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宏回应侵权纠纷:如果管不好就关掉百度文_人民监督网 

李彦宏回应侵权纠纷:如果管不好就关掉百度文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李彦宏。 资料图 南都讯 50位中国作家向百度发起的版权保卫战已经持续半月,一度因双方谈判破裂而陷入僵局。昨日,适逢一年一度的中国IT领袖峰会在深圳大梅沙举行,晋升中国内地

李彦宏。 资料图

  南都讯 50位中国作家向百度发起的“版权保卫战”已经持续半月,一度因双方谈判破裂而陷入僵局。昨日,适逢一年一度的中国IT领袖峰会在深圳大梅沙举行,晋升中国内地首富不久的百度CEO李彦宏,首度开腔回应此事。

  “我在公司内部的态度很明确,如果管不好,就关掉(百度文库)”。李彦宏称百度非常重视此问题,调动很多其他部门来应对这起纠纷,希望今后将加强版权方面的管理。

  事实上,这番表态源自一个突然的提问。

  当时,数字中国联合会主席吴鹰向李彦宏抛出问题:“百度什么时候为百度文库的版权付钱?”不过,李彦宏似乎并不愿意正面回应,而是把话题推开,打了个“太极”:“我们更希望跟版权方、作家共同探讨出一种未来获得各方共赢的商业模式,并期待会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

  据悉,除李彦宏外,出席当天论坛的还有阿里巴巴的马云、腾讯的马化腾等中国IT界大佬。

  事件回顾

  3月15日

  包括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李承鹏等在内的近50位中国作家联名签署《“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称百度文库未获任何授权即收录上述作家的几乎全部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要求百度停止侵权。

  3月21日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王志成副司长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百度的一些做法并不适用于“网络避风港原则”,并表示支持作家维权。

  3月22日

  近20家民营书商在中国文著协组织下进行了一场会议,选出张洪波(中国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沈浩波(磨铁图书有限公司总裁)、路金波(万榕书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和华楠(北京读客图书有限公司董事长)及作家慕容雪村和彭浩翔为谈判代表,与百度公司谈判。

  3月24日

  因意见分歧巨大谈判破裂。6位代表团成员都表态将继续通过法律等途径维权。百度公司公关负责人表示遗憾。

  3月25-26日凌晨

  韩寒发表《为了食油声讨百度》和《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两篇博文,要求李彦宏“必须对百度文库对出版行业带来的伤害有所表态”。

  3月26日

  百度发表官方声明称在三天内删除所有未获授权的文学作品,并对一些作家表达歉意,同时称“百度文库此前没有任何广告或盈利。”

  维权声音

  如果还想中国有作家,就该为制止小偷行为有所行动……我们不能容忍一个小偷成为中国内地首富。

  ———作家李承鹏在一次网络在线访谈中如此评论李彦宏

  您现在是中国(内地)排名第一的企业家,作为企业家的表率,您必须对百度文库给出版行业带来的伤害有所表态。倘若百度文库始终不肯退一步,那我可以多走几步,也许在不远的某天,在您北京的办公室里往楼下望去,您可以看见我。

  我们也不是要求你们把百度文库关了,我们只是希望百度文库可以主动对版权进行保护,等未来数字阅读成熟以后,说不定百度文库还能成为中国作家生活保障的来源,而不是现在这样,成为行业公敌众矢之的。百度文库完全可以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墓地。

  ———摘自韩寒博文《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

  “反百度侵权同盟”:关掉不能解决纠纷

  南都讯 针对李彦宏的首度表态,出版界反百度侵权同盟代表、中国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昨晚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关闭百度文库当然是好事,但不能改变后者运营一年多造成的侵权事实。张洪波期待,双方能回到谈判桌,拿出一个利于各方的解决方案。

  不能改变之前侵权事实

  “百度文库接下来怎么发展,是百度自身的事。但我们希望他们,能在尊重著作权的框架下运营。”张洪波认为,百度文库运营一年多来,已对版权方和作家构成大规模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关闭百度文库当然很好,但也只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第一步,不能改变之前侵权的事实,更无法解决纠纷。”

  本报曾报道,3月24日双方谈判中,作家和出版商向百度提出四条诉求:1.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2.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3.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侵权内容;4.百度文库在今后经营中需要建立“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但是,“四条诉求逐条被驳回,没有一条被百度方认可”。这次谈判终因双方分歧太大而破裂。

  从未明确提出索赔1亿元

  有媒体报道,谈判破裂是出版界代表提出索赔1亿元所致。张洪波对此予以澄清:“没有任何人这么说过。”他表示,只是当时在谈判时百度方面问赔偿是个什么概念,有代表举例说,按每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但我们从没有明确提出索赔1亿元。”

