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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标题 温家宝:创造条件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
    评论情况 共有 16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79 分,总得分:1276
    用户名:老柴  打分:85 时间:2010-03-19 22:48:22 
    让人民拥有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
    用户名:伤心  打分:55 时间:2010-02-06 16:41:26 
    中央领导一心为民执政,但是天高皇帝远,地方政府还是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态度。上面有心体恤民情,但需多少人微服私访.为什么不去问问老百姓,现在的乡,村干部是那些人。我们中国现在需要毛主席的治贪的手段,邓主席的改革开放政策,朱镕基前总理的廉政作风,和温总理执政为民的态度,再加上胡主席的英明领导,中国才能成为世界强国。
    用户名:白云  打分:1 时间:2009-11-30 13:10:11 
    中央领导说的再好,地方政府不执行有用吗?还不如买张美女画欣赏欣赏哈哈
    用户名:丹阳拆迁之乱  打分:85 时间:2009-07-11 23:08:41 
        丹阳市政府片区势处丹阳最繁华地段(新民东路和南侧片区)拆迁总面积为59300平方米(88.92亩)。其中,居民住宅、商业经营用户户为400多户,建筑和使用土地面积有三万多平方米。该片区拆迁,由于没有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因此,群众不满情绪强烈,依法抗争激烈。市政府家属楼这三栋居民楼建于90年代初,90年代末经过房改上市后大部份变为商品房,房改后住户均拥有完全产权。目前住户主要以市政府退休老干部和在职市政府公务人员部分承租户为主。这三栋居民楼位置在整个市区的中心,地理位置极佳。丹阳市政府2008年搬家至新区以后将原来旧址列为城区改造计划中,这三栋楼也包括在内。对于市政府片区拆迁,改造市中心的计划,作为每个丹阳人,都拍手欢迎,三栋楼的住户也是百分百支持和配合,但是2008年至今以来拆迁指挥部提出的拆迁协议及之后的种种强硬做法已引起了所有居民的共愤:
       1. 首先是拆迁价格:政府行为在对待居民的个人财产时也需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则,而不能强行霸占和剥夺。根据目前丹阳市商品房价格水平,市中心房子的参考价格都在四五千每平方米,该三栋楼地处市中心的中心,拆迁指挥部给出的价格为3700元每平方米,如何核定出来的,无人知道,但是大家都知道该价格连市郊的房子都买不起。住户如果拿这样的拆迁款想再购买同样大小的房子,根本不可能。有住户曾问了附近二手房价格,希望在拆迁前能购买到住所,结果失望而归,因为附近二手房价格每平方米都是在四千多元。
       2. 拆迁办法:在坚决不允许住户回迁情况下,拆迁指挥部提供了两种方案,货币补贴,按3700元每平方米结算;产权调换:一是给提供南城期房(三到五年建成),同等面积交换,超出面积按届时市场价格结算,试问住户们现在到哪去住?对于那些老干部们,很多都70多了,他们是否还能等那么久?二是给提供郊区乡镇一个小区的小高层,并且限制在1-6层,6层以上需要按市场价格购买,在习惯了市中心的各种便利后要住到十几里外的郊区同时还要每天坐大巴进城,已经非常的不便,却还要限制楼层选择,市政府都把住户们当什么了?
