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遂溪县局长杀副局长案终审改判死缓_人民监督网 

广东遂溪县局长杀副局长案终审改判死缓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南方日报讯 3年前,遂溪县局长杀副局长案引起广泛关注,日前此案有了最终结果。此前,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宣雄经一审、二审,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

南方日报讯 3年前,遂溪县局长杀副局长案引起广泛关注,日前此案有了最终结果。此前,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宣雄经一审、二审,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认为宣雄有投案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广东省高院重审后终审改判宣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 疑副手“篡位”局长办公室杀人

据审理查明,宣雄于1998年7月起担任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2006年12月30日,宣雄在组织部门到其单位考察领导班子后,听到有人议论副局长陈振华将接替他当局长,认为是陈振华抢占其职位,遂心怀不满,产生杀害陈振华的念头,并购买了一把扳手藏在办公室里,伺机作案。

2007年1月3日9时许,宣雄看见陈振华在办公室内值班,便取出扳手进入陈振华的办公室,乘其不备用扳手猛击其头部致其倒地,又用扳手继续击打直至陈振华不能动弹,接着用裁纸刀将其双手腕的血管割断。在确定陈振华死亡后,宣雄携带作案工具逃离现场。当天,宣雄由其亲属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

●转折 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死缓

宣雄的辩护人一直要求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评定宣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湛江中院一审认定,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宣雄死刑。

2009年9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广东省高院近日重审认为,宣雄在听到议论被害人欲代替其任局长后,乘被害人不备之机将其杀害。宣雄愿意通过家属筹款赔偿属实,但因被害人家属表示对宣雄的罪行不能谅解,故此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论罪本应判处宣雄死刑,但鉴于其作案后能在亲属的规劝、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不必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宣雄的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