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文县政协副主席受贿253万 人称“铁公鸡”_人民监督网 

甘肃文县政协副主席受贿253万 人称“铁公鸡”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领导眼里他工作勤勉,群众眼里他倨傲吝啬。一方面,因为有病,他粗茶淡饭,过着苦行僧一般的生活;另一方面,却是拥有巨额财产的守财奴 铁公鸡:何晓林是个非常顾家的人,情妇拿不走他的

 领导眼里他工作勤勉,群众眼里他倨傲吝啬。一方面,因为有病,他粗茶淡饭,过着苦行僧一般的生活;另一方面,却是拥有巨额财产的守财奴—— 

 

  “铁公鸡”:何晓林是个非常“顾家”的人,情妇拿不走他的一分钱。 

  “苦行僧”:何晓林有痛风,不能吃肉蛋奶,不能喝酒,被迫过着苦行僧的日子。钱对他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4月23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甘肃省文县政协原副主席何晓林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至此,这桩在当地影响很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尘埃落定。 

  何晓林没有上诉,虽然这个结果对他来说是始料未及的。在受贿赃款全部被追缴后,他没有得到期望中的“从轻判处”。处心积虑经营半生,到头来却是鸡飞蛋打一场空。 

  13年,人生有几个13年?如果不出事,作为文县屈指可数的副县级干部之一,何晓林可以风风光光走完退休前的最后一程,和妻子共同度过平安幸福的晚年。如今,他却要拖着病残之躯在狱中度过那漫长的一日又一日。 

  “耍得开”的何晓林 

  今年50岁的何晓林在文县很有名气。 

  他先后担任过文县移民安置局局长、县委办公室主任、政协副主席,还是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手中掌控工程发包权,建筑老板趋之若鹜;妻子能干贤惠;外面还有几个颇有姿色的情妇。可谓官场、商场、情场游刃有余,用文县人的话叫“耍得开”。 

  文县南部有一个山清水秀的小镇碧口,自古以来就是陕甘入川重要的水旱码头,此地人有商人精于计算的潜质,也有江湖“袍哥”的习气。从小生长于斯的何晓林深谙此中之道。 

  上世纪70年代末,高中毕业的何晓林参军离开家乡,他从此吃上了公家饭。转业回乡后,他从基层乡镇一般干部干起,逐渐走上领导岗位。先后担任过乡长、乡党委书记。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他工作勤勉努力,又善于察言观色,所以深得领导赏识,仕途一路顺风顺水。 

  2006年,何晓林出任文县移民安置局局长,这是一个炙手可热的位子。文县境内茂密的森林涵养了丰沛的水源,水电资源蕴藏量达230万千瓦,从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先后建成碧口、宝珠寺、汉坪咀、麒麟寺等大中型水电站,共涉及两千余户一万多名移民拆迁安置。近年来,文县县委、县政府为了使移民移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积极立项争取国家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移民生存条件。 

  大量的移民工程项目就掌握在何晓林手中。由于建筑业投入资金巨大,有着广阔的利润空间,在高额的回报面前,一些包工头为了承揽移民工程,目光聚焦到可以决定他们命运的何晓林身上。 

  官商勾结的“朋友圈” 

  “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身居移民局长一职的何晓林是个“朋友”很多的人,他的朋友大半是有钱的老板,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沈某就是何晓林当上移民局长后发展的“朋友”。 

  何晓林供述,“一开始他(沈某)给我送些烟酒,我给他送些茶叶花椒等。后来发展到我们一起在外面唱歌吃饭,再发展到他给我送钱我收他的钱。由起初的朋友关系发展成为不正当的金钱关系。”何晓林并未意识到,包工头与官员的“朋友”关系一开始就掺杂着浓浓的铜臭气。每逢何晓林家有事,“朋友”们总是“情深意重”。 

  2006年4月,某路桥公司承包212国道碧口至中庙段公路改线工程。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文某为了搞好和何晓林的关系,2007年春节期间给何晓林送了2万元“拜年费”,2009年10月何晓林在华西医院看病,文某送了1万元“看望金”;2011年何父去世后,文某又送上1万元“慰问金”。 

