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宾馆办案已成黑色潜规则
2011年4月22日,笔者参加了淮安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原副处长夏东明受贿案再审庭审。上午休庭期间,夏东明在法庭走廊里遇到了当初的办案人员杜兵,揪起他衣领就打。杜兵喊:“你凭什么打人?”“你当初怎么打我来着?你们那些人属你打我最狠!今天我要让你尝尝滋味!现在你就跟我去见法官,交待你当初是怎么打我的!”拉着去杜兵要去见法官。纠缠中被人拉开,杜兵上衣的扣子全部被拉开,脸色惨白。
下午庭审时,杜兵以公诉方证人出现,证明没有对夏东明实施刑讯逼供:“在我当班时间没有(对夏刑讯逼供),其他办案人员我不敢保证……”
在法庭调查时笔者获悉,金湖检察院在农干校招待所对夏东明这个有固定住所的人实施了“监视居住”。而相关行贿人也被检察院在苏源宾馆、桃园饭店等地进行取证。但询问地点均没有记录为“XX 宾馆”,而被记录为“反贪局办公室”。夏东明在法庭上讲,在农干校办案点他遭到了严刑逼供。面对律师对询问地点的提问,杜兵回答:“这些办案点是办公室的延伸……”
好一个办公室的延伸,一个多么罕见而又怪异的名词!近年来,全国各地纪、检部门在宾馆、招待所办案已经成为黑色潜规则,这种潜规则的背后各种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其中受贿案尤为突出。因为受贿案最容易定罪,凭口供定案的比比皆是。这与古代强奸案“奸出妇人口”就可以定案有些类似。将嫌犯和证人均“请”到这些办案点,在“热情招待”下,一个说送(钱)了,一个说收(钱)了,情节大致相同,签字画押,案子结了,办案人员即可邀功请赏,升官发财了!
近水楼台,这里笔者就以淮安为例,分析一下在宾馆、招待所办案的种种好处。
首先是隐蔽。在这些办案点可以掩人耳目,对嫌犯实施一些非常手段更为方便。相对于办公室而言,公开场所人员混杂,耳目众多,一些比较狡滑的嫌犯会伺机求救。这对办案工作非常不利。而一旦传出,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则是颜面无存,影响到升迁甚至会有丢掉仕途之险。而将办案点设在宾馆、招待所就不同了。包几个比较安静的房间,加一些比较隔音的设备,什么时候嫌犯和证人都被“招待妥帖”了,就可架起摄像机,或打开录像设备,或请到原本备好有录像装置的房间,开始录制“有罪供述”和“污点证言”。
夏东明案就是一个例子。夏东明是被“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本应该在嫌犯的固定住所即嫌犯家里实施。但可以想象,在居民楼里如果有什么异样动静,那还了得?遭到非议唾骂就别说了,最主要的是办不成案还会授人以柄。于是农干校招待所和人武部招待所就替代了夏东明二十天非常意义的“家”。夏东明称,他在农干校办案点的十三天中,十一天十一夜遭到了刑讯逼供,手段极其残忍。据悉,那些“污点证人”也都是被请到苏源宾馆、桃园饭店等地取证的。
另一个在宾馆办理的案件是淮阴区检察院在淮阴宾馆办理的王恒旺等人的受贿案。王恒旺、倪前锋等人的遭遇与夏东明大同小异。而一张天价办案费的发票却成为本案的一个亮点。据悉,淮阴区检察院办案十一天(后公诉人当庭改为二天)花费办案费(住宿、餐饮费)竟高达10万9千余元,真是史无前例的天价办案费!
由此我们看到了在宾馆办案的另一个好处:隐匿在办案工作背后的奢华享受。其实也该理解一下某些办案人员,“审讯”嫌犯可是体力与脑力相结合的差事。做完这既要动脑又要出力的活计,还真要补充一下营养、放松一下心情、再好好休息休息。那么办公室里怎么行,只有在宾馆才可以。为揪出“贪官”,花纳税人的钱也理应得到纳税人的大力支持。
可是令纳税人不解的是,放着检察系统的办公大楼不去审讯嫌犯、问讯证人,非要在宾馆、招待所进行?这符合法定程序吗?回答是否定的。在饭店、宾馆“取证”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的“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的规定,而且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在1998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了,就该象多米诺股牌一样,一切推倒重来!
今天的中国,各种潜规则在依法治国的口号下大行其道。我们引用孟德思鸠的话来拷问法律:有两种坏现象,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变坏。后一种是无可救药的,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着这种祸害。
幸亏我们属于前者。但法律法规白纸黑字写明的,为什么执法者却视而不见?难道一个被赋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难道这种诱惑是附在权力上的魔咒,不可阻挡?
我国现有的法治有种奇怪现象,即执法犯法成本低:蒙冤人取证难,昭雪难,对相关违法办案人员的处理更难。除了部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冤假错案依法获得赔偿、责任人受到相应追究以外,很多错案均被权力所掩盖。那么这些一次又一次侥幸逃过的办案人员,难免会再次重蹈覆辙,而违法办案在各地难免会一次又一次地得以复制。我国的司法应当从中吸取教训,让人人都守法,让法治远离人治,执法人员执法时做到依法办案,让执法犯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只有这样我国的法制才会更加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