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副局长相怀珠被判12年 接受黄光裕贿赂_人民监督网 

公安部副局长相怀珠被判12年 接受黄光裕贿赂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相怀珠资料图片。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相怀珠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判处其妻子

相怀珠资料图片。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相怀珠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判处其妻子李善娟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

  2009年7月8日,相怀珠夫妇均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年46岁的相怀珠,曾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妻子李善娟曾任公安部审计局工作人员。

  根据检方指控,相怀珠被控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其中包括为国美电器前主席黄光裕(已被判刑)提供帮助,收受了百余万元贿赂,以及在山东省公安厅任职时被查出收受他人贿赂。其妻子李善娟被控伙同相怀珠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17万余元。案发后,所获赃款、赃物均已收缴。

  2006-2008年间,相怀珠利用担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查处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有关案件过程中,为两公司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两公司主管人员和黄光裕单独或指使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同时,相怀珠在负责办理北京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涉嫌贷款诈骗案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伙同妻子李善娟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俊钦给予的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17万余元。

  2005-2008年间,相怀珠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案件及下级公安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为周某提供帮助,后收受周某给予的奔驰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为徐某等3人提供帮助,收受美元贿赂1万元及人民币贿赂35万元。

  案情

  案发被查 与上司郑少东一起被带走

  今年3月22日,相怀珠夫妇涉嫌受贿案开庭审理。检方指控相怀珠涉嫌六起受贿,其中包括收受黄光裕公司的贿赂。

  此前的2009年1月,因牵涉黄光裕案,相怀珠与其顶头上司、原公安部部长助理、经侦局局长郑少东一同被中央纪委办案人员带走调查。

  今年45岁的相怀珠,出生于山东沂蒙,早年一直在山东从警,曾任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队长,副巡视员(副厅级)。李善娟原来也在山东省公安厅任财务职位。2007年相怀珠由山东调至公安部。李善娟也随夫调入北京。

  受贿办事 黄光裕贷款案离奇撤销

  2006年,公安部门对黄光裕以及其哥哥黄俊钦早年的贷款问题开展调查。在此之前,2006年审计部门对中国银行审计中发现,黄俊钦、黄光裕兄弟早年创业期间,向中行北京分行的违规贷款和骗贷总计达到13亿元,其中4亿元一直未还本付息。

  这4亿多元不良贷款问题,以及相关偷税事件,成为2006年秋季公安部门调查的主要内容。不过,出乎意料的是,2007年1月,该案被离奇撤销。当时参与黄光裕案调查的一位知情人士称:“开始公安部门很积极,后来态度明显转变,将调查搁置起来了。”

  2010年2月12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黄光裕等人提起的公诉指控,黄光裕在2006-2008年间,指使原中关村董事长许钟民向相怀珠提出请托,要求其办理有关案件时提供帮助,并先后两次给予相怀珠款、物共计106万元。这成为相怀珠被控受贿的200余万元中最大的一笔。

  据了解,2007年,相怀珠到京后不久,即负责侦查黄光裕等人所涉嫌的经济犯罪行为。

  上述关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行贿相怀珠的行为,在黄光裕案中构成单位行贿罪的指控之一。在相怀珠案中,仅为其涉嫌受贿罪的部分指控。

  内幕交易 跟风黄光裕买入中关村

  2007年,黄光裕借壳中关村大手笔操作中,相怀珠夫妇再次牵涉其中,涉嫌内幕交易,不过,检方并未对其提起内幕交易罪指控。

  2006年7月,黄光裕以旗下的鹏泰投资入股中关村,持29.58%的股份。收购之后,进行了一系列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中关村的股价也出现大幅波动。

  在黄光裕案中,检方指控,原中关村董事长许钟民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相怀珠和其妻李善娟。2007年9月21-25日,李善娟使用其个人股票账户,分七笔买入中关村股票12万余股,成交额共计181万余元。不过,从盘面上看,这正是2007年9月28日停牌前几天,股价处于历史高位。

  中关村的股价波动,让不少对中关村重组充满幻想的投资者深陷其中,而相怀珠夫妇极有可能列于其中。

  无论是重组还是二级市场炒作,黄光裕的操作事后看来都是彻头彻尾的失败。坊间传闻,这激化了跟随黄光裕出入股市的资金方的种种矛盾,致使这位前“首富”的不法行径最终曝光。不过,相怀珠夫妇没有被指控该项罪名。

  但据《北京晚报》报道,股票内幕交易一事有另一版本:2007年7、8月间,黄光裕向相怀珠夫妇透露,中关村要重组,股票肯定要涨,可以借给其100万元买股票。一个星期后,黄差人将装有100万元现金的箱子交给相怀珠。后相怀珠的妻子李善娟将该款都购买了中关村股票。而这笔“借款”相怀珠一直没有归还。2008年,黄光裕还承担了相怀珠新房的全部家电。财新网

  黑金账目

  受贿100余万

  2006-2008年间,相怀珠在负责查处北京鹏润房地产公司、国美电器有关案件过程中,为两公司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两公司主管人员和黄光裕单独或指使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受贿17万

  相怀珠在负责办理北京新恒基房地产公司涉嫌贷款诈骗案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伙同妻子李善娟收受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17万余元。

  收受奔驰越野车

  2005-2008年间,相怀珠在办案中,为周某提供帮助,后收受周某给予的奔驰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

  受贿35万+1万美元

  2005-2008年间,相怀珠在办案中,为徐某等3人提供帮助,收受美元贿赂1万元及人民币贿赂35万元。

责任编辑:管理员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发表评论
评论需登录会员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评论列表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央视网 凤凰网 财新网 金融时报 北京青年报 联合早报 新浪网 新华网 人民网 中国网 中央纪委 中国广播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观察者 新京报 今日头条 腾讯网