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县沈香春举报陈巧珍非法建24套房_人民监督网 

浙江浦江县沈香春举报陈巧珍非法建24套房

2025-03-16 20:53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浦江县 沈香春 | 浏览:
关于陈巧珍非法批准占地建房24.5间和陈逢坑自然村2013年拆除,2018年又重建
  一、为查明真相,本人向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8月30日答复:群生村委在横大路非法占地建造营业房24.5间(楼下开店,二楼三楼住人),征收土地有无经省人民政府批文?答复书;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证实24.5间房子未办理报批手续。(征收土地没有省政府批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没有省政府批文)。

  二、第二份是浦江县人民政府浦阳街道办事处2024年11月18日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沈香春,你提交的群生村委在横大路自然村建造营业房24.5间,有无向浦阳街道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群生村委在2013年拆除陈逢坑自然村两幢房子,2018年又拆后重建(其中D号楼2013年造到3层,2018年又扩建加高,E号楼12套房子拆后重建,有无办理报批手续?)

  经本机关档案室检索,现答复如下:你申请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上述两份答复都确认在横大路自然村建造的24.5间营业房没有办理报批手续,有关陈逢坑自然村D幢和E幢两幢,每幢12套,2幢为24套房子,2013年拆除,2018年又重建,不但未办建房报批手续,而且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地建房都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群生村委开办地下房地产公司,非法经营房地产卖给外地人居住。有横大路自然村24.5间房子,有11户,内有2户5间是陈逄坑人不是横大路人,其余9户横大路自然村确实用于公路建设,可按100:110比例办理报批手续,但不属横大路自然村,不属公路征用的,属于冒名顶替,或者面积少征多建,多建部分超出10%部分,应该坚决拆除,对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村干部陈巧珍必须曝光,揭穿陈巧珍违法乱纪腐败行为。
 
   附: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浦阳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两份
                                        举报人:沈香春
                                              2024年12月22日 

 
附:
浙江浦江县沈香春民事申诉状
 
——关于纠正浙江省高院1340号民事裁定、金华中院684号民事判决的申诉状
 
  申诉人:沈香春,女,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26195404160520,住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南江路1区9号,电话:1595843****
 
  被申诉人:浦江县浦阳街道群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巧珍村委主任,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群生村,电话:1520579****
 
  案由:山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实为侵占原告2341㎡山林地建房15间,从事房地产开发,偷逃国家税收
 
  申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高院1340号民事裁定、撤销金华中院68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2481民事判决书,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省市县三级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被告侵占原告2341㎡山林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建房15间,卖给外地人居住。被告以旧村改造为名,私下开办房地产公司为实,偷逃国家税收,金额特别巨大,至今分文不交。浦江县法院副院长石学纲、审判员应秀萍,金华中院法官李敏、张燕燕、蓝俏彥,浙江省高院王富新、夏祖银、董东明知故犯,明知被告非法占地建房违法,明知搞房地产偷逃国家税收犯罪,却千方百计进行 包庇,浦江县国土资源局多次要求法院全部拆除群生村委非法占地所建所有房子,但浦江县法院按兵不动,至今一间也未拆除。相反,将矛头指向受害的人民群众,请看以下事实:
 
  一、被告未经批准,私设地下房地产公司,开发房地产,偷逃国家税收,办案法官充当违法犯罪的保护伞。浦江法院(2020)2481民事判决书是由石学纲、应秀萍审理的,金华中院由李敏、张燕燕、蓝俏彥三人审理。省市县三级法官上下包庇、串通一气,一边倒地支持被告,本案要害是群生村委侵占原告2341㎡山林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所建15间房地产卖给外地人居住,全村非法占地建房235间,销售额15745万元,偷逃税收1731.9万元,国家税收至今分文不交。经初步测算,光15间房子每间67万元,15间销售额为1005万元,再加上侵占原告207㎡宅基地,所建房子7.5间,7.5*67=502.5万元,合计1507.5万元*11%=165.82万元,侵占原告2341㎡山林地和侵占原告207㎡宅基地所建22.5间房子,卖给外地人房地产销售收入,偷逃税收就达166万元,以一倍罚款,需收缴税款332万元。全村235间偷税金额1731万元,加一倍罚金应交税款3482万元。
 
