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获刑17年 为升官告上司受贿_人民监督网 

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获刑17年 为升官告上司受贿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国家食品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敬礼利用职权收受贿赂117万余元,指使他人诬陷上司,违法销售所著书籍、非法经营获利1600余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以受贿罪、非法经营罪和诬
   
 
    国家食品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敬礼利用职权收受贿赂117万余元,指使他人诬陷上司,违法销售所著书籍、非法经营获利1600余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以受贿罪、非法经营罪和诬告陷害罪三宗罪对张敬礼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7年。

让行贿者买书敛财

56岁的张敬礼研究生文化, 2003年10月起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同案被诉的还有北京浩博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洪炳;北京朗天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军,副总裁潘京萍。

张敬礼被依法认定受贿共计117万余元。经查,张敬礼有三笔受贿事实非常隐蔽。2006年至2010年间,张敬礼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天津某公司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被侵权药品注册号、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等事件中,承诺为北京朗天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投资筹建疫苗厂以及为北京某公司承揽处方药代理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后向3家单位索要1400套名为《寿世补元》的书籍,价值共计79万余元。而这部书的作者正是张敬礼本人。

指使他人寄诬告信

2008年11月间,张敬礼指使北京浩博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洪炳,故意捏造廖洪炳曾请托他人办事并给予他人1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5万元虫草的事实,向中央纪委等部门实名举报,并在中央纪委调查期间,实名反映上述捏造的事实。

此外,2010年2月至5月间,张敬礼还故意捏造他人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事实,并指使北京朗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军、副总裁潘京萍,向中央纪委等部门及有关领导邮寄诬告信共计1300余封。张敬礼诬告的主要是其上司,其目的是让一把手落马,以便让自己尽快扶正。不过,有关部门调查表明,材料中揭发的问题纯属诬告。

非法获利1600余万

张敬礼在出任国家食品药监局副局长期间十分喜好著书立说,其署名或并列署名的著作有《百年FDA:美国药品监管法律框架》、《维护公众健康——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探索与创新》、《中国食品药品监管理论与法律实践》、《寿世补元》等。

经查,张敬礼伙同廖洪炳,于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间,印刷、销售非法出版物《寿世补元》一书第二版、第三版共计4.3万余套,非法经营额合计2300余万元,违法所得额约为1600余万元。

此外,法院还以非法经营罪、诬告陷害罪,判处廖洪炳有期徒刑6年;以诬告陷害罪、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杨军、潘京萍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宣判后,张敬礼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