭时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但遭到覃志凌法官的无理拒绝,投诉人认为覃志凌法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1款的规定,剥夺了投诉人的合法权利!
    2、适用法律错误。河池中院判决书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完全违反了最高法院(2003)20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经河池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而被告医方从始至终都没有承认有过错,更不承认是医疗事故,甚至不顾医德医风,将错就错也要上诉,企图利用关系推脱全部责任,甚至扬言告到哪里都不怕!真是态度恶劣,气焰嚣张,有恃无恐!投诉人认为河池中院判决书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判由投诉人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责任披上合法的外衣!投诉人认为根据最高法(2003)20号通知相关规定,应依照《民法通则》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3、河池中院判决书以“患者已年满75周岁(实际为74周岁),身患多种疾病为由判由投诉人承担60%的过错责任比例”,没有法律条文依据和事实依据,是对法律和生命健康权的公开践踏!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老人是不是公民?关于老年人的死亡赔偿金问题,《司法解释》第29条已有明确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分男女老少的吗?谁家没有老人?请问覃志凌、黄福营法官:你们以后会不会老?将心比己,如果死的是你们的父亲,你们会这样判吗?如果别人这样判你们服吗?关于“死者身患多种疾病”的说法更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患者入院后做的各项检查化验,除了血色素0.7克显示中度贫血外,心脏、血压、体温等一切正常,没有证据证实患者入院时身患多种疾病,更没有证据证实患者有何疾病与死亡有因果关系,尸检与本案无关。根据《民法通则》131条的规定,投诉人没有任何过错,医方没有可以减轻其责任比例的证据和情节。河池中院判决书认定“医方对其主张举不出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身患多种疾病的说法完全是覃志凌、黄福营法官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目的就是为被告医方开脱责任。
    4、“死亡后未行尸检,不好确认医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在法理上更加不能成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拒绝或拖延尸检的,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承担责任。”以上规定强调了尸检的前提条件是: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或影响对死因的判定。本案患者死亡原因是上消化道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有医方的死亡通知书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有河池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证实,对死亡的原因双方均没有异议,可见死亡后未行尸检,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影响到死因的判定,更不能证实投诉人有任何过错,只能证明办案法官覃志凌、黄福营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司法鉴定文书首页声明第4条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一二审判决书断章取义只挑最后一句看似对医方有利的评断作为依据,而前面那句“死亡前未行消化道出血病因方面的检查”只字不提,更把前面认定医方误诊误治、漏诊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违反用药常规等事实抛到九宵云外,这决不是覃志凌、黄福营法官疏忽大意,也不是办案水平差,责任心不强的问题!而是别有用心,是职业道德、品行操守存在问题!如果医疗机构可以未对患者作相应检查即作出诊断治疗,却等到患者死亡后再通过尸检来明确病因,这还叫救死扶伤吗?这是草菅人命啊!投诉人从相关医疗赔偿纠纷的法律书籍中了解到确定民事侵权案件有4个要件:1、行为人有过错;2、行为违法;3、有损害结果;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来源于《医疗损害赔偿焦点、难点、指引》第121页),确定赔偿责任比例有5个原则:1、医疗损害直接导致医疗结局的形成,医疗损害参与度为100%;2、医疗损害是导致医疗结局形成的主要原因,医疗损害参与度为75%;3、医疗损害与其它因素相当,医疗损害参与度为50%;4、过失或过错医疗行为及其医疗损害为患者医疗结局的诱因,医疗损害参与度为25%;5、有过失或过错医疗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没有过失或过错医疗行为和损害的,医疗损害参与度为0。”(《医疗损害赔偿焦点•难点•指导》第162页作者:温勇、北京市海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雷鸿,原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职于最高人民法院),这些基本法律常识,难道覃志凌、黄福营法官都不懂吗?确认医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在法律上是结果而不是依据,拿结果作依据,这不是荒唐也不是无知!其实是猫腻!“不好确认医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对于鉴定机构来说是正常的,因为法律没有赋予鉴定人员作出判决结果的权力,而对于法院和法官来说,根据认定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医方的过错责任比例,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审都安法院在委托鉴定事项时早就设计好了:鉴定机构不确认医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就可以反过来确认投诉人的过错责任了!这简直是强盗逻辑!覃志凌、黄福营法官为了开脱医方责任,可谓是明目张胆不择手段、费尽心机。
    5、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一审都安法院判由投诉人承担80%的过错责任比例,医方承担20%的责任 ,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5000元,二审河池中院判由投诉人承担60%的过错责任比例,医方承担40%的过错责任,确定的精神抚慰金也是5000元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法律的公平公正体现在哪里?医方误诊误治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如一般的民誉侵权纠纷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全中国都找不到第2个案例!投诉人实在感到伤心和愤慨!从医学会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的鉴定结论,再到一二审法院的不公正判决,使投诉人在精神上感到雪上加霜,伤痕累累,正是原告有理,被告有势,被告有错,原告担过!难怪互联网高校内盛传司法腐败:有钱有势找关系,没钱没势找证据,人家手握裁量权,大小通吃稳得利!为什么医疗官司的背后那么黑?为什么老百姓的维权之路那么难?难怪有人说是因为:山高皇帝远,土司权大法!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都安法院、河池中院的判决结果与认定的事实以及《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与《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完全相悖!请求有关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冤假错案、人情案背后的原因,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呼吁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希望法律能够惩恶扬善、申张正义,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就医环境,创造良好的医德医风,创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让冤死的灵魂得到安息,让受的伤心不再流泪!
    此致


    投诉人:韦  维 15296031769
            韦美芳 13087781018
    韦德文13481857019
    韦德安
    2010年3月22日


    附:(2007)都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1份;
    (2009)河市民一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1份
    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2008医鉴第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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