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部分高铁建设为速度降质量 今后拟禁止_人民监督网 

国务院:部分高铁建设为速度降质量 今后拟禁止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温州动车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检查发现有的高铁建设项目存在赶进度、抢工期、压缩工期现象等。《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铁路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

     温州动车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检查发现有的高铁建设项目存在赶进度、抢工期、压缩工期现象等。《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铁路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降低工程质量。

高速铁路发展对铁路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铁道部起草的《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昨日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广征民意。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条例规定的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等制度作了修改完善,增加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规定。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7月18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

针对铁路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工程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意见稿规定,在既有铁路上和邻近铁路的区域进行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施工安全方案。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铁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保证铁路建设质量安全方面各自的职责和行为规范,并根据高速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特殊要求。记者了解到,“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组织开展了高速铁路及其在建项目安全大检查。检查中发现:有的高铁建设项目存在赶进度、抢工期、压缩工期现象等。此次意见稿明确,铁路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降低工程质量。

防止使用不合格设备

为加强对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的源头监管,防止不合格设备投入使用,征求意见稿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规定设计、制造、维修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分别申请取得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合格证,铁路机车车辆投入使用前,须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许可。

意见稿要求,对铁路机车车辆的重要零部件、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等直接影响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实行产品认证制度。在总结铁路动车召回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未按照规定召回缺陷产品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

征求意见稿修改充实了现行条例关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的规定,明确了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及全封闭管理的具体要求。时速120公里以上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封闭栅栏、围墙、安全警示标志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

征求意见稿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间或者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铁路信号控制软硬件拟实施认证 防动车事故再现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我国拟对铁路信号控制软硬件实行产品认证制度。国务院认证认可的监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产品目录。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透露了上述铁路安全监管思路。

认证产品目录两部门制定

据国务院去年12月底发布的“7·23”动车事故调查结论,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就与通信信号有关,因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

《征求意见稿》写明:“国家对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直接影响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实行产品认证制度。实行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部分平交道口需改立交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产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许可: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维修设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依据《征求意见稿》,新建、改建道路,如果与开行旅客列车的铁路相互交叉,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而目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也应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工程主体结构不得转包分包

又讯 据新华社电《征求意见稿》规定,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物资设备质量负责。

工程主体结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转包和分包。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时明确各自的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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