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州一法院官商勾结搞惨全国近百家企业_人民监督网 

广东潮州一法院官商勾结搞惨全国近百家企业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接多家企业举报,潮州市人大代表黑社会老大辜树辉勾结法官迫害全国近百家企业。 记者暗访了一趟潮州,不去不知道,去了吓一跳。当记者到了潮州了解创佳电子有限公司在什么地方

   

    接多家企业举报,潮州市人大代表黑社会老大辜树辉勾结法官迫害全国近百家企业。
 
     记者暗访了一趟潮州,不去不知道,去了吓一跳。当记者到了潮州了解创佳电子有限公司在什么地方时,当地吴女士告诉记者,你只要找到湘桥区人民法院就找到了创佳电子公司。

    记者一路打听找到了湘桥区人民法院,也看到了潮州创佳电子有限公司,原来他们两家单位只有一路之隔。记者来到潮州创佳电子公司门口对面商店询问潮州创佳电子公司情况时,陈先生问记者:“您是来要债的吧?如果是要债我劝您别要了”。

    记者问他为什么?他神秘的一笑:“不说了,你走吧”,不管记者怎么追问,陈先生就是一言不发。

    后来记者到另一家商铺门口正好有一名穿着创佳衣服的员工也在那里,记者就上前套近乎,问那名员工:你们创佳效益怎么样?那名员工反问记者:“你是外地人吧?创佳效益在潮州是领先的,我们老板是人大代表,是市里红人,人称第二书记”。

    记者又问:“第二书记是市里副书记吗?”他说:“你真笨,副书记说话不管用,懂吗?我们辜总在潮州一跺脚,潮州就会比5.12汶川大地震高两级,十级明白吗?”记者说不明白,那名员工很气愤说:“不明白就算了,不和你说了”,记者又问:“小兄弟你们下午几点上班?辜总在几楼办公?”他说:“你去问门卫,他的办公室地点太多,不太清楚”。
 
     下午二点半记者再次来到创佳公司找到欠款经办人陈小姐,记者开门见山的问:“你们创佳欠全国近百家的贷款不还,反而你们还赢了官司,与你们辜总有人大代表身份有关系吗?”陈小姐告诉记者欠货款她知道,关于官司她不清楚,她让记者去找辜总和法院了解,当记者要求采访辜总,她说我请示一下。半个小时后,陈小姐以董事长不在为由拒绝了记者。

    记者多次联系也无法联系上,记者又来到了湘桥人民法院想采访当时参与多家企业判决的法官,好像他们早就知道记者的到访,一律拒绝采访。


 
     经记者查实:凡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追索拖欠货款的供货企业,潮州创佳总是以供货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联合司法提起反诉,索赔金额必定会大大超过其所欠货款金额,而创佳这种应诉策略,总会得到湘桥区法院的支持和配合,供货企业总要承担败诉的恶果。

    已被潮州创佳联合司法迫害的企业有:深圳中达斯技术有限公司(何经理,电话:13927422858)、安徽天长市富华电子有限公司(唐家山,电话:13560795808)、南京港泰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太仓华盛塑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山胜实业有限公司、湖南艾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益阳资江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隆威电子有限公司(蔡总,电话:0755-82126801)、惠州市勤诚达宝月化工有限公司(李东强,电话:13925908643)等等。

    记者无法想象在国内涉及面如此之广,像这样的严重司法腐败问题在潮州却成了合法化。当记者采访到其中两位被害的企业负责人李先生,他告诉记者:“辜树辉在他面前经常口出狂言,说‘在潮州没有他办不成的事,谁敢阻碍就得付出代价’”,所以他们公司提前终止供货也不追要拖欠货款才免遭索赔。

    而另一方被害企业张先生气愤的告诉记者:“辜树辉作为潮州人大代表,玩弄司法,迫害全国这么多家企业,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黑势力和潮州市湘桥区法官严重腐败问题,重庆黑社会算什么?潮州辜树辉才是中国黑社会之父。”记者问他为什么这么说?他反问记者:“重庆黑社会玩弄司法迫害的是本地人,而潮州黑社会玩弄司法迫害的是全国各地企业,涉及员工达十万人,你说谁厉害?”记者没有正面回答他。

    记者拿着多家企业判决书和相关资料,走访了北京多名国家级法律专家,得出结论:法院判决证据不充分,缺乏证据能力,随意性偏大。到记者发稿时也无法联系上相关法官和辜树辉本人。

    记者的感言: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严惩司法腐败,为民伸张正义是我们各级政府当务之急的责任,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否则和谐社会是一句空谈。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