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法院法官与被告相互勾结、枉法裁判
文/ 徐长福 余建英 摄影/ 李必胜
淳安县法院在审理原告余建英诉被告杭州千岛湖松城饭店有限公司总经理程德初劳动工资纠纷一案中,法官唐高、席维花,与被告相互勾结,故意采信假证据,枉法裁判,使劳动者的合法报酬、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被告代理人张承进把伪造的工资表多次提交到法院作为证据,而法官不分青红皂白,不顾百姓的死活,将伪证认定为有效证据。
本图:原告余建英
2007年3月22 日,《人民监督网》朱瑞峰记者到千岛湖淳安县调查人民群众的冤假错案,原告余建英同多位群众向调查记者朱瑞峰反映淳安县法院制造冤假错案,坑害人民群众的事实。
随后,《人民监督网》连续刊发了多篇记者的调查:浙江淳安县法院炮制多起冤假错案。一时间,《人民监督网》的报道成为淳安人民群众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人民群众都在议论,《人民监督网》敢于对司法腐败行为进行监督,不畏腐败官员对网站的封杀,真是好样的。
本图:2007年3月17日12点03分10秒,杭州网络警察网发表的声明
淳安县法院法官惧怕《人民监督网》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首先为炮制的冤假错案到互联网上进行狡辨,在人民群众舆论的强大压力下,其效果甚微。惊恐万分的腐败法官拿着纳税人的血汗钱,入省进厅、跑部进京收买腐败官员,试图对《人民监督网》的服务器进行封杀,《人民监督网》几经波折,最终战胜腐败官员的封杀。无奈的腐败官员最后以“声明”方式在杭州警察网发布信息,为淳安县法院喊冤叫屈。详见《人民监督网》的报道:
杭州网络警察网上为淳安县法院喊冤叫屈
2007年8月29日,淳安县人民法院打电话给原告余建英,叫她到法院去。到法院以后,法院立案厅厅长杜伟明,审监庭庭长程英凤,被告杭州千岛湖松城饭店有限公司总经理程德初,被告代理人张承进正在等候。张承进交给余建英一份他们早已写好的协议,要余建英照样抄一份,余建英抄好以后,张承进将原稿撕掉。陈德初从包里拿出5000元人民币交给余建英。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被告补助给原告5000元人民币,但前提条件是叫原告息诉,从此不要再向本院(淳安县人民法院)申诉。
本图:2006年3月3日法官制作的调解笔录
原告余建英拿着这5000元人民币不知是喜是悲?这是原告余建英,诉被告杭州千岛湖松城饭店有限公司非法剥削原告劳动工资纠纷案到目前为止的结果。原告夫妻为此已经到处上访奔波二年多,交通费、文印费、诉讼费、电话费、住宿等费用花费了两万多元,这一结果得不偿失。
2002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每月从原告的工资中扣缴了应由被告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致使原告不能拿到应有的劳动报酬。2005年3月31日合同期满。余建英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即于2005年4月7日向淳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月11日,淳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为由,通知不予受理。
为此,余建英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立案。6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当天没有结果。6月24日,法官唐高对余建英家属说原告证据不足,叫余建英家属撤诉。余建英家属因听信了法官唐高的话而撤诉。其实法官唐高在核对材料时,早已发现工资表中存在很多问题,反而说原告证据不足,叫原告撤诉。当时原告要求复制36张工资表时,唐高说法院有规定不准复制。
本图:工资表原件
本图:伪造的工资表1、
本图:伪造的工资表2、
2005年11月24日,余建英再一次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2006年1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代理人以原告增加诉讼标的数据太大作不了主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按法律规定,被告代理权属特别授权,标的大小不属于延期审理的理由,但法院竞然违规同意被告代理人的无理要求。
2006年2月28日,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焦点分歧很大,原告不同意法庭再一次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宣判。3月3日,本来法院通知宣判,但法官席维花把宣判改为调解。原告在不知被告提供的证据是伪证的情况下达成了调解笔录协议,根本就没有合法性。该调解笔录协议未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记入笔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而法官席维花把被告代理人提交的伪造过的36张工资表确认为有效证据,实在是表现了享受过国家级法官荣誉称号的席维花的无能和职业道德的败坏。
2006的11月27日,原告到淳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复制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复制以后,才发现被告两次提供的工资表都是伪造的。从中发现,被告共剥削原告合法报酬8000多元。
2007年5月9日,原告再次向淳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厅厅长杜伟明提交申诉状,但杜伟明一拖再拖,经原告的多次追问,杜伟明才于5月21日给了原告一张盖了来信来访专用章的立案审查通知,把申诉状转到了审监庭庭长程英凤手中,两位庭长又开始搞官官相护的把戏。原告要求把案卷中的两份工资表重新认定真伪。而身为立案厅厅长的杜伟明,却说企业单位都有两份不同的工资表,一份是应付上级检查的,一份是履行的工资表。原告问审监庭庭长程英凤,2006年3月3日的调解,原告不知道被告提供的工资表是伪造的,这种调解有没有合法性?程英凤回答说是合法的。我们不竞要问,是不是法官讲的话就是法?是不是法官的权比法大?
为此,原告多次向淳安县人民法院领导反映上述情况,但法院领导把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当成是眼中钉、肉中刺,根本不予理睬。
原告曾多向淳安县人大反映,要求人大实施法律监督。而法院方院长向人大的汇报是法院没有错。既然法院没有错,那法院和被告为什么又给原告5000元所谓的补助金?为什么又叫原告不要再向法院申诉?为什么叫原告息诉?这难道不是相互矛盾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