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干部扑火一天补贴700元_人民监督网 

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干部扑火一天补贴700元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龙潭村发生的森林火灾,尽管已经扑灭1个多月了,但在草街街道办,一场围绕救火补贴的大火至今仍在燃烧。 记者5月27日从合川区了解到,因为违规发放救火补

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龙潭村发生的森林火灾,尽管已经扑灭1个多月了,但在草街街道办,一场围绕救火补贴的“大火”至今仍在燃烧。

记者5月27日从合川区了解到,因为违规发放救火补贴,草街街道办书记、主任被免职,但仍以副书记、副主任身份继续主持工作。这引发群众不解,这里的书记、主任到底是被处理了还是没被处理呢?

干部扑火一天补贴700元?

4月2日,草街街道龙潭村发生森林大火,直到4月3日下午大火才最终被扑灭。

火灾面积达300亩左右,主要烧毁了一些退耕还林地和荒山野地,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目前,纵火嫌疑人吴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草街街道考虑到当时系放假期间,对赶来参与灭火的街道干部每人按4月2日上午200元、下午200元、晚上300元,4月3日400元的标准发放了救火补贴。

对此,有群众称按照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街道干部参与抢险救灾不能发放津补贴。为此,4月26日,草街街道召开机关工作人员大会,提出以车船票、餐票、差旅票等名义发放救火补贴,干部的补贴和过节费由街道副主任李某某组织票据,而一般工作人员的票据由农技中心蒋某寻找,然后在街道财政所统一报销。“五一”节前,草街街道给干部职工发放了救火补贴费用。

由此,在当地引发了一场关于“干部扑火一天补贴700元是否合适”的争论。

关于“街道干部领高额救火补贴”一事,街道办分管农业的副主任李永明的说法是“不存在”,不过他承认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生活费、买水等开销是如实报销,并且民兵确实要发放补贴,具体数额他不愿透露;街道办主任胡平说,除了救火中必需的生活费、交通费和应急物资开销外,没发任何补贴;草街街道党工委书记陈玖霖则称,参与扑火的民兵、机关干部都没有一分钱的补贴,完全是造谣。

不汲取教训,反而“论功行赏”

5月26日,记者辗转联系上最早揭发此事的举报人。因为不肯透露真实姓名,记者姑且称他为“德先生”。

虽然不肯透露姓名,但德先生自称是草街街道办的一名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了4月2日、4月3日森林火灾的扑救,还参加了4月26日的街道干部大会。

德先生说,在4月26日的街道干部大会上,主要领导不但没有总结教训,反而“论功行赏”。补贴标准一出,会场哗然。

“去(救火)了的就有钱,没去的就没钱。”德先生说,4月2日火灾发生后,街道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被组织起来,但有的原地待命,并未投入火场参与扑救。“而且以前参加扑火,也从来没有说要发钱的。”

德先生承认,自己也得到了1100元的救火补贴。此外,还以各种名义(车船票、餐票、差旅票等)给每人报销4000元。“五一”节前,街道共计发出近20万元过节费。

德先生补充说,“五一”节过后,由于群众对发放救火补贴一事仍然议论纷纷,街道领导便向各个部门打招呼,统一口径。

德先生告诉记者,除非是纪委来查,否则很难查个水落石出。

相关责任人免职仍留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合川区纪委对德先生等人的举报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了以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罗先德为组长的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处理。

5月25日上午,合川区在草街街道召开大会,区委领导在大会上宣布:区纪委对草街街道违规发放补助行为进行了深入调查核实,根据相关纪律规定,区委决定免去陈玖霖草街街道党工委书记、胡平草街街道主任职务,同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陈玖霖党内警告,胡平行政警告。两人继续以副书记、副主任职务主持工作。对违规发放的补助进行全额清退。

按说此事到此可告一段落,但有群众向记者反映,原书记、主任由正职调整为副职,但还是主持当地的工作,这明显违背了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第十三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规定。

“这有点让人不能理解。”反映人告诉记者。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