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抽检漏洞”为监管失职遮羞_人民监督网 

别拿“抽检漏洞”为监管失职遮羞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前来河南督导调查的农业部畜牧业司一位副司长表示,全国每年出栏生猪在6亿头,面对如此大的数量,只要是抽检自然会有漏洞,而瘦肉精事件的发生,正是暴露出了整个监管链条上存

    前来河南督导调查的农业部畜牧业司一位副司长表示,全国每年出栏生猪在6亿头,面对如此大的数量,“只要是抽检自然会有漏洞”,而“瘦肉精”事件的发生,正是暴露出了整个监管链条上存在的缺陷。(见3月20日《新京报》)

    这位副司长的这句“语录”被做成了新闻标题:“农业部:瘦肉精事件暴露生猪抽检漏洞”。这似乎是告诉我们,目前发生的瘦肉精事件,虽然有监管部门失职的问题,但更是由于制度缺陷。即使监管部门恪尽职守,现在实行的抽检制度也无法保证瘦肉精的检出。我觉得,这里有为监管部门卸责的嫌疑。

    我不赞成这位副司长用制度为监管部门卸责,更不赞成他对抽检制度的否定。应该说,在商品检验中实行抽检的制度,是普遍使用的有科学依据的制度。所谓抽样检验,其实就是统计学中的抽样调查,只要抽取的样本达到一定比例,只要严格按照随机原则抽样,是完全可以从样本推算总体的。

    抽检虽然不能保证100%发现问题,但准确性也是相当高的。如果说在瘦肉精抽检制度中有漏洞,也只能从抽检比例和样本选取方法上进行完善,而不是否定抽检制度。例如可以研究省里制定的2%的抽查比例,和双汇集团4.5‰的比例抽检,究竟哪个更合适。而且,从理论上说,抽检也是唯一可行的制度。不抽检,难道对所有商品逐一检验?这更不可能了。这位副司长的这句话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他既强调“只要是抽检自然会有漏洞”,又用“全国每年出栏生猪在6亿头,如此大的数量”来说明“普检”的不可能,那究竟是应该如何检验?难道瘦肉精的检验竟成了无解方程?

    事实上,此次瘦肉精事件,根本不是抽检制度漏洞惹的祸,而是监管部门渎职的结果。因为在整个养殖、流通、屠宰、加工、销售的链条上,我们没有看到抽检,看到的是“不检”和“假检”,看到的是贪赃枉法、拿钱买证。

    在养殖环节的抽检,居然由养殖户自己拿人尿冒充猪尿去检验;在运输环节,每头猪花两元钱就能买到三大证明,再花上100元打点河南省省界的检查站,便可以一路绿灯送到南京;在屠宰场,无需检测“瘦肉精”,每头猪交10元就能得到一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双汇公司,不仅“十八道检验”言过其实,而且根本没有检验瘦肉精的内容。这些事实,能说明是抽检制度的漏洞吗?

    这是监管被敞开大门、冲垮堤坝的表现。相反,我们认为,如果按照制度抽检,在养殖户猪场的第一关,就肯定可以检验出瘦肉精的。

    也许现行的抽检制度确实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此次瘦肉精事件的根子不是制度缺陷,而是人为渎职。我想告诉农业部的官员,有制度不执行和制度本身有漏洞是两回事。至于为什么不执行制度,现在还在调查,但是我们已经看到权钱交易的腐败了,他们应该受到司法追究,莫须有的制度漏洞不能帮他们脱罪。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