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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湖北襄南监狱一级警督受贿“悬”案 |
评论情况 |
共有 745 人参与评价,平均得分:87 分,总得分:64815 分 |
用户名:一起学法 打分:85 时间:2008-07-17 15:56:08 |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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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三问回三答 打分:85 时间:2008-07-17 15:48:17 |
监狱警察也是人,极少数同样会经受不住考验而犯罪.只是其身份不一样,备受社会关注.张德勇犯罪有什么不正常吗,他也是个常人,用犯人的一句话说,犯得起罪就服得起刑.其心是何等直.不管张德勇是否犯罪,自有法院判决.不能因张德勇而涉及几任监狱领导.网友们说的很多都不是事实,客观的说,周必明\刘浩明为襄南是做了贡献的,熊自农更不用说了,襄南人会有一个公正的评价.正如前所说,每个人都是凡人,监狱长也不是全对啊,所以要看主流,不能胡说八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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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三问回三答 打分:85 时间:2008-07-17 15:40:17 |
作为监狱长,是不是应该知道什么条件下才能收监,首先必须有法院判决.罪犯减刑条件是什么,首先必须是认罪服法.也就是必须服从法院判决.周必明当了几十年监狱长,难道不懂吗,刘浩明是研究生监狱长,难道不清楚吗?张德勇的案子,有检察机关\法院来官,两位领导还不放心吗.如果不放心法院判决,在位时,为何不放走些有钱的犯人,这样,监狱也没有哪样困难了.法律是需要证据,不是开党委会,你是监狱长,一个推理,大家都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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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三问回三答 打分:85 时间:2008-07-17 15:33:18 |
为什么这样说呢,张德勇的问题,他自已应该向检察机关法院说清楚,是要讲证据的,你说周必明推理性的说了句有好车不座而座差车,能成为证据吗,法院能采信吗.事实上,好多贪官表面上很清平\很正直,有的贪了钱,不敢用.有的好色,找个情人还没有他老婆漂亮,世界上多了.张德勇把领导的一句不能作为证据的话讲了又讲,是证明周必明与其关系有多好,能为其说话吗,结果导致网上对周刘批评之声四起,甚至揭了老底,不是火上烤是什么?总之,伤害了老领导做法是不道德的,还讲什么理由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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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认真看文章 打分:85 时间:2008-07-17 13:39:08 |
从本案看..军办矿的转让协议是1999年4月15日.军方停止一切对该矿的一切经营活动..而合作用车协议发生在2000年.这时的煤矿已和军方没关糸了.军方的任留计具备作证格吗?是真实的吗?请发表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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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回上海观客。上海看客 打分:85 时间:2008-07-17 13:05:33 |
你娃的两难推理可真够聪明的,和张德勇一样的小聪明。你的这些话让我感到我点到了张德勇的死穴,心慌了吧?害怕了吧?只要调查从他拿钱入手,他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是不是事实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等十几个人都证明他是的了的你再来说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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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路过这看看 打分:85 时间:2008-07-17 13:01:42 |
看了记者对袁的采访..记者..了解一下你给张德勇行贿微型面包车的情况..袁答..我没行贿..记者..那是张德勇受贿了.袁答..他也没受腑.........他们逼我说的..若属实..那就很有意思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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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回律师 打分:85 时间:2008-07-17 12:40:34 |
那个袁朝伟又是那个江湖上的人物? 答:该人就是所谓给张德勇送小面包的行贿人。同时,既然检察院和一审法院认定张德勇受贿成立,但并没有对这个袁朝伟采取任何的司法行动。这是为什么?难到真如文章中所说:这背后是否有什么承诺呢?
军队煤矿的任留计是何许人也? 答:该人是文章中对袁朝伟所谓的行贿行为做出批准的人,所以,要按照检察院和法院的认定,该人也应是行贿人,但该人也没有得到司法制裁。 那个叫律师的人,你不会连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都 不知道吧?袁行贿达不到犯罪的数额,凭什么对人家司法制裁?自有行政措施处理。那个批准的人就更谈不上犯罪了,他们只是犯了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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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上海观客 打分:85 时间:2008-07-17 12:39:38 |
措施。。从你文章上看你们监狱。和你们的上级。省局有关领导。要么太笨。要么你在诬蔑他们。你们的纪检部门应查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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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上海看客 打分:85 时间:2008-07-17 12:29:42 |
问措施。。若你讲的属实。我看你们监狱和省局多次参于查帐的人有2种可能1业务能力太差。。浪费国人税款。2。你所讲的就不是事实。查帐人还没有白费国人税款。以事实为依据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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