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评论 |
文章标题 |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焕明涉嫌非法牟利被举报 |
评论情况 |
共有 2319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6 分,总得分:200604 分 |
用户名:老百姓 打分:85 时间:2011-04-06 12:38:28 |
严打贪官!该打。 |
|
用户名:徐书记 打分:85 时间:2011-04-06 12:36:35 |
我累了,好累呀!我投降! |
|
用户名:负担 打分:85 时间:2011-04-06 12:31:52 |
最喜欢出国,人家2.3年一次,他一年2.3 次.每次出去干了些什么?他带了些什么人出去?出去以后好象有大大的收获? |
|
用户名:lko 打分:85 时间:2011-04-06 12:28:23 |
徐焕明你工作在浙江商务厅了,你在绍兴县的奥迪A6还霸占着,司机给你养着,这花的钱都是绍兴县人民的血汗钱呀 。公车能这样使用吗?党中央多次提到严管公车使用。绍兴县的现在主管领导,你们眼花耳聋了呀。如果你们删贴,我向省纪委中纪委汇报。
|
|
用户名:浪花 打分:85 时间:2011-04-06 12:23:55 |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自由的相对性的含义就是,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的时候,都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以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为借口而侵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则,也是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自由必须遵守的准则。如果认为自由就是绝对的,就是不得限制的,这个社会的基本秩序就没有办法维持,人的基本权利也就不能得到保障。在网络社会中,很多人往往认为网络是一个自由的空间,可以任意所为,不受法律的约束,因而可以张口就骂人,甚至无中生有,对其他网友进行攻击、谩骂、诽谤或侮辱等。这是网络中十分恶劣的风气。这也是破坏网络秩序的一种恶劣做法。发表见解和诽谤他人是有原则的区别的,正常发表见解,在任何时候都是允许的。如果以谩骂和诽谤的方式发表见解,并且针对特定的他人,就是卑鄙的侵权行为。 |
|
用户名:扶正 打分:85 时间:2011-04-06 12:10:18 |
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捏造和传播虚假事实,诋毁、诽谤他人。 |
|
用户名:最终自己苦闷 打分:85 时间:2011-04-06 11:59:09 |
一个心存善念的人,他的人生总是善心待人、物、事。有这个善念者心中会善待一切,他的生活快乐、幸福。 心存恶念的人,以灰色的目光观察、对待周围的一切,而不仅处处设防,而且还以自我的思维方式去揣摩他人,而不自觉地无事生非、不仅自己苦闷,别人也感到累。
|
|
用户名:徐焕明同事 打分:85 时间:2011-04-05 08:24:15 |
徐焕明副厅长同事们喊你回浙江商务厅食堂吃饭,赶快回来。 |
|
用户名:说一句 打分:85 时间:2011-04-05 07:37:36 |
监督网变成诽谤人,发泄私愤之处。可悲!!一个稍有良知和判断力的人确定清楚,如果徐真的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还会在台上吗?共产党不是吃素的!!我倒觉得监督网出问题了,被一些人利用了,可笑!! |
|
用户名:悲哀 打分:85 时间:2011-04-05 00:48:02 |
完全就是将现在仇官心态全强加到徐一人身上了,凭着一个在押犯的话和其老婆在外的疯言疯语就在这里恶意中伤,已经是豪无道德可言了,毛主席还错误发动过文化大革命呢!一个县委书记就不能容许他有点错误吗,何况这些错误还没查明,甚至有些就是无中生有、欲加之罪,我看真是中国监督体制的一大悲哀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