  法官办案采取双重标准,村委与原告签订的山林地置换协议无效,实际是只对原告无效,对被告却继续有效。被告以置换协议违反“一户一宅”政策为由,故585㎡屋基地不予安置。现在有两种选择:一是置换协议无效,应该拆掉房子,将2341㎡山林地返还给原告,由原告继续承包经营;二是按原协议75%归被告,其余25%585㎡屋基归原告,原告有四大用途,1养蜂;2发展花卉;3农副产品加工;4农宿。四大用 途都是农字号,国家政策法规完全允许,这与“一户一宅”政策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但办案法官只准被告搞房地产开发,偷漏国家税收,却不许原告发展养蜂、种花卉、农副产品加工。办案法官铁心充当被告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二、群生村委是村民自治组织,不具有征收土地的法定主体资格。浦江法院三次驳回原告起诉,金华中院684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院1340号民事裁定,被告侵占山林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以山林地征收标准支付给原告,违反《宪法》、违反《土地管理法》、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原告当然不服,原告为何抵制县、市、省三级法院错误判决?因为征收山林地必须要有省人民政府批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要有省政府批文,办案法官不能凌驾于省人民政府之上,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批准征地的行政机关,办案法官无权代替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法官无权代表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建房,农民住宅用地必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2019年起,改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法院无权代替政府批准被告非法开展房地产业务。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习主席规定,原告山林地承包期七十年,要到2065年3月才到期(到期后可继续承包70年),现被告征用原告2341㎡山林地,但没有省人民政府征地批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没有省政府批文,在原告山林地建房15间,没有浦阳街道办事处审核,没有浦江县人民政府批文,故被告非法占地,非法建房,陕西有秦岭,浦江有群生,都是非法占地建房,此举违反了习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号召。现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寄上,证实原告征用土地, 
未报省政府批准,建造房子未经浦阳街道审核,未经浦江县人民政府批准。办案法官充当违法建房的保护伞,应追究县、市、省三级法官枉法裁判的违法责任。
 
  三、枉法裁判背后必定存在腐败。因原审法官坚持有错不改,本人曾向南京第三巡回法庭申诉,但省高院到金华中院、到浦江法院,相互包庇,坚持有错不改。办案法官执法犯法,有错不纠,征用土地必须上报省政府批准,这条法律办案法官肯定知道,不知道怎么当法官?既然知道为何还要错判?枉法裁判背后肯定有腐败,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县、市、省三级法官与被告存在利益输送,群生村委至今发生数千万巨额亏空,极有可能落入了这些人的个人腰包。
 
  浙江省高院1340号民事裁定、撤销金华中院684号民事判决书、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违反《宪法》,违反《土地管理法》,村委与沈香春签订的山林地置换协议,系群生村为旧村改造需要,主动提出来的,条款内容全部由村委拟定好叫我签字,等原告交出土地,房子造好后,被告反悔违约,赖账不认,才引起诉讼纠纷。
 
  群生村委侵占2341㎡山林地搞房地产,不但存在过错,而且涉嫌违法犯罪,沈香春是受害人,不存在过错。沈香春不服浦江县人民法院2481号民事判决,金华市中院684号民事判决书和省高院1340号民事裁定书,协议无效不能搞双重标准,因被告群生村委征收土地,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征收原告2341㎡山林地,在山林地上非法建造房屋15 间卖给外地人居住,建房未经浦阳街道办事处审核,未报浦江县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房地产开发,对此办案法官只字不提,原告不服县、市、省三级法院判决,因山林地国家没有征收,为何以征收林地标准支付,对被告非法经营房地产、偷逃国家税收,刻意回避、只字不提。
 
  一、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两份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申请人提供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实征收山林地没有省政府批文,证实浦江法院和浙江省高院、金华中院完全错判。一份是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份是浦阳街道办事处。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沈香春,你申请的群生村委征收2341㎡山林地有无省人民政府批文?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二份浦江县人民政府浦阳街道办事处,你申请群生村委在2341㎡山林地建造房屋15间,有无浦阳街道办事处审核?有无浦江县人民政府批文?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由此证实两点:涉案的2341㎡山林地国家没有征收征用,在山林地上所建有15间房子未经浦阳街道审核,未经浦江县人民政府批准。
 
