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镇副镇长:强拆是为打造“国酒之心”形象_人民监督网 

茅台镇副镇长:强拆是为打造“国酒之心”形象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假如你开着一个店铺,经营得好好的,突然被要求立即搬迁。两天搬走,没商量;经济损失,没人管;自己不搬,有人动手。你是不是得要一个说法,假如一条街上的多家店铺,都遇上

假如你开着一个店铺,经营得好好的,突然被要求立即搬迁。两天搬走,没商量;经济损失,没人管;自己不搬,有人动手。你是不是得要一个说法,假如一条街上的多家店铺,都遇上了这样的麻烦,谁该给出一个说法呢?这样的事,就发生在贵州仁怀的茅台镇。

政府突然下达搬迁通知

环茅南路坐落于贵州省仁怀市的茅台镇,是一条已有多年历史的繁华商业街。街上一百多家商铺中,有三四十家经营当地的白酒,还有五六十家分别经营着百货、五金、药品和餐饮等。今年5月1日,许多商户都收到了一则通知,要他们立即搬迁,通知来得十分突然,大家全然没有准备。

茅台镇是一个以造酒闻名的古镇,近年来,又发展起了一批生产白酒的企业。记者了解到,为了打造中国第一酒镇的品牌,促进旅游业和造酒业的发展,茅台镇政府决定,把环茅南路建成白酒品牌展示一条街,并要求街上所有商铺都必须卖当地产的白酒,不卖酒的商铺则要立即搬走。4月26日,茅台镇政府派出工作人员到各家商铺了解情况。而商户们没想到,5月1日镇政府就正式下发了搬迁通知,要求5月3日完成搬迁。也就是说,商户从接到通知到迁出此地,只有短短两天时间。

突然搬迁 商户们损失惨重

事先既没有征求这些商户的意见,也没有给他们安置新的门面,只有这样一个简单的通知,几十家商铺就得在两天内全部搬走,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商户们感到非常诧异。一些商户告诉记者,政府工作人员说,搬到哪儿政府不管,让他们自己想办法。

新的店面肯定不会说有就有,而当初为了在这里做生意,商户们都已经支付了至少一年的租金,现在搬走,就意味着将这些钱白白扔掉。一家通讯营业厅的老板去年刚花了10几万元装修店面,还以每年12万的价格与房东签订了5年的合同,并支付了租金,眼看着大笔的装修费和租金都要白白打了水漂,他非常心疼。政府对此却没有任何补偿措施。

不仅租金赔了,辛苦经营的店铺没了,一些商家店里面积压的价值几十万的存货也无处可销,都砸在了手里。

 

不顾执法形象 竟强行扣留商户货物

由于不接受这种突然袭击式的做法,也没有能力搬走,许多商户没有按时搬迁。于是,镇政府派出了由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每天在街上巡查,阻止这些店铺正常营业。近几天,执法队甚至开始动手搬走店铺里的货物。许多商铺都被搬走了数量不同的货物。商户们只好都关起大门,等到中午和晚上执法队下班以后,才敢偷偷开门营业。然而,一旦被执法队撞上,后果便相当严重。

5月9日,记者在环茅南路暗访,正巧遇上执法队再次来强行执法。由茅台镇的两名副镇长带队。其中一名副镇长态度很强硬地对商户说,你拖延我们好长的时间了,要求你们5月3日,今天已经5月9日了,边说边让执法队人员搬走店里的东西。

第二天,记者来到茅台镇政府,采访了这位带队执法的茅台镇副镇长。他告诉记者,规划这条街是要把茅台镇酒文化集中在这条街上展示出来,建设酒文化,打造茅台镇国酒之心的对外形象。

抓特色建设,提升茅台镇形象,这原本是个好事,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当地政府能否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商户的权益,这是不是也事关茅台镇的形象呢?

对于那些在这条街上合法经营的商户利益保障问题,这位副镇长称,政府没有资金来给商户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显然,茅台镇政府为了整体规划建设而让商户们个人承担损失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那么,政府工作人员强行扣留商铺货物的行为,又该怎样解释呢?该副镇长称,这是依据他们的城市管理,是依法行政。

现在,茅台镇政府的强行执法行动还在继续,而环茅南路的群众也盼望着事情能有个合理的解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地方政府搞特色建设,提升形象,同时也应该以人为本,考虑相关群众的切身利益。茅台镇要求一些商户在两天内搬迁,却不考虑实际情况、不解决搬迁损失、不考虑生活补偿,如果提出异议就采取强行措施,随意叫停商户合法经营、扣押合法财产,茅台镇政府负责人竟然说这是在依法行政,这依的究竟是什么法呢?(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