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内乡原组织部长卖官受贿200万获刑15年_人民监督网 

河南内乡原组织部长卖官受贿200万获刑15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河南省内乡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丁甲珍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卖官收受钱财,任职5年间,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10.2万元。淅川县人民法院10月31日一审以犯贪污、受贿罪,

 河南省内乡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丁甲珍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卖官”收受钱财,任职5年间,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10.2万元。淅川县人民法院10月31日一审以犯贪污、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2009年1月至9月,丁甲珍在担任内乡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从内乡县组织部财务上支取公款共计12万元归个人使用,后虚列支出将该款入账报销;2004年11月至2009年,丁甲珍在担任内乡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10.2万元,在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前丁甲珍向内乡县纪委等有关组织上交现金17万元,将其余193.2万元贿款据为己有。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