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集团董事长被爆“假零薪”:身兼多职领薪_人民监督网 

英特集团董事长被爆“假零薪”:身兼多职领薪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继高管领天价高薪的震撼信息被轮番炒作之后,随之而来的近百家上市公司董事长零薪酬的重担消息又轰之而来。 英特集团(000411.SZ)不仅是其中一员,而且更具特色,不仅董事长冯志斌为零

    继高管领天价高薪的震撼信息被轮番炒作之后,随之而来的近百家上市公司董事长“零薪酬”的重担消息又轰之而来。

    英特集团(000411.SZ)不仅是其中一员,而且更具特色,不仅董事长冯志斌为“零薪酬”,公司数位董事也跟着董事长一起“零薪酬”。

    4月24日,本报记者带着疑问致电英特集团董秘办。据办公人员介绍,英特集团是个国企,而且最终控制人是属于“曾祖父”辈的中化集团,所以公司董事长并不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而是由中化集团发薪。

董事长并非“零薪酬”

发薪者另有其人

    据本报记者调查,英特集团颇具特色的包括董事长在内的数位高管“零薪酬”的根源发自于公司2008年的一次重组规划。正是由于中化集团重组英特集团的原因,使得英特集团的董事会来了一次大换血。

    公开资料显示,英特集团的三个直接股东浙江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华资实业(600191,股吧)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东普实业有限公司共持有英特集团28.07%的股份,而这个股东的直接控制人是浙江龙华集团,浙江龙华集团的直接控制人是石化建材集团,2008年6月石化建材的绝对控股股东变更成又是中化集团,因而最终控制人是中化集团。

    中化集团成实际控制人后,中化集团副总裁冯志斌担任石化建材集团董事长,并同时担任英特集团董事长。

    2008年年报显示,换届后的领导班子中,除董事长冯志斌之外,包括齐斌、蔡安金、俞海平、钱永林四位董事外加两位监事全部为“零薪酬”。而这些领“零薪酬”的董事也都同时身兼其它职位。

    据英特集团董秘办人士透露,上述董事的薪酬都不在上市公司领,而是在另外兼职的公司领取。

    2008年年报显示,担任英特集团董事长的冯志斌可谓是一身多职,除仍在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任职副总经理,与此同时,还在中化集团公司任投资委员会主任、投资部总经理,太仓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职总经理,可谓头衔众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商学院研究人力资源方面的专家陈胜军教授认为,英特集团的作法并不可取,如果实际控制人委派的董事长还有其它职务而令其并不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的话,就说明董事长工作的重心并不在上市公司上,也显示了上市公司董事长并没有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中,这就会造成董事长的职位在上市公司中也只是一个空架子。

    据了解,英特集团董事长并不在英特集团工作,其办公地点是在中化集团,由此可见,董事长冯志斌的主要精力也是集中在中化集团上。

    对于冯志斌是否只在最终控制人中化集团领薪酬,在其它兼职公司都只当不领薪的活雷峰?本报记者不得而知。

总经理独揽大权

使公司存在巨大潜在隐患

    据英特集团董秘办工作人员所说,除非有重大事项之外,上市公司的事物一般由总经理处理。

    记者查阅了英特集团2008年8月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后发现,英特集团的总经理职责实在不小。

    《章程》提到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一职不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还要承担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不仅如此,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与基本管理制度也要由(总)经理来设置方案。其中,(总)经理可以决定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这一条更是确保了英特集团总经理一职掌有实权。

    经营权与人事权的两大权柄使得英特集团的总经理一职至关重要,总经理的能力好坏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陈胜军教授认为,从英特集团的任命上可以看出,公司的总经理握有大权,其中甚至包括对董事长的部分控制权,董事长的过渡放权使得总经理成为公司的中流砥柱,这就要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有才干。

    资料显示,姜巨舫从2001年开始就担任英特集团的董事一职,是英特集团的老员工,现任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据上述英特集团董秘办工作人员介绍,英特集团的总经理姜巨舫在董事长换届之前就一直行使公司的日常经营,前届董事长同这届董事长一样在其它地方有工作。

    陈胜军教授分析,英特集团的公告治理结构并不正常,公司职位分配存在隐患,其高管身份与实行权利的错位将成为公司的潜在的危险。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