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东方市原市长谭灯耀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谭灯耀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法院认为,谭灯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港币50万元、美元5000元。谭的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差额达785万余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海南省二中院以受贿罪判处谭灯耀有期徒刑15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宣判后,被告人谭灯耀表示,需要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据了解,2010年11月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海口公开开庭审理了谭灯耀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触犯了刑法,走向犯罪的深渊。我深感悔恨,案发后主动交代,全部退赃。”在庭审中,谭灯耀表示,希望用悔罪表现来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希望法庭从宽处罚。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的一天,东方高坡津津水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柳某为得到谭灯耀的照顾,促使高坡岭风景区规划尽快完成,设宴款待谭灯耀。席间,柳某从谭司机手中拿到车钥匙,将5万元放在谭汽车后备箱。柳某随后电话告知谭,在他车后箱有5万元。此后,东方高坡岭风景区在谭灯耀的推荐下通过该市规划,并报政府审批。
2009年8月的一天,曾某资金紧张,找谭灯耀帮忙解决。谭灯耀得知柳某在东方市政府征用土地过程中得到不少好处,便告诉曾某找柳某借钱。同时谭灯耀还亲自打电话让柳某借五六百万给曾某。柳某让其侄儿柳某某从张某转到东方高坡津津水庄有限公司账户的一笔1842万元款项中,拿出500万元现金借给曾某。
2009年国庆节前一天,曾某还给柳某250万元。柳某为感谢谭灯耀在征地中给予的支持,让曾某不用再还钱给他,而是将未还的250万元转给谭灯耀,曾某将柳某的意思转告谭灯耀,谭默许。2009年12月底,谭灯耀让曾某从柳某送给他的250万元中取出50万元给他,剩余200万元让曾某继续保管,并要求曾某将来如有项目,就将这200万元当作他的投资款,曾某满口答应,并在海口市世纪广场将50万元交给谭灯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