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闻又被告上法庭_人民监督网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闻又被告上法庭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继民间舆论监督第一人 中国 舆论监督 网站 长李新德在河北石家庄起诉《民营经济报》名誉侵权之后,著名 维权 专家 中国 投诉网创办人朱新民因为同一篇文章在江苏淮安又将《民营经
 




  继"民间舆论监督第一人"
中国舆论监督网站长李新德在河北石家庄起诉《民营经济报》名誉侵权之后,著名维权专家中国投诉网创办人朱新民因为同一篇文章在江苏淮安又将《民营经济报》告上法庭.

  
记者日前从江苏淮安清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了解到:2009年3月24日,中国投诉网创办人朱新民以被告民营经济报社,捏造事实炮制了题为《民间维权狂收巨额封口费调查》的假新闻,刊登于2008年11月15日被告主办的《民营经济报》都市周末第12版至第13版及散布其他媒体上为由,将民营经济报告上了法庭。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立即消除虚假报道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立即公开在被告的报纸显著位置刊登赔礼道歉公告,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0元;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交通费、打印费、通讯等费用。

  经过法院认真审查,完全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并当场确定了第一次开庭时间是2009年4月16日9时。

  朱新民告诉
记者:侵权文章发表后,他本人曾亲自到广州和报社交涉,但该报敷衍以对,一方面表示会妥善解决问题,一方面又在故意拖延时间,始终没有明确答复和诚恳态度!

  朱新民的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张双喜律师告诉
记者:《民营经济报》恶意诬陷中国投诉网的创办人朱新民,伪造记者证导致手下“记者”李凌敲诈完美(中国)公司380万,甚至只有中专学历的朱还在调查广州一民办学院后,摇身一变成为该校的“客座教授”并收取30万的聘用费,并虚构原告涉嫌诈骗河南巩义访民姜志斌5000元钱,还打着李新德的旗号到巩义一上市公司收取了数万元封口费,并被北京警方查实。还诋毁原告所在公司北京百行百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海尔集团北京工贸公司的正常业务合作也是所谓的“封口费”等等,该文还凭空捏造原告朱新民“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文章申明自己曾是《中国改革报》等报社的记者和广告发行人员”。该文还虚构了其记者采访原告的事实,恶意编造原告在其所谓的电话采访中暴粗口骂人,故意贬损原告的公众形象。该文内容严重失实,且拒不认错进行更正报道已经明显涉嫌名誉侵权。该文中所引用的徐某的话和他网上文章均为恶意攻击,诽谤污蔑,徐某已经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一中院两级法院一致判定为名誉侵权。

  朱新民的另一位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李长春律师告诉
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媒体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力求全面地看问题,防止主观性、片面性,努力做到从总体上、本质上把握事物的真实性。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不得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发泄私愤,或作不公正的报道。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朱新民作为国内最早的著名维权网站中国投诉网的创办人,被媒体和大众公认为知名维权专家,在国内外有广泛的影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大大降低了原告的公众评价,依法应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