  既然2341㎡山林地国家没有征收征用。金华中院和省高院以山林地征收标准定性,就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知山林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属违法犯罪;法院办案搞了双重标准,充当了被告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二、置换协议无效,不能搞双重标准。办案法官有倾向性,一边倒支持被告。认为置换给原告585㎡屋基,违反“一户一宅”政策,但对甲方搞房地产开发却无动于衷、置若罔闻,只字不提,刻意回避。金华 中院参照浦江县人民政府(2020)17号关于调整我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每亩5.6万元,征收林地60%执行加上青苗补偿每亩0.6万元(3.36万元每亩),共计赔偿沈香春137030.30元,但涉案山林地国家根本没有征收,故金华中院人为制造一起冤假错案。
 
  因为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征地批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未报省政府批准,本案没有省政府批文,被告收回原告山林地违法,连征收土地都没有批准,根本谈不上支付征地补偿款的问题。二是在原告山林地上建造房子15间,卖给外地人居住,未经浦阳街道审核,未报浦江县人民政府批准,建房没有申报手续,被告占用沈香春林地建房,卖给外地人居住,完全有真凭实据。
 
  按照山林地承包合同规定,沈香春承包山林地时间七十年,要到2065年3月14日到期。沈香春在2341㎡山林地建造三间生产管理房,面积120㎡(有村民证明为凭),被告至今分文没有赔偿。
 
  置换协议无效,不能搞双重标准。正是一审法院根据被告要求作出的,协议无效,被告收回山林地,沈香春有70年承包地,承包期要到2065年3月才到期,至今尚有40年期限,在承包的山林地上除种植树木外,沈香春还从事养蜂和农副产品加工,还可搞农宿(原告四方面用途:1养蜂;2种花卉;3农副产品加工;4搞农宿),内容都是农字号,党和政府完全允许。相反,被告私下开设地下房地产公司,非法经营房地产,偷逃国家税收,国家法律绝对不能允许。对此大是大非面前,浦江法院2481号判决书、浙江省高院1340号裁定书和金华中院,为何装聋作哑只字不提?这不是包庇违法犯罪又是什么? 
 
  三、群生村委是村民自治组织,不具有征收土地的法定主体资格。村委不能凌驾于宪法和国家政策法规之上,与宪法和国家法律有抵触的,侵犯村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村民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村委错误决定。村委制定的《旧村改造实施办法》第6条:未经依法审批的违章建筑和未经审批的临时建筑一律拆除,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请问:这里所指违章建筑由谁来认定?由谁来拆除?法律规定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拆除房屋由国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性执行。沈香春在山林地上所建三间生产管理房为何分文不赔?
 
  原告沈香春在山林地上建造三间生产管理房,完全符合承包合同规定,被告拆除林地上生产管理房却不予赔偿。
 
  四、浦江县国土局五次处罚,证实群生村委非法占地建房,情节甚为严重。根据浦江县自然资源局,对群生村委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已作出五次处罚,为拆除违章建筑,已向浦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法院一间未拆,被告占用原告山林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至今国家税收分文不交,村委非法经营房地产违法,偷逃税收属于违法犯罪。
 
  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证实浦江法院错判。枉法裁判属于司法腐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这两条法律办案法官不会不懂,在山林地上建造房子15间给外地人居住,光这一块房地产就偷逃国家税收166万元,金华中院法官在判决前到群生村调查,为何不通知原告参加,只听被告,不听原告,私下会见被告,不但涉嫌利益输送,而且违反《证据法》第18条、第 19条规定,违反《法官法》规定。
 
  省、市、县三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包庇被告违法犯罪,请最高法依法改判。因三级法院明知故犯,明知群生村委征收土地没有省政府批文,明知侵占原告宅基地建房未办报批手续,为何搞双重标准?为何驳回原告起诉。如涉嫌利益输送,接受被告好处,应退还赃款赃物,依法依规查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沈香春
2024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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