  下一步有何打算?张洪波说:“文著协方面希望百度拿出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当然最好他能与出版界代表坐到一起重新谈判。”此外,沈浩波前日在微博中透露出版界将出台一份联合声明。对此张洪波说:“暂时还未列出,要看这三天的进展再定。”

  没涉及“改变侵权盗版模式”

  参与谈判的其他出版界代表,也通过微博发表了对李彦宏表态的看法。

  作家慕容雪村判断,“我们的行动已有了初步的成果”。他在微博中称:“如果李先生表达的是这样的意思:如果百度文库不能避免侵权,就关掉。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态度,我本人表示赞赏和欢迎。当然,百度不能仅有口头上的诚意,更应有实际的行动。”并表示,如果百度确有诚意解决问题,愿意就此收手。

  不过,磨铁图书有限公司总裁沈浩波不那么乐观:“仔细分析目前百度各种发言,都没有涉及‘改变现有侵权盗版模式’这一核心话题。没有理由可以高兴得太早。看来还是要继续努力。挺累的,但需要有人扛住。”

  旁观者说

  相关法规严重滞后于互联网发展

  目前,网络著作权主要取决于“避风港”条款与“红旗”条款。前者是指,网络服务商只提供空间,如果被告知侵权就有删除义务;如果没在服务器上储存、又没被告知侵权,那么服务商没有责任。后者是指,只要盗版事实显而易见,服务商即使没有被通知也应主动删除。

  具体到此次纠纷,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项目研究员于乎认为,百度和维权作家们的胶着点在于,百度事先是否知道相关文本对于作家作品构成侵权;如果百度能按照3月26日的声明,删除相关侵权文本,那么百度事实上完全合法。

  于乎指出,纠结在于,即使百度删除了侵权内容,作者们也未必满意,其意图或许在于分成机制。事情已经超越了版权范畴,而是商业模式的问题。然而,有谷歌和中国作家版权谈判谈崩在前的案例,指望百度目前拿出一个令相关作家满意的分成模式,既不在于百度义务之内,也高于预期。

  于乎认为,解决矛盾的根本在于完善互联网相关法规。他表示,尽管认同数字时代的商业模式在于免费,但任何免费模式的前提仍在于创作者的许可。百度此前的行为即使有“避风港原则”作为遮蔽,也存在法律上侵权的模糊之处。平心而论,修订于2001年的《著作权法》等相关法规显然严重滞后于互联网发展,对于作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微乎其微。短期之内,百度即使可以避重就轻删除这批侵权文本,但从长期来看,其发展模式与版权之间的矛盾仍旧尚未化解。

  ——— 据FT中文网

  延伸阅读

  诉搜狐非法转载南都一审胜诉

  搜狐焦点网被判处删除其非法转载的文章

  南都讯 因搜狐焦点网多次未经许可转载南方都市报文章,南都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发起诉讼。今年3月,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搜狐焦点网侵权事实成立,判处搜狐网立即删除其非法转载的文章,并向南方都市报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目前搜狐网已提出上诉。

  判决书显示,搜狐及旗下焦点网在其网站上转载了《一个“广佛人”的烦恼生活》和《广西承认公务员考试泄题》两篇文章,分别刊登于2010年2月25日和2009年2月13日的《南方都市报》。经调查取证,法院认为,这两篇文章为南都记者采写,属署名作者的职务作品,南都依法享有著作权。

  搜狐及旗下焦点网法定代理人辩称,这两篇文章属时事新闻,网站依法可以转载。法院认为,这两篇文章含有明显智力加工成分,不属于单纯时事新闻,受到著作权保护。

  一审判决认为,搜狐及旗下焦点网未经南方都市报同意就转载这两篇作品,以提高其网站的点击率,侵犯了南方都市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搜狐网应依法删除这两篇作品,并分别赔偿南方都市报7000元和6000元的经济损失。

  新京报曾诉浙江在线撼动网络转载“潜规则”

  早在2009年,新京报发现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长期大量转载《新京报》作品,诉讼各方曾展开一场“拉锯战”,也由此撼动了互联网转载的“潜规则”。

  2009年,新京报社依法将浙江在线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擅自转载原告作品的行为。2010年1月,杭州中院通知新京报社,要求其对涉案7706篇作品“分案起诉”。2月4日,新京报社答复杭州中院不同意“分案起诉”。5月,杭州中院以新京报社拒绝分案起诉为由驳回起诉。5月21日,新京报社上诉至浙江省高院。7月2日,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0年7月28日,新京报社从7706篇被非法转载的报道中选取了10篇作品,再次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10起侵权案件之诉。与其同时,7月1日,浙江在线向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京报社诋毁浙江在线形象、损害浙江在线的名誉权,并直指新京报及其关联媒体未经许可从浙江在线转载8000余篇稿件。

  这场双方展开了近3年的“拉锯战”,被认为是向互联网转载“潜规则”的一次交锋的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