  投之以桃,报之以李。“朋友”对他肯付出,他对“朋友”也舍得。他认为“帮人忙自己会有好处”,以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办理包工头们“要求介绍工程的事”,希望包工头们发财,自己也得到好处,在何晓林的“关照”下,沈某承包了文县移民局和大唐公司所属的212国道改线工程、文县碧峰大桥工程、漩滩移民安置及212国道改线工程后增加的路面铺设维修工程等多起工程。 

  包工头高某是何晓林的邻居,又是多年来的老朋友,何晓林曾帮助高某承包了文县移民局负责的银厂沟码头、竹园沟人畜饮水、田毛路、陈横路等项工程。当然他得到了个人的实惠,送出去的却是国家的利益,公务人员的清誉。 

  花样百出的“吸金术” 

  由于经常与工程建设领域的包工头打交道,何晓林的心理开始失衡了,以至于在调离移民局长岗位后,还不断用自己和继任的亲戚关系及现任职权影响和左右移民工程的发包。 

  2009年秋天,何晓林调任县委办主任,沈某特地邀请何到广元“玩几天”。在茶楼喝茶的时候,沈某对何晓林说:“你这两年给我帮了不少忙,按建筑市场规律给你返百分之四到五个点(工程款总价的百分之四到百分之五),我们也成为合作伙伴。”这一席话赤裸裸地揭示了工程建设领域的“潜规则”。在这种“潜规则”影响下,包工头们为了牟取暴利,对何晓林出手“阔绰”,动辄十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包工头们送钱送得“心甘情愿”,何晓林受贿收得心安理得。甚至觉得包工头们能挣大钱,全是因为自己给了他们机会,让他们“出点血”也是应该的,逐渐由坦然接受到主动索取。 

  “借钱”是何晓林索贿的惯用手法。2006年5月,某监理公司经理焦某与时任文县移民安置局局长的何晓林签订了212线国道碧口至中庙段公路改线工程合同。当年10月,何晓林就以借款的名义,向焦某索要了10万元;2007年6月,何晓林以借款名义,向高某索要现金10万元;2007年腊月,向沈某索要现金30万元;2009年9月份,何晓林以借款的名义,向沈某索要100万元。对于何晓林的非分要求,包工头们有求必应。沈某说:“因为我想做大唐和移民局的工程,何晓林当过移民局长,又是县委办主任,他可以帮我忙,再加上我当时做的工程也是何晓林帮我接的,我还要在移民局结算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他以借款的名义向我要钱,我不得不办。” 

  事实上,向何晓林行贿的包工头或为顺利承揽工程;或指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得到何晓林帮助协调各方关系;或为通过工程验收、及时结算、拿到工程款。他们因此不惜向何晓林奉上重金,投其所好。 

  某建设工程公司委托人刘某2008年5月中标麒麟寺库区早阳坝库区工程,由于遭到村民阻拦,工程一个多月无法开展,便找何晓林帮忙协调此事。何晓林要了刘某20万元“协调费”。但早阳坝工程一拖就是三年,为让何晓林帮他协调关系,尽快做完工程,2011年2月份,刘某又送给何晓2万元“拜年费”。 

  个体户李某承建大唐水电公司212国道改线工程的一个标段,因工程要通过文县移民局验收,为及时验收结账,2007年5月,李凑了30万元现金拿到时任移民局局长何晓林的办公室,何晓林爽快地“笑纳”了。 

  除了“借钱”,何晓林还要东西。2009年,修建白龙江宾馆的时候,何晓林向沈某说:“我要修房,你把水泥给供上。”这一供就是436吨,价值14.051万元;这还不够,何晓林又向文某索要水泥20吨,价值0.96万元,他还让文某在其宾馆院子里栽种了几株名贵花木,文某为此花了8000元。 

