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弟弟“脱贫致富”,利用职权让行贿人将23万余元“好处费”送给弟弟,两年前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浙江省新昌县水利水电局原局长王美忠,在服刑期间又被检察机关查出多年前与妻弟何伟峰合谋贪污公款一千余万元。昨天,王美忠与何伟峰同在绍兴市中级法院受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1999年,时任某高速公路新昌段指挥部副总指挥的王美忠利用职权,帮助新昌县一建筑公司董事长陈国君承接了近1000万元的路面工程。王美忠与陈国君约定由其弟王维忠拿走工程款2%的“好处费”。为避人耳目,王美忠让弟弟到陈国君处做工程。2000年,王维忠从陈国君公司收受了17万余元“好处费”。
2002年下半年,应陈国君的要求,王美忠利用担任新昌县七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七星新区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出面帮陈国君“打招呼”分包到七星大桥及七星路的绿化工程,同时要求陈国君继续“关照”弟弟。在工程完工后,王维忠以花木款的名义,分两次从陈国君手里收取“好处费”6万元。
有了哥哥的帮助,王维忠走上了“脱贫致富”之路。不料,2008年上半年,时调任新昌水利水电局任局长的王美忠与弟弟双双被绍兴市检察院以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12月,王美忠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王维忠也因是受贿“特定关系人”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上半年,已在监狱服刑快两年的王美忠,又被绍兴市检察院查出与妻弟共同贪污犯罪嫌疑。不久,绍兴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王美忠和何伟峰立案侦查。
据检察机关指控,王美忠在1996年4月至2004年5月任新昌县交通发展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他的妻弟何伟峰,1999年1月至2004年5月担任交通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1年底,交通实业公司以1360万元拍得一地块,用于开发房地产,并成立了名都商厦项目部。2002年3月,何伟峰和王美忠通过个人低价“承包”方式,侵吞名都商厦项目属于公司的收益部分。经评估,两人隐匿交通实业公司国有资产714.1万元,扣除上缴的58万元,实际贪污656.1万元。此外,两人还隐匿国有资产价值433.5万元,实际贪污385.8万元。
绍兴市检察院认为,王美忠、何伟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价值人民币1041.9万元,应以贪污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