       3. 拆迁手段:住户们都非常愤慨,不愿签订不公平协议,希望能和市政府对话,共同协商,但是遭到了拒绝。拆迁指挥部没有一人出面,而是采取了强硬手段,将任务分配到住户所在单位,要求单位出面解决,同时在年前要求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集体扣发年终奖金,以此施压,将矛盾激发成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和住户间的矛盾;同时还采取暗箱操作,个别谈话,签订保密协议,以此瓦解住户团结。在久攻不下的拉锯战中,拆迁指挥部在春节后更加变本加厉,丹阳市委书记李茂川在工作会议上下达强硬指令,将强行拆迁作为目前市政府的首要工作,除了要求各单位放下其他工作,出现本文开头的场面外,同时还要求所在单位通知住户停职待岗,停发工资。当住户要求提供书面通知时,所在单位却以只有会议记录为推托。拆迁指挥部目前信誓旦旦说2009年二月全部解决在职人员拆迁,三月解决退休干部拆迁,如此强压,身单力薄的老百姓住户如何承受的住。更何况很多人都已经是六、七旬的老人,在万般无奈下妥协了一部分,现留下的被他们认为的所谓丁子户也常面临着生活,生存环境的严重破坏,甚至灭顶之灾.搬走后的居民门窗和墙壁将被强行敲掉,外地来丹小偷、流浪人员和拾荒的天天进入这些空下的房屋,粪便到处都是,将留下可变卖钱的电线、电缆,自来水管和水表拆下,引起断电和水管爆裂现象,房子漏水严重,从楼上随手扔下的东西随处可见,留下的居民生命无法保障.卫生状况及差!没人来问,也没人来管,更象人为的地震一般。
    汶川地震,伤亡惨重,举世震惊。天灾无情人有情!在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建立和谐社会”“保民生”的各项举措下,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灾民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区重建也日新月异。这些都充分证明了党和政府的伟大和英明。天灾能如此,人为的拆迁为何逼人。
       丹阳市政府为何如此这般,自然有其无法启齿的“难处”。新建丹阳市政府富丽堂皇大楼耗资11亿,两年前和新加坡开发商签订的市中心改造协议没有实现造成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这些钱在目前财政紧张的情况下显得更加没法解决,那怎么办,只有低价收购老百姓的房子,再高价卖给开发商赚差价来缓解,由此也不难明白为何市政府这么急迫不惜采取违法做法。在国家政府以民为天的时代,温家宝总理体恤民情,为民办事实,开通总理热线的今天,一个地方政府还敢如此活生生的剥夺老百姓的财产,真是让人寒心。希望丹阳市政府能积极听取老百姓的心声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拆迁的实施及《房屋拆迁许可证》申领的程序和条件作了严格规定;同时,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取得行政许可的,以及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作了相关规定。
    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第七十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第六条:“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2007年1月12日,丹阳市城建交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向丹阳市建设局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已不是新民东路南侧88.92亩国有土地合法使用权人;城投公司已不具备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主体资格;不符合申领的法定条件。
    1、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05年9月29日、10月13日、2006年7月11日,将新民东路南侧(即)共88.92亩,计59279.8M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城投公司。
    2、城投公司委托市国土局土地市场服务中心将该88.9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在2006年11月29日“丹阳日报”12版刊登《丹阳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公告》。公告中明确规划用途为商住混合用地。
    3、2006年12月9日,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在“丹阳日报”上刊登《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成交公告》:“经市政府批准,我局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新民东路南侧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报名竞价最终由以下单位报价成为竞得人:土地面积:88.92亩;竞得人:高登置地(丹阳)有限公司;成交价:26676万元;备注:挂牌价含拆迁安置补偿费”。(见附件1)
    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已于公告之日依法变更为高登置地(丹阳)有限公司;城投公司自转让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公示成交后,即不再具有在该国有土地上申请拆迁行政许可、实施房屋拆迁的主体资格。
    城投公司以欺骗手段提交虚假申请资料,丹阳市建设局不尽法定审查义务,违法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该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1、2007年1月12日,城投公司明知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依法挂牌出让给高登公司并已登报公示社会,仍以丹阳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05年9月29日、10月13日、2006年7月11日作出的已无任何法律效力的新民东路南侧88.92亩用地批文,故意欺骗丹阳市建设局,作为其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资料提交;
