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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评论
    文章标题 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受贿“悬”案
    评论情况 共有 745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7 分,总得分:64815
    用户名:回路见不平  打分:85 时间:2008-07-20 21:43:52 
    这里能讲话吗?谁要发表不同观点.你就攻击谁.网民最讨厌在网络耍权势.网络是大家的.也是公平的..不是你私有的吧?
    你不会真是"熊监狱长按排来的吧?我想你不会是..你应该有尊严的吧?
    我的观点是就文章而言..若张德勇委托我..我愿意尽律师的责任.从文章看.证据被2审法院.审委会重视.重查..是有一定道理的
    朋友..平和的心态..执法者的品质应具备呀....
    用户名:襄南人民  打分:0 时间:2008-07-20 21:37:58 
    回:襄南干警支持在外打工的襄南人
    前两年都不是熊书记去招考的。你看看今年招考的人,熊书记已经注意到这方面来了。说实话襄南人民能遇到熊书记这样的好领导,应该是知足的了。我们每天工作很辛苦,基本上每个月工作时间都超过240个小时,但是无怨无悔。说道搞腐败襄南监狱的党委成员那个有熊书记的名声好?熊书记是为民办事的好书记。请大家评论的时候手下留情。毕竟公务员的事也不是熊书记一个人说了算。这一点我们应该理解。清者自清,襄南人民在这里声援熊书记。
    用户名:路见不平回律师  打分:100 时间:2008-07-20 21:34:43 
    水货,
    用户名:路见不平回律师  打分:100 时间:2008-07-20 20:43:48 
    用户名:律师  打分:85 参与时间:2008-7-20 15:41:48  
    续...袁朝伟与杨明春签订的协议书和写有杨明春的购车发票,同属书证,证明了涉案车辆是用于民事合作,而非刑法上的受贿。尽管袁朝伟和杨明春为了迎合检察官的要求,百般说辩,但因拿不出独立的,具有第三方的证据,无法推翻前边的书证 
    回律师:本认为你真是律师,绝对不是假的律师,律师就是要尊重证据,以法律说话,而且你的确是这样做的,却是让我这个忠实于法律的人佩服得五体投地,但本人认为:你用错了地方,你应该到检察院到法院,免费为张德勇辩护,而不是在这里发表高论,你这样做无非是误导舆论,误导不明真相的人.毕竟这里大部分人没有看到你所说的一切(即证据).
    用户名:不同意见  打分:85 时间:2008-07-20 16:15:47 
    打酱油的..要么不发言 要么守网络讨论规则 否则有辱我邓林国国威 
    网络里是平等的 无论那一派 尤其现实邓林国的人物们在这里发言注意语言 否则闹笑话 请记住 这里是网络。胡老总能放下架子上网 我们都算什么啊 网民最讨厌在网络耍权势 
    网络也是法律约束范围 无论谁 请别骂人 造谣 有后果你是要负责的 现在有的讨论超出了张案法院判决的表达 把猜想当事实在讲不好 特别提醒代表邓林国的人发言不能这样 否则效果相反 你们应该去熟悉网络论战的方法 所以邓林国代表 你应该做的是--见谣言就去揭穿 千万别也造谣
    不要指名道姓 瞎搞啊 两派很多人的胆子真大 也真无知
    快点结束这一切 因为网络炒作容易失控 现在点击过10万 如果贴子扩开 如果网特参与进来 如果讨论跑向其它敏感话题 邓林国民都将吃不了兜着走

    邓林国第一次遭遇网络炒作事件 新事情 相关部门要学习如何合法应对 而不是在这里对骂
    阿门 我的邓林国
    不同意你的意见...以你之见.上边交给的消除影响的任务你去完成?
    用户名:不同意见  打分:85 时间:2008-07-20 16:12:29 
    要么不发言 要么守网络讨论规则 否则有辱我邓林国国威 
    网络里是平等的 无论那一派 尤其现实邓林国的人物们在这里发言注意语言 否则闹笑话 请记住 这里是网络。胡老总能放下架子上网 我们都算什么啊 网民最讨厌在网络耍权势 
    网络也是法律约束范围 无论谁 请别骂人 造谣 有后果你是要负责的 现在有的讨论超出了张案法院判决的表达 把猜想当事实在讲不好 特别提醒代表邓林国的人发言不能这样 否则效果相反 你们应该去熟悉网络论战的方法 所以邓林国代表 你应该做的是--见谣言就去揭穿 千万别也造谣
    不要指名道姓 瞎搞啊 两派很多人的胆子真大 也真无知
    快点结束这一切 因为网络炒作容易失控 现在点击过10万 如果贴子扩开 如果网特参与进来 如果讨论跑向其它敏感话题 邓林国民都将吃不了兜着走

    邓林国第一次遭遇网络炒作事件 新事情 相关部门要学习如何合法应对 而不是在这里对骂
    阿门 我的邓林国
    不同意你的意见...以你之见.上边交给的消除影响的任务你去完成?
    用户名:襄南干警支持在外打工的襄南人  打分:85 时间:2008-07-20 16:06:43 
    襄南人民.你讲的招录公务员中存在的问题.又反映了一个腐败案.把襄南监狱当作了腐败的温床..进编后偶而一睡..睡醒既走..年年缺编.年年招.使其温床越来越大.相互关糸网越拉越紧.相互照应.条件互换.你招我弟..我招你儿...既安全又实惠.待转正后各自双飞.而热爱监狱事业的襄南人和祖祖辈辈为襄南作出贡献.终身守着这遍热±的善良的人.确被一次次拒之门外.把一次次的笔试.面试看的多么神胜..
    可悲呀..善良的襄南人.叫天不灵.叫地不应.这时的熊监狱长在干吗?去年.前年他不都在任吗?
    用户名:公德  打分:85 时间:2008-07-20 16:01:32 
    有道理.支持你
    用户名:律师  打分:85 时间:2008-07-20 15:58:51 
    1..袁朝伟,中共党员,受过高等专科教育,2000年9月时是服役军人。杨明春,中共党员,司法干警。他俩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并且受党教育多年。2000年9月11日,袁朝伟与杨明春签订的协议书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虽说2007年,俩人在接受襄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时,否认协议书的真实,说它是虚假的,但不让人信服。
    2.根据法律规定,协议书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应当取决于当时签订协议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取决于当事人事后的歪嘴乱说。也就是说协议书是否虚假,不能由袁朝伟和杨明春事前、事后都说了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无效,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不管是法院,还是仲裁,认定协议书是否无效,必须根据独立于袁朝伟和杨明春之外的证据,即第三方的证据,而不是根据袁和杨的事后说辩。
    3一审在检方拿不出独立的,具有第三方的证据.排除袁.杨签是的协议..凭事后乱说的证言作为定罪依据是错误的
    4.大量的证据.证人.证言说明袁.杨在特定的环境下作了假证..因此袁.杨的证言不可做为证据使用..
    用户名:律师  打分:85 时间:2008-07-20 15:41:48 
    续...袁朝伟与杨明春签订的协议书和写有杨明春的购车发票,同属书证,证明了涉案车辆是用于民事合作,而非刑法上的受贿。尽管袁朝伟和杨明春为了迎合检察官的要求,百般说辩,但因拿不出独立的,具有第三方的证据,无法推翻前边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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