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法治中国 文章评论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热门文章
  • ››山西大同市宣传部长马斌...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沈庆华...
  • ››老八路遭副部长打击报复...
  • ››浙江上虞:官抢民财千万...
  • ››耗费400多万的临汾“总统...
  • ››公民新闻的意义和境界
  • ››南方都市报:每一个网民...
  • ››聚焦中国官场问责风暴:...
  • ››马无情:我为什么喜欢人...
  • ››网络运动战让腐败官员痛...
  • ››山西官场太荒唐 轮奸犯竟...
  • ››中纪委查贪“八大室”揭...
  • ››中国公民在日本使馆前和...
  • ››临汾那位3年住总统套的纪...
  • ››病入膏肓的淳安县法院和...
  • 文章评论
    文章标题 七部门通报4起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典型案件
    评论情况 共有 1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5 分,总得分:85
    用户名:woaiyinjila  打分:85 时间:2007-09-03 21:52:57 
    (二)陈宝亮等人的行为是否已经侵害杜崇烟的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隐瞒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尊重他人隐私,是对人本身的尊重,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也是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生活准则。随意揭露他人隐私,或采取揭露他人隐私的手段,打击陷害他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提问:哪些属于公民个人稳私,未经允许不得披露?哪些人的隐私可以而且必须暴露一部分?一般来说,公民的年龄(尤其是女性)、收入、住宅、个人情感、婚姻状况、人际嘱托、特殊经历、生理缺陷、日记内容等,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都属于隐私范畴,除了警察的合法询问,公民都有权对涉及隐私的提问保持沉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敏感度在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设定也越来越紧迫。至于政府公务人员,其隐私权有别于普通人。因为担任公职,就要把部分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如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设定“隐私权”的概念,法理方面的解释主要来自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能说不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缺憾。综上所述:抛开所有职务不说,杜崇烟最起码也是共和国一个普通公民,他的人身权力包括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陈宝亮等人捏造事实,恶意污蔑诽谤,,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该受到严惩。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下一页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