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石屏县原副县长唐建华涉嫌受贿一审获刑十_人民监督网 

云南石屏县原副县长唐建华涉嫌受贿一审获刑十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石屏县原副县长唐建华受贿获刑十年 中国法院网讯 原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石屏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唐建华涉嫌受贿罪一案,于近日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石屏县原副县长唐建华受贿获刑十年

        中国法院网讯   原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石屏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唐建华涉嫌受贿罪一案,于近日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公开进行宣判,被告人唐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案账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宣判时,被告人唐建华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查明:被告人唐建华(男,1963年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原石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石屏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于2000年至2010年期间,在担任开远市个私营实验经济开发区副主任、主任、党委书记及石屏县规划局长、建设局长、副县长分管规划与建设局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采取自己收受或以其妻出面收受的形式,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81.6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1.68万元的本田“飞度”轿车一辆。

    其中,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唐建华利用其担任开远市个体私营实验经济开发区副主任、主任和党委书记,主管修建“强盛路”、“一行路”工程的职务之便,为承建该工程的开远市生力机械化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生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

    2002年11月,被告人唐建华利用其担任开远市个体私营实验经济开发区主任、党委书记,负责开远市灵泉路光亮工程的职务便利,为扬州市苏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红河州销售负责人王学明在承建灵泉路光亮工程中谋取利益,于2003年春节前,在其家中收受王学明以过节名义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唐建华在担任石屏县建设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吕国平在承建石屏县“异龙坊商业步行街”、“新都昌广场大楼”工程上谋取利益,分别于2005年上半年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吕国平以赞助办公经费为名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2007年春节前,在昆明佴家湾其家里收受吕国平送给的人民币15万元;2007年中秋节前,在昆明香榭丽园小区其家中收受吕国平送给的人民币25万元。三次共计收受吕国平人民币45万元。

    2006年1月,被告人唐建华在担任石屏县建设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昆明纪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祥在承建石屏县文化公园“商业步行街”工程中谋取利益,于2006年1月15日,由其妻汤俊波非法收受了杨海祥送给的价值人民币11.68万元的本田“飞度”轿车一辆(车牌号云AGC593)。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唐建华让其妻汤俊波将购车款12万元退还给杨海祥的妹妹杨舒雯转交杨海祥。

    2006年10月,被告人唐建华在担任石屏县建设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陈飞在承建石屏县文化公园雕塑、浮雕工程中谋取利益,在其办公室收受陈飞所送的内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富滇银行卡一张。

    2005年至2009年9月,被告人唐建华在担任石屏县规划局长、建设局长、副县长分管规划与建设局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石屏宝秀建筑公司机械化施工处处长(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高建波在承建石屏县城西入口工程、城市排水管网改造第一标段工程、第三标段及第一标段附加工程的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高建波分七次以过节、祝贺唐搬新家、唐女儿考取大学等名义所送的人民币7万元。

    2006年至2010年春节,被告人唐建华在担任石屏县建设局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石屏县荣城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杨文荣在石屏承建的工程中谋取利益,分五次非法收受杨文荣以“过节”名义所送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2006年至2010年4月,被告人唐建华在担任石屏县建设局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石屏宝秀建筑公司第一工程处处长(学明房地产公司法人)陈学明在石屏承建的工程中谋取利益,先后三次共收受陈学明以“过节”名义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2006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被告人唐建华在担任石屏县建设局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承建石屏“恒丰E号楼”工程的石屏恒忠房地产公司经理吴恒忠、副经理张七林谋取利益,先后五次共收受吴恒忠、张七林以“过节”名义所送给的人民币4.6万元。

    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唐建华在担任石屏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昆明“香榭丽园”小区其家门口,非法收受了在石屏县承建石屏县垃圾处理场的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经理孙强以“过节”名义所给的人民币1万元。

    2010年6月4日,被告人唐建华在检察机关通知其配合调查时,即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属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收受或以其妻出面收受他人送给的人民币81.6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1.68万元的本田“飞度”轿车一辆,为他人谋利,严重玷污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唐建华在检察机关通知其配合调查时,即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唐建华在案件审理中,主动退缴赃款10万元,认罪态度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唐建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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