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网友转发新闻报道遭江西警察跨省“沟通”_人民监督网 

宁波网友转发新闻报道遭江西警察跨省“沟通”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发帖人刘先生 转载报道是想帮同事朋友讨个说法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宁波海曙区刘先生工作的店里。他对记者说,一次偶然的机会看到一则报道,凑巧的是,报道涉及的一个受害人,

发帖人刘先生

转载报道是想帮同事朋友讨个说法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宁波海曙区刘先生工作的店里。他对记者说,一次偶然的机会看到一则报道,凑巧的是,报道涉及的一个受害人,是江西贵溪人,也是他店里同事的一个朋友。

记者看到,报道刊登在7月6日的《今日信息报》第A2版,肩题为《私宅被打砸抢封,粮食被抢光,地方政府公安“袖手旁观” 》,主题为《身怀六甲的女人和两个未成年女儿何时能回到自己的家》,作者署名:齐啸。

报道的主要内容是,江西贵溪一户人家遭打砸抢,造成一死两伤,当地警方知道此事却没制止,时隔5个月,打砸人员依然逍遥法外。

百度《今日信息报》,显示该报是由中国出版集团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新闻单位,国内统一刊号:CN11-0266。

刘先生说,他在7月13日,偶然看到了这份报纸,再仔细一看,被打砸的人家,其女主人胡丽华,就是他店里同事的一个朋友。刊登的事情,发生在今年春节期间。

于是,刘先生以“黑还是白”为网名,把报道转发到一些网络论坛上,希望能有更多人知道此事,为他同事的朋友讨个说法。

警方跨省找上门号称抓杀人犯

刘先生没想到,发帖后的第三天,也就是7月15日,江西贵溪警方就找上门来了。

“那是在中午我正在上班,突然看到几个人进来,其中一人穿警服,其他人穿便装。其中一人说,要来抓杀人犯。”刘先生对记者说。

那几个人向刘先生出示了警官证,刘先生这才知道,他们是贵溪市公安局的,而那位穿警服的,是宁波白云派出所的,带他们过来的。

“随后,他们又说是找发帖子的人,我就拿出报纸跟他们说,是不是这个内容?这是报纸发过的,我只是转载而已。”刘先生对记者说。

警方告诉刘先生,这个稿子是失实的。但刘先生认为,他只是转载,如果要删掉,必须要先看到相关媒体的声明或更正。

后来,警方还让刘先生做了一个笔录,让他保证,今后不再转发这个帖子。而13日的帖子被要求删除。

记者看到了当时警方来找刘先生时店里的监控录像,发现整个过程差不多有半个多小时,有几段可以看出,贵溪警方情绪有点激动,其中一个镜头是:用手指着刘先生。

贵溪警方

只是来沟通一下,查杀人犯是因报道的案子与凶杀案有关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说,7月15日确实有贵溪警方找到他们,说是来沟通帖子的事,他们派了辖区派出所民警,陪同贵溪警方找到了当事人。

那么,贵溪警方是如何解释这场跨省“沟通”的呢?记者打通了贵溪市公安局办公室的电话,办公室负责人称对此事不了解,并叫记者“不要掺和这个事情”。

记者又颇费周折,终于找到贵溪市公安局副局长汪凯涛的手机号。

汪凯涛对记者说,他就是负责报道上所说案子的领导,他们发现,刘先生发的那个帖子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所以,特意派民警来宁波与他沟通一下,但对方继续坚持他的意见,所以沟通不是很成功。

那么,他们怎么知道这个帖子是谁发的呢?汪凯涛回答:“通过现代信息手段,很容易就可查到发帖人所有信息。”

记者问汪凯涛,为什么称查杀人犯?汪凯涛说,因这个案子与凶杀案有关,可能刘先生也有点误解。

汪凯涛希望,网友发帖子,能够客观真实,不要有攻击性语言。

记者又联系到了《今日信息报》原稿作者齐啸。

齐啸说,他对此事是进行细致采访的,对稿子的真实性负责。

齐啸又说,到现在为止,他个人还没有接到关于贵溪警方和报社交涉的消息。

对此,汪副局长称,他们已与《今日信息报》进行过交涉。

律师

转载报上文章并不违法

网友可依法保护自己权益

宁波一位律师对记者说,网友转载报纸上的文章或者报道并不违法,退一步讲,即使公民(网友也是公民的一分子)在转载相关内容时对国家机关进行了批评,也并不违法。

这位律师指出,国家很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网友转载报纸相关内容并不违法,也无不当。如果江西警察找到网友后,不是进行解释,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那么,警察的行为无疑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作为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对于警察在公共场所利用职权发表不实言论,如果给网友造成不必要麻烦的,网友可向公安机关负责督查的机构提起投诉,要求对其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