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建黄河大坝现83处大坑 威胁22万人安全_人民监督网 

河南新建黄河大坝现83处大坑 威胁22万人安全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一场中雨,新大坝就被冲成了这样。 在黄河公铁两用桥西不远处的黄河北岸,有一条命名为双井控导工程的大坝。这条防洪大坝建成刚两个月,但前几天一场中雨过后,大坝上到处都是

河南新建黄河大坝现83处大坑沟壑(图)

一场中雨,新大坝就被冲成了这样。

在黄河公铁两用桥西不远处的黄河北岸,有一条命名为“双井控导工程”的大坝。这条防洪大坝建成刚两个月,但前几天一场中雨过后,大坝上到处都是大坑和沟壑。按要求,大坝必须用黏土,而该大坝用的却是就地取的黄沙土,且没有夯实。昨天中午,一位村支书指着大坝上的沟壑对记者说:“如这条大坝被大雨冲毁或被黄河洪水穿透,黄河滩地仅原阳县就有7个乡22万多人的生命和财产会受到严重威胁……”

反映:大坝建成不久就露衰象

“原阳县韩董庄乡朱贵庄村南边黄河北岸的防洪控导工程有质量问题,用的土不是黏土,而是就地取的黄沙土,并且没有夯实。防洪大坝建成刚两个月,一场中雨过后,大坝上到处都是大坑和沟壑。”8月8日上午,原阳县韩董庄乡村民斯先生等人向记者反映。

昨天9时,原阳县韩董庄乡3名村干部专程来到报社,再次向记者反映双井控导工程所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他们说,他们代表的是附近6个村的群众。其中一位村支书对记者说:“现在正是汛期,我们一看天气预报说有雨,就吓得夜晚都不敢睡觉。前几天下了场中雨,新坝被冲得千疮百孔,河水涨到了新坝根部,很多群众害怕洪水越过大坝,都不敢在村里住了。”

现场:大坝上有83处大坑和沟壑

昨天中午,记者沿黄河北大堤自西向东来到现场。在双井控导工程最西端负14坝至负16坝约100米的距离间,记者看到大坝有14处被雨水冲出的沟壑,其中有的沟壑长三四米、深一米多。

在大坝南侧,有一个5米多深的大坑。某村李支书对记者说:“这大坑就是修建大坝时就近取土挖的。”

李支书指着200米外的玉米地说:“我当时看过图纸,按规定应在200米外的黏土地上取土。施工方送到有关部门化验时用的是黏土,但实际施工中黏土一方也没用,全用的是黄沙土,因为用黄沙土可以就近取土,节省运土的费用。”

在负7坝西20米处,记者见到一个被雨水冲出的大坑,6米宽的大堤被冲毁了一半,坑深两米;在负7坝东20米处,大堤被冲毁了三分之一,深约两米多。记者用脚在冲毁的地方稍一用力,便踩塌了一大块沙土。

在“双井控导工程”标牌处,记者看到,滚滚的黄河水距大坝不到20米。一名村民对记者说:“前几天下雨,河水涨到大坝处,我们全家啥都不要了,锁了门跑到县城,住了两天后才回来。”

记者由西步行到最东头,发现防洪大堤上被冲毁的路基石横七竖八到处都是,被冲出的小坑不计其数。在负16坝至5坝两公里长的大坝上,记者数了数,共有83处被雨水冲出的大坑和沟壑。

支书:层层转包导致偷工减料

在一位村支书的引见下,记者见到了解双井控导工程有关情况的另外三位村支书。

一名李姓支书说:“双井控导工程实际上是原阳县7个乡22万人的护村大坝,始建于1973年。30多年来,大坝历经黄河冲刷,依然安然无恙。这次建新坝,其实就是把老坝取直。据说,这次国家投入资金1900多万元。国家对于新坝的要求是很严格的,要求必须在300亩划定的取土区取黏土,经化验合格才能使用。工程规定,每30厘米为一层,垫一层就要轧实一层。但开封市河务局中标后,又层层转包,层层剥利,最后轮到农民施工时,已没一点利润了。他们为了省钱,就地取黄沙土,黏土一车没拉。堆起的黄沙土每一米半才轧一次。最后施工方还让吴厂村和双井村出具假证明,说取黏土毁坏了300亩庄稼,又骗取国家资金26万元。这样的工程,不知道监理单位、验收单位是如何监理和验收的?”

一名女支书对记者说:“前几天下雨涨大水,群众怕新坝被水冲毁给我打电话,我赶紧向乡领导汇报,乡里又向县里报告……”

年逾七旬的双井村老支书兰某提及此事气得双手发抖:“这是名副其实的豆腐渣工程,使滩区22万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

两位村支书告诉记者,双井控导工程的验收单位是新乡市河务局,监理单位是焦作一家监理公司。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