  “入股”是何晓林又一“吸金”之法。2009年3月,富兴公司要在位于白龙江宝珠寺水电站淹没区的中庙乡余家湾采砂,移民局有恢复耕地、阻挡其采砂的权力。公司经理吴某把20万元现金送到何晓林办公室,何晓林便为富兴公司出具便函允许其采砂。过了几天何晓林又将此20万元现金作为股金,在吴某的采砂工地上入股。至采砂工程结束,吴某“连本带分红”一次性往何晓林提供的卡上打了40万元。 

  视钱如命的“铁公鸡” 

  其实,就算不受贿,何晓林也不是“穷人”。文县碧口盛产黄金,上世纪90年代初,因为地处甘川交界,管理不到位,一度私人采金成风,许多政府工作人员都违规参与,入股分红,当时在碧口镇工作的何晓林也从中赚了几百万元,但他并不因此而满足。 

  在上级领导眼里,何晓林是个能力很强,很会来事的人。但在他的老家,在一般人眼里,他的口碑并不好。倨傲、吝啬,这是他“混”得不如意的同学对他的评价。对他用不着的人,何晓林正眼也不瞧,更别说“敲“他一顿饭了。 

  像很多贪官一样,何晓林也有情妇,他的妻子对此也心知肚明,但她最清楚自己丈夫的为人——何晓林是个非常“顾家”的人,情妇拿不走他的一分钱,所以对此听之任之。何晓林的一个情妇——从20多岁时就跟了他,整整20年。前几年为买房借了他20万,时间不长,他就把其中10万要了回去。“靠着大树好乘凉”,别看他一毛不拔,却能让情妇对他死心塌地,他唯一肯付出的,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情妇谋取一官半职。 

  何晓林身体不好,20多岁就得了痛风,因为误诊,使得病情不断加重,造成四肢骨骼严重变形,做过多次手术。据说何晓林有一次去足浴城洗脚,足浴师脱下他的袜子时,吓得一把推开他的脚,给多少钱也不洗了。可以说,因为疾病,何晓林丧失了正常的生理机能,不能吃肉蛋奶,不能喝酒,被迫过着苦行僧的日子。钱对他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但他却不放过任何敛财的机会。 

  钱再多,总是要贬值的,为了达到让钱不断增值的目的,身为县政协副主席的何晓林在老家碧口镇的白龙江边,耗资700多万元大兴土木修建了一所高档豪华的白龙江酒店。这样巨大的投资也是他到处“借钱”的根源所在。在无休止的贪欲引导下,何晓林滑向了犯罪的深渊,从2006年到2011年,何晓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受贿253.051万元,这些钱大半投入了他的酒店,这座设计精巧的建筑最终成了能人何晓林的“滑铁卢”。 

  2011年9月6日,陇南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何晓林立案侦查;同年9月30日,甘肃省检察院对何晓林以受贿罪决定逮捕;今年2月22日,陇南市中级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何晓林受贿案,何晓林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结束时,何晓林与赶来旁听的妻子相拥痛哭,案发后被羁押近半年时间,何晓林苍老了许多,曾经不以为意的自由、尊严,在沦为阶下囚后,已成奢望。只有亲情,成了他唯一的安慰,他像溺水的人抓住救命的木板一样紧紧抱着妻子。此后的日子,这样的温暖很难再拥有了。 

  办案检察官曾问何晓林:“你妻子、女儿都有体面的工作,全家收入很高了,你要那么多钱干什么?”何晓林长叹一口气:“是啊,我要那么多钱干啥……” 

  2011年,文县移民安置局先后两任局长、一名总工程师因为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在何晓林被调任文县县委办公室主任之后,继任局长王永宽在2007年至2011年初,任文县移民安置局局长、文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7万元。也正是该案的查处“带”出了何晓林涉嫌受贿一案。更为“碰巧”的是,给王永宽行贿的包工头中居然也有沈某、文某、李某等人。假若老早就清除出了何晓林这个“蛀虫”,也许就不会有后任局长王永宽的重蹈覆辙。的确,没有以身试法的人在前面倒下,就可能有更多的前“腐”后继的人出现。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