    丹阳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前对城投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又不依法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致使城投公司得以欺骗手段得到行政许可,申领到《房屋拆迁许可证》,使无合法拆迁资格的城投公司得以违法拆迁。(见附件2)
    丹阳市建设局的违法行为已侵害了申诉人及广大拆迁户的合法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居住权。
    2、丹阳市建设局在明知城投公司用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又不履行法定义务,不依据职权(《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行政许可予以撤销。丹阳市建设局行政不作为行为,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为此,要求上级部门依法撤销丹阳市建设局向城投公司作出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许可。
    三、城投公司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编制,在骗领拆迁许可证时,已不具备拆迁人的主体资格,而在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该单位被撤销而自行终止,丹阳市建设局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注销丹阳市建设局向城投公司作出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许可。
    丹阳市城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系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依法新设立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投有限公司),其无权使用原违法颁发给城投公司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安置。(见附件3)
    四、丹阳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政不作为行为,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给申诉人及其广大拆迁户带来了严重后果。为此要求立即制止强行拆迁,野蛮拆迁非法行为。
    丹阳市建设局不仅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同时作为拆迁管理部门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执法、守法,而是站在拆迁人一边,维护拆迁人利益,滥用行政司法权力,由于拆迁人城投公司直接隶属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是现任财政局局长金夕龙,中央、国务院很早就明确政企必须分开,国家机关不能办企业、办公司,由于拆迁人是由财政局长金夕龙负责的城投公司。为了能达到迅速拆迁的目的,组建了“市政府片区拆迁改造工程指挥部”(见附件4)。
    由市长、副市长担任正、副总指挥,各部、办、委、局领导担任成员,通过挂牌出让土地就清楚表明该片区属商业性开发,而不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办法。然而政府行政机关却干预拆迁,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站在开发商一边,采用国家征收的手段实施拆迁,强买强卖,在安置补偿中没有协商的余地,而是他们说了算,如不答应,就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把拆迁户一个个送上行政裁决的道路。最后达到行政强拆的目的。丹阳市建设局明知目前拆迁人城投有限公司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仍以依法应予撤销或注销的颁发给城投公司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为依据,违法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被滥用职权的结果,应依法撤销。目前已有三十多户进入司法程序(占总拆迁户的10%左右),有十多人收到强拆通知。
    作为弱势群体的申诉人及广大拆迁户,真是无可奈何。地方政府为建豪华办公大楼,花去近七个亿资金,他们利用拆迁来掠夺老百姓的利益,降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来弥补资金不足。他们和开发商站在一起,明目张胆地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抗法律,对抗《宪法》,对抗《物权法》,这其中原因值得深思。我们天天盼望中央上级政府能给我们带来阳光,还给我们人民群众应有的公民权利。   
    申诉人及广大拆迁户曾多次向拆迁管理部门丹阳市建设局请求撤销城投公司的行政许可,建设局就此一直无任何回答,也不予解决。
    这次在拆迁中,也有要回迁或同地区调换,以便继续经营,特别是自己营业用房(因为全家没有其他工作,也没有其他收入),这种要求很正常,也不算高,可是拆迁人坚决就是不解决。我们只要“公开”“公平”“公正”来对待。拆迁人要求申诉人限期搬出,否则由人民政府批准拆迁(见附件5)。严重影响了申诉人正常的生活和商业经营,给申诉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们深信在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我们人民的合法权利一定能得到保障,一切违法、违纪的行为一定能得到制止。一些敢于和法律顶风作浪,犯有严重错误和罪行的人员一定能得到严惩和处理。
    目前,丹阳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权代法,违法拆迁、霸王拆迁,那有“公开”“公平”“公正”可言!给广大拆迁户带来灾难和财产损失。我们老百姓只能依法抗争,当前势态已一触即发。为不使群体事件爆发,造成不良后果,申诉人及广大拆迁户请求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以上事实,撤销丹阳市建设局二00七年一月十六日违法颁发给丹阳市城建交通投资公司的丹拆许字(2007)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立即制止违法拆迁,维护拆迁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让我们的国家和城市建设得更美好,让人民生活得更安居乐业。
    以上事实也同时上报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网上也有相关连接.
