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3年前,遂溪县局长杀副局长案引起广泛关注,日前此案有了最终结果。此前,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宣雄经一审、二审,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认为宣雄有投案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广东省高院重审后终审改判宣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 疑副手“篡位”局长办公室杀人
据审理查明,宣雄于1998年7月起担任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2006年12月30日,宣雄在组织部门到其单位考察领导班子后,听到有人议论副局长陈振华将接替他当局长,认为是陈振华抢占其职位,遂心怀不满,产生杀害陈振华的念头,并购买了一把扳手藏在办公室里,伺机作案。
2007年1月3日9时许,宣雄看见陈振华在办公室内值班,便取出扳手进入陈振华的办公室,乘其不备用扳手猛击其头部致其倒地,又用扳手继续击打直至陈振华不能动弹,接着用裁纸刀将其双手腕的血管割断。在确定陈振华死亡后,宣雄携带作案工具逃离现场。当天,宣雄由其亲属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
●转折 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死缓
宣雄的辩护人一直要求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评定宣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湛江中院一审认定,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宣雄死刑。
2009年9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广东省高院近日重审认为,宣雄在听到议论被害人欲代替其任局长后,乘被害人不备之机将其杀害。宣雄愿意通过家属筹款赔偿属实,但因被害人家属表示对宣雄的罪行不能谅解,故此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论罪本应判处宣雄死刑,但鉴于其作案后能在亲属的规劝、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不必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宣雄的量刑不当,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