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案牵出9名铁路官员 5家央企涉案被整治_人民监督网 

刘志军案牵出9名铁路官员 5家央企涉案被整治

2012-08-09 08:52 来源于:新京报 | 作者:刘刚 | 浏览:
刘志军案牵出9铁路官员 张曙光 铁道部原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 苏顺虎 铁道部运输局原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 林奋强 呼铁宣传原局长 卲力平 南昌铁路局原局长 闻清良 昆明铁路局原

  刘志军案牵出9铁路官员

  张曙光 铁道部原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

  苏顺虎 铁道部运输局原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

  林奋强 呼铁宣传原局长

  卲力平 南昌铁路局原局长

  闻清良 昆明铁路局原局长

  罗金保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

  郭文强 铁道部政治部宣传部原副部长

  马俊飞 呼和浩特铁路局原副局长

  刘西林 广东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

  被调查一年半后,刘志军案的冰山,逐渐浮出水面。8月初铁路系统内部通报刘志军违纪情况后,更多的案件细节被获知。

  调查显示,刘志军案与山西女商人丁书苗紧密关联。通过干涉铁路工程项目等,刘志军帮助丁书苗获取巨额利益,丁书苗则为刘志军的需求以金钱铺路。

  刘志军还涉嫌收受巨额贿赂。刘被调查后,铁路系统另有9起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被查。

  中央企业也牵连其中。7月20日起,涉及刘志军案的5家央企被要求自查,接受教育整治。

  8月,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又一次成为媒体热点,其涉案内容被更多披露。

  据《财新网》、《京华时报》等媒体报道,8月3日下午,铁路系统内部通报了刘志军涉嫌违纪违法情况。

  刘志军涉嫌收受巨额资金、贵重物品等贿赂,滥用职权牟取非法利益,同时个人道德问题严重。

  新京报记者调查显示,刘志军从1997年(时任铁道部副部长)至2010年,长期利用职权运作铁路工程项目,包括干预招投标。

  刘志军涉嫌的多项问题,都与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又名丁羽心)有关。

  今年5月28日,新华社报道刘志军被开除党籍时,即披露刘志军在任期间帮助北京博宥投资管理集团公司董事长丁书苗,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刘志军案发后,铁道系统被查出系列腐败案,刘志军被认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滥用职权】

  帮丁书苗非法获利30亿

  民营女企业家丁书苗,被认为是刘志军案的关键人物。2011年1月,丁书苗被带走调查,当年2月中旬刘志军落马的消息即被公布。

  调查显示,丁书苗通过刘志军非法获利30亿余元。

  《新京报》今年1月曾报道丁书苗从农妇到身家40亿商人的发迹史。作为中国高铁及衍生项目重要既得利益者之一,丁书苗的暴富,与刘志军密切相关。

  擅长经营关系的丁书苗,起步于山西。据调查,丁书苗在1997年与刘志军相识,“中间人”是时任北京铁路局临汾分局副分局长的罗金保。

  罗金保被认为是刘志军的“嫡系”,罗于2010年10月在中铁集装箱运输公司董事长任上被免职,后接受调查。

  记者调查显示,丁书苗与刘志军关系极为密切。刘志军利用职权,为丁书苗带来了财富上的“腾飞”。

  在介入高铁项目之前,丁书苗已在运作“火车皮”——获取煤炭运输车皮计划。1997年认识丁书苗后,刘志军长期帮助丁书苗获取车皮计划。

  刘志军曾先后安排铁道部运输局原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苏顺虎、呼和浩特铁路局原局长林奋强帮助丁书苗。2004年至2010年,丁书苗和她的儿子,通过倒卖车皮计划和利用车皮计划从事煤炭经营,获利约4.4亿元。

  当刘志军“大跨度”发展高铁时,丁书苗的生意也进入了高铁领域。

  去年刘志军案发一个多月后,铁道部内部会议上,副部长卢春房列举铁路工程问题,首位的是招投标存在人为干预。

  丁书苗与刘志军的合作,正是通过干预招投标。方式是,由丁书苗指定相关国有企业,刘志军帮助这些企业中标,丁按照工程标的额1.5%-3.8%的比例收取好处费。

  刘志军先后干预了50多单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丁书苗指定的20多家国有企业中标,工程标的额超过1700亿元。丁书苗共得“好处费”24亿余元。

  此外,丁书苗还成立多家高铁企业,通过刘志军,牟取暴利。

  2006年时,丁书苗与山西某国有企业合作成立了一个公司,投资高铁轮对项目,丁书苗负责获取铁道部批文。后经刘志军安排,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张曙光等人签发了相关批文,丁书苗因此得到了合作公司60%的股份,价值近1亿元。

