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再发公开声明 责令济源公司召回流通产品_人民监督网 

双汇再发公开声明 责令济源公司召回流通产品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新华网郑州3月17日电 (记者 张兴军 李鹏)针对被媒体曝光的瘦肉精事件,双汇集团17日晚间再次发表公开声明:要求涉事子公司召回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并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下

新华网郑州3月17日电 (记者 张兴军 李鹏)针对被媒体曝光的“瘦肉精”事件,双汇集团17日晚间再次发表公开声明:要求涉事子公司召回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并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下进行处理。

继16日发布致歉声明之后,双汇集团17日晚间在其官方网站再次发布公开声明。声明称,双汇集团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双汇食品安全日”,把食品安全落实到每一天。

声明还说,为消除广大消费者对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的疑虑,要求济源双汇收回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处理。同时,对济源双汇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采购部长、品管部长予以免职。

声明最后表示,济源双汇公司将继续停产整顿。自3月16日起,双汇集团下属所有工厂除继续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外,还将对生猪屠宰实施“瘦肉精”在线逐头检验。双汇集团将对下属所有工厂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出厂产品批批合格。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