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嫌犯逃亡13年后成张家港市党校副校长_人民监督网 

浙江嫌犯逃亡13年后成张家港市党校副校长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报特约记者 吕艺真 13年前,他叫史宝月,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843万余元,是轰动全国的金华税案嫌犯,案发后潜逃。 13年后,化名高山青的他,已经成为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委党校副校

 本报特约记者 吕艺真

  13年前,他叫史宝月,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843万余元,是轰动全国的“金华税案”嫌犯,案发后潜逃。

  13年后,化名“高山青”的他,已经成为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委党校副校长,身披各种荣誉,仅全国性的奖项就有50多个。

  正当他风光无限之时,“清网行动”网上追逃已经将他锁定,2011年9月,他被江苏警方抓获。

  昨天,这起案件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金华税案

  1995年3月至1997年3月,原金华县218户企业参与虚开专用发票,开出专用发票65536份,价税合计63.1亿元,直接涉及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154人,党政干部、税务干部24人。

  案件涉及当时全国三十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的3030个县、市的28511户企业。

  这起税案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全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最大的案件。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额逾亿元的两名主犯被判处死刑。

  下海经商,虚开发票

  在“高山青”的履历中,他是江苏武进人,今年43岁,新闻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编辑,博士在读,拥有复旦大学和中山大学的毕业证……

  但事实上,这一切都是假的。

  真正的史宝月今年50岁,是土生土长的磐安人,大专学历。早年他曾是一名公务员,在磐安县委办公室工作。

  上世纪90年代初,磐安有个政策,纳税大户可以“农转非”,为了解决前妻的户口问题,史宝月下海经商。

  1994年至1995年,史宝月在金华开发区和磐安县分别注册成立了4家公司,为宁波等地的多家公司虚开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08万余元,史宝月从中收取2%~2.5%的开票费。

  因为虚开了大量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避免多交增值税,1994年11月,史宝月从江西一家公司买了24份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的公司虚开了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843万余元。

  “认真”造假,漂白身份

  “金华税案”案发后,史宝月逃离金华,第一站到了四川成都。

  在成都一家市场附近的电线杆上,他看到了办假证的广告,按照上面的联系电话,史宝月花了1万元,办理了整套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复旦大学和中山大学毕业证等假证件。从此,史宝月成了“资深媒体人高山青”。

  2008年6月,“高山青”进入《张家港日报》工作,为完善干部档案,当地组织部请他提供复旦大学学位证书。但他当初只办过假的毕业证,从哪去找学位证呢?

  他上网找了一家深圳的制假公司,花120元做了张假的学位证。收到假证后,他很有心计地找来真正的复旦大学学位证进行对比,发现假证上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章的位置不对,于是将假证寄回深圳,让制假公司重新做了一本。

  但史宝月仍然不放心,觉得假证太新,便谎称学位证放在妻子的福建老家,只向组织部门提供了一份复印件。为了保险起见,他还花60元,伪造了一枚“复旦大学证明专用章”,盖在了假学位证的复印件上。

  直到2008年10月,在组织部门的不断催促下,他才将“放旧”了的假证书上交存档。

  辗转多省,频繁跳槽

  站在法庭上,史宝月身穿一件白色格子T恤,头发花白,鼻梁上架着一副黑框眼镜,看起来倒有几分书卷气。

  史宝月称,自己早年曾担任过金华某报磐安记者站的记者,因此在潜逃期间,他伪造了新闻专业的毕业证,十多年间,他辗转四川、广东、福建、江苏等省份,在多家媒体工作,但每份工作做的时间都不长,直到2010年4月,调任张家港市市委党校副校长。

  庭审中,史宝月称自己这些年为社会做了很多贡献,“凭我自己的写作能力,在省报、地市报当新闻编辑中心主任、副总编。”

  他还说,在潜逃期间,自己从未忘记赎罪,“13年里,我资助了28个贫困学生,去年被抓后,我还托朋友继续照顾其中5个四川灾区的孩子……”

  由于案情复杂,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