  在高铁衍生项目上,丁书苗也得到了刘志军的帮助。2008年,丁书苗成立高铁传媒广告公司,独家获得高铁车站LED屏等广告业务。

  2010年,刘志军借第七届世界高铁大会的机会,要求赞助企业将1.25亿元的赞助费打入了丁书苗公司的账户。

  【收受贿赂】

  巨资“打捞”落马官员

  除帮助获取巨额财富,刘志军还提拔重用丁书苗推荐的干部。刘志军落马后,他长期帮助丁书苗的“动机”问题,一直被媒体关注。

  根据记者掌握的信息,刘志军落马后曾说,他帮助丁书苗把企业做大做强,是为自己的仕途打造经济基础,以备在他需要的时候,丁书苗能为他奔走,并用金钱铺路。

  根据今年3月份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刘志军曾让丁书苗“捞”铁道部落马官员何洪达,丁为此先后花费约4400万元,不过被骗。

  3月13日这一天,涉嫌以“打捞”何洪达为名诈骗的3名嫌疑人受审,(《新京报》3月14日报道)。

  何洪达原是铁道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涉嫌严重违纪,于2007年12月被调查。新京报记者调查显示,刘志军担心何交待出关联到他的问题,于是找到丁书苗运作,希望让何洪达不被移送司法机关或受到较轻处理。

  3月13日,诈骗嫌疑人之一的刘琳在法庭供述,2008年年底,丁书苗的女儿侯军霞找到他,“我母亲丁羽心有件事受领导所托,要托关系看能不能让何洪达减轻处罚。”刘琳称,当时侯军霞说,何洪达接受调查时不配合还吞牙刷,有可能处罚很重。“领导”想通过关系,能最终减轻何洪达的处罚。

  何洪达于2009年11月一审被判14年。据涉案嫌疑人讲,“领导”(刘志军)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

  丁书苗之外,刘志军还大量收受铁路系统内部人员贿赂。

  南昌铁路局原局长卲力平等10名铁路系统领导干部及民营企业家,先后向刘志军行贿共计1480余万元。涉及晋升职务、中标工程、安排车皮计划、采购设备等方面。

  字画、金银制品、玉石、手表等也是刘志军长期收受的物品,据悉他接受的近200件贵重物品,价值1300余万元。

  此外,与刘志军相关的另一事件也再次被媒体关注。刘志军之弟刘志祥曾任武汉火车站站长,因雇凶杀人、贪污、受贿4000多万元,2006年被判死缓,据报道,刘志祥后被改判16年,而他在狱中仍能介绍铁路工程。

  【迷信“大师”】

  烧香拜佛放置“靠山石”

  在得到数十亿元的利益后,丁书苗不仅以金钱帮助刘志军满足权欲,还“兼顾”了色欲。

  调查显示,2003年至2009年间,刘志军在豪华酒店、高消费娱乐场所等先后“嫖宿”多名女性,这些女性由丁书苗出资安排。

  据媒体此前的消息,刘志军的情妇达到两位数,丁书苗是主要介绍人。丁书苗给刘志军介绍了多名年轻女子与之发生关系,其中包括由她投资拍摄的电视剧剧组演员。

  刘志军还是一个迷信的人。为求“平安”,他长期在家烧香拜佛,还在办公室里布置了“靠山石”。一些项目的开工竣工,刘志军都会请“大师”选择黄道吉日。

  【“带领”腐败】

  牵出铁路系统9起腐败案

  刘志军又被人称“刘跨越”。

  2003年刘志军任铁道部长后,搁置了铁道部原本在推进的网运分离改革,拒绝打破垄断,提出铁路要跨越式发展,并由此得名。

  一些铁路建设项目被擅自提高了运行时速建设标准,一些项目被扩大了建设规模,压缩了建设工期,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据悉,刘志军落马后,曾有自我检讨,认为他追求跨越式发展提出的一些目标,实际上违背了路情、国情。

  2011年12月28日,“7·23”甬温线特大事故调查组报告公布,国务院常务会议认定刘志军负主要领导责任。

  刘志军案发后,牵出了铁路系统的系列腐败案。

  2011年2月12日刘志军案爆出,半个月后,2月28日,铁道部宣布,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已被停职审查。

  包括张曙光在内,9起铁路系统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办。其中涉及6名正局级、3名副局级官员。

  刘志军案还涉及数家中央企业。《新京报》此前曾报道,国资委纪委发文,7月20日对5家央企进行1个月的集中教育整治。

  调查显示,这5家央企涉及刘志军案。5家央企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这5家企业被要求自我查找、整改突出问题,包括以串标、围标、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承揽项目,违规转包、分包工程等。

  据报道,中央对刘志军的调查已基本结束,刘志军案移交司法机关。新京报记者 刘刚 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rmjdw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