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海南4月6日电(通讯员 刘洪记)日前,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东方市原副市长邢俊强受贿一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邢俊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本案由澄迈县检察院侦查终结,经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于2010年10月19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邢俊强自2001年至2009年在担任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东方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王仕杰、罗大强等4人行贿款人民币135万元,并为上述行贿人在招标承揽工程、用地申请和土地征用等过程中谋取利益;另外,被告人邢俊强在担任副市长期间,逢年过节多次收受东方市建设局原局长赵赞强等下属工作人员的“红包”共计人民币35万元。法院对指控邢俊强收受王仕杰、柳材金、赵明光、罗大强贿赂款人民币13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对其以“红包”形式收受的27.4万元贿赂款以具体数额不准确为由没有认定。庭审中被告人否认检察机关指控,拒不退赃。目前,被告人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