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原区委书记受贿31.6万元获刑7年_人民监督网 

浙江杭州原区委书记受贿31.6万元获刑7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尚国胜法庭受审 都说校园中的友谊是纯洁无瑕的,然而纵观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委原书记尚国胜的贪腐之路,向他行贿的关键性人物,绝大部分都是他的老师或者同学。尚国胜就是借着

尚国胜法庭受审

  都说校园中的友谊是纯洁无瑕的,然而纵观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委原书记尚国胜的贪腐之路,向他行贿的关键性人物,绝大部分都是他的老师或者同学。尚国胜就是借着师生情同学情的掩护,从一开始的半推半就,到最后的心安理得、照单全收,走上了毁掉自己政治前程的不归路。

  2月24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认定尚国胜受贿31.6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师生间的权钱交易

  张某,是尚国胜上大学时所在班级的辅导员。后来,尚国胜从政,张某从商。几十年来,两人偶有碰面,但交往很少。

  直到2006年,担任一家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张某得知尚国胜担任杭州市滨江区委书记后,为了公司的业务发展,凭借昔日的师生关系,常常到尚国胜办公室,向他倾诉企业发展过程中碰到的诸多困难。

  2005年,这家集团公司与滨江区政府签订集团总部建设协议,但当他们在滨江区建立总部后,总部经济政策却迟迟没有落实。张某为此多次找到尚国胜,希望区政府尽快兑现总部经济政策。2008年2月,尚国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逐步兑现总部经济政策。

  没过多久,张某又向尚国胜提出希望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尚国胜表示会考虑。几天后,尚国胜又召开专题会议,原则同意以2007年度这家集团对区财力贡献为基数,在确保每年10%增长的情况下,对超增长部分按累进制给予一定比例资助。就这样,这家集团获得了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至2009年,该集团的四家企业获得区级资助1400余万元。

  为感谢尚国胜对集团的关照与支持,2008年春节前,张某在滨江区政府地下车库送给尚国胜一张价值1.2万元的商场购物卡;2009年春节前,尚国胜在办公室收受了张某所送现金5万元;2010年春节前,张某约尚国胜吃饭,通过驾驶员送给尚国胜5万元。

  系友充当“中间人”

  周某,与尚国胜在大学时是同专业的系友,同时也是一个为尚国胜收受贿赂“牵线搭桥”的中间人。

  大学毕业后,尚、周二人的关系一直很好,周某常去尚国胜家中走动,两人来往较为密切。一次,周某向尚国胜提出,想进某集团公司工作,尚国胜便给该集团董事长章某打了电话。2007年5月,周某如愿以偿进入了该集团工作,同年8月被任命为办公室主任。

  2008年,多家企业竞争滨江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名额,章某利用周某与尚国胜的良好关系,让周某与尚国胜进行沟通。几番沟通之后,尚国胜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章某所在的集团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企业”申报企业。最终,该集团获得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格。

  为享受到总部经济政策,章某与周某多次找到尚国胜。2009年1月,尚国胜召开专题会议,同意区政府租赁章某所在的集团某大厦1.5万平方米,租期2年,租金总额为1600万元。2009年2月,该集团与滨江区招商中心签订租赁协议,并一次性获得1600万元的租金,这也算兑现了总部经济政策。

  尚国胜发现,周某自从担任了该集团办公室主任后,每次到他家来带的礼物档次也逐渐提升,从开始的鲜花水果,到后来的名贵礼品。2008年春节前,周某还给尚国胜家送去了7万元,由尚国胜的妻子代为收受。虽然周某从未明确表示他几番前来代表的是自己还是公司,但尚国胜明白,这是集团董事长章某为了感谢他对集团的关照,同时也是为了以后继续从他这里得到支持和帮助。

  高中同学引荐的“财神”

  2007年,某公司董事长屠某通过尚国胜高中同学的引荐与尚国胜相识,为了让其公司进驻滨江并获得政府的供地,屠某多次到尚国胜办公室要求获得企业用地。

  经过尚国胜与滨江区外经贸局的接洽,2008年上半年,屠某经区外经贸局介绍,先在滨江租厂房开始生产。尚国胜还亲自带队去这家公司进行考察,并多次过问该公司的生产情况。

  2008年七八月间,屠某与公司副总经理严某来到尚国胜办公室汇报企业生产情况,并送给尚国胜5万元。2008年8月,在尚国胜主持召开的招商引资例会上,有关部门同意解决该公司企业用地和给予租房补助。

  2009年春节前,严某受屠某委托,又给尚国胜送去5000元超市购物卡。2010年1月,滨江区外经贸局向区领导汇报这家公司项目进展情况,建议按该区供地项目的产出要求及其他相关条件实施用地挂牌出让程序,尚国胜批示同意。

  友情幌子难掩受贿真相

  尚国胜受贿案中的行贿人或牵线人,不是他的同学就是他的老师,而这些人的后台老板都是在滨江区开办公司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这些老总行贿的目的非常简单,无非就是“求关照”和“表感谢”。

  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尚国胜的职务,与这些公司老总之间,有着牢牢的利益挂钩。这些公司想在滨江区发展壮大,就必然要与滨江区政府打交道。他们在要求政府兑现总部经济政策、企业供地、税收优惠政策等政府给予的各方面支持时,都离不开滨江区的“一把手”尚国胜的支持与关照。而这些方面的优惠及扶持政策都是在尚国胜主持或参与的会议上进行商讨,尚国胜的态度至关重要。为了公司的发展壮大,他们一次次地走进尚国胜的办公室,毕恭毕敬地送上礼品、现金、购物卡……

  检察官指出,尚国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把手中的权力认同为自身的特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构成了受贿罪。即使是打着师生情同学情的幌子,也难掩他受贿的真相,难以抹掉他的贪腐罪行。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