    http://blog.sina.com.cn/u/1136880680

    http://chinapic.people.com.cn/frame.php?frameon=yes&referer=http%3A//chinapic.people.com.cn/viewthread.php%3Ftid%3D71260%26extra%3Dpage%253D1
    http://chinapic.people.com.cn/frame.php?frameon=yes&referer=http%3A//chinapic.people.com.cn/viewthread.php%3Ftid%3D57198%26extra%3Dpage%253D1
    http://test.danyang.com.cn/bbs/viewthread.php?tid=36238&extra=page%3D1

    用户名:无助  打分:85 时间:2009-05-28 17:15:47 
    中央的政策很好,顺民心,近民情。但是地方政府却完全不执行,甚至背道而驰,美其名曰土政策。就拿山西省五台县征收土地来说,对中央,山西的土地政策视而不见。暗箱操作,信息不公开,被征地人对征地情况一概不知,征地费1年多未到被征地人手中,不让被征地人享收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即使发放不公开的征地费也七扣八扣,当被征地人依法维权时,不是压案不查,就是糊弄了事,甚至派警力威胁。剥夺被征地人的知情权,参于权,监督权。谁来管管。
    用户名:111  打分:85 时间:2009-01-14 21:51:55 
    现在这社会我也想了一下,做到不无中生有,若事生非,政府能解决是最好不过,不行就靠自己,和他拼命,我要是死,那对得搭上对方,搞不赢大人,搞小孩,和老婆,反正不择手碗,达到目的为止。大家认为也。因为有太多不公平的地方了。就向上海那事,那小子太帅了。
    用户名:意见  打分:85 时间:2009-01-01 21:50:52 
    莱芜市精神病医院虐待精神病人致其死亡
    齐鲁网12月31日消息 最近齐鲁社区上一篇帖子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2008年12月对莱芜市民王修英家来说是喜事连连,因为这个月2日和5日,是自己的儿子和哥哥的儿子双双结婚的好日子。由于连日劳累,再加上心情激动,原本就有点感冒的王修英突然出现间歇性精神异常,说话颠三倒四,随后两日病情加重,喋喋不休的叫喊有人要迫害她,并砸坏了家里的物品,家里人发现情况不对于12月7日将病人送到莱芜市精神病医院治疗。病人住院期间,王修英的家人一直和医院保持联系,并不断询问病人病情,得到医院的答复是病情较轻,并能很快能康复出院。就在病人家属焦急等待王修英病愈回家的时候,12月15日莱芜市精神病医院突然打来电话,说王修英已经病死在莱芜市人民医院。原来莱芜市精神病医院在没有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病人转到了莱芜市人民医院,于是发生了后来不幸的一幕。
        接到王修英过世的噩耗后,老人的儿子朱传茗和村委会魏广西等人赶到莱芜市精神病医院,想了解老人病逝的具体情况,并商谈处理后事。莱芜市精神病医院一开始还比较积极,派杨某和病人家属商谈,但由于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在随后的2、3天,院长和主要当事人都避而不见,还出现社会闲杂人等挑衅滋事的情况。
     
        经过病人家属努力,终于掌握了莱芜市精神病医院在王修英住院期间有明显虐待病人的行为。目前病人的遗体还停放在莱芜市人民医院, 莱芜市精神病医院一直没有拿出让病人家属满意的答复。对于莱芜市精神病医院对于处理这起医疗纠纷的做法和态度,齐鲁社区网友都表示气愤,齐鲁网也会继续关注事态的进展。原文(http://www.iqilu.com/html/news/shandong/kejiaoshehui/20081231/62066.html)
    用户名:23456789  打分:85 时间:2008-12-26 23:21:51 
    请问山西大同的耿市长,2005年刚刚修好的雁同路,路况很好,为什么改了路名,又要重修,是不是为了拆房露城墙?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吧?难道拆房露城墙,就是保护古城吗?
    用户名:死谏  打分:100 时间:2008-11-30 23:17:26 
    我在一年来写给中纪委中央最高领导的举报信,没有得到任何回音,该如何解释尊重人民的表达权?
    用户名:正义骑士  打分:100 时间:2008-09-06 00:23:35 
    支持人民监